大学生创业法律指南

2016-12-28

每年的3月份,都是大学应届毕业生选择职业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就业?考研?出国?还是自主创业?不管干什么,都要作出抉择。最近几年,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尝试走创业之路。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指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学生创业:你懂得相关法律法规吗

作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大学生创业从未像今天这样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遭遇法律尴尬的事例却时有发生———

案例一:四兄弟讨欠款真不易

一起使某市第一家学生企业“四兄弟企业策划工作室”身心俱疲的经济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我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很弱!如果这件事再拖下去,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的信誉,而且还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我们的经营。”长长地出了口气的四兄弟企业策划工作室仍然心有余悸。

四兄弟企业策划工作室是河南省2003年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典型,这家企业的定位是“市场调研、营销策划、销售代理、长期顾问及企业CIS形象系统设计”。

使四兄弟企业策划工作室一度陷入困境的是该市一所医院。2003年4月,四兄弟工作室代理了节能炊具的销售业务。该医院工会免费试用了100套节能炊具,试用期为一个月。2003年9月底,医院在表示满意的情况下又订购了1000套节能炊具,四兄弟工作室将这批数额很大的炊具于2003年12月20日交付该医院。但在随后收取货款时,该医院却在没有说出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无故拖欠货款,并不予退货。经多次协调,仍没有结果。

由于该货物采用定单生产的形式,该医院无故拖欠货款的行为使四兄弟工作室无法尽快返款。这不仅给四兄弟工作室造成了巨大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四兄弟工作室的信誉。货物价值9万余元,这对于大企业来说也许不算什么,可是若放在一个刚刚创业的学生企业身上,极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究竟打不打官司呢?四兄弟工作室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比较困难,先不说一系列烦琐的法律程序,单是诉讼时间上就很难拖延得起。眼下,四兄弟工作室能够做的是找相关领导部门协调解决。

案例二:不懂劳保法规吃苦头

创业心气一贯很高的小陈遇到了公司最惨淡的时候,连环的诉讼使他的小公司面临崩溃的边缘。这本来是一起十分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出在他不太懂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学一毕业,小陈就筹资在北京市的大兴区开办了自己的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他雇佣了当地的农民。尽管规模不大,也没有什么大的收入,但当老板的感觉让小陈很陶醉。

几个月前,一个“多事”的农民辞职后就把公司告了,他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公司要给这个农民补缴近万元的社会保险费。事实很清楚,小陈败诉了。得知这个情况,与官司中相似的员工纷纷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算下来,金额超过10余万元。

这样的情况,让小陈几乎无法收拾,因为如果全额上缴有关费用,公司的资金周转将面临严重的困难。目前,公司与员工的官司还在交涉中。

守法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创业毕竟是一项事业,有一定难度,有很大的风险,所以更需要有法律进行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认为,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如果相对系统地学习了法律知识,就应当具有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以及寻找法律资源的渠道。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相比,按说他们更容易获得法律的保护。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学生在创业前很少认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内容,或者虽有所了解,在实践中的众多环节上却忽视法律,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以赌博意识、投机心理和冒险行为替代理性的法律思维,以致造成一些惨痛的教训。

范愉教授认为,大学生创业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应用法律时,应该遵循“事先”和“及时”两条原则。“事先原则”是说,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比如最常见的签订合同,最起码要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同时,要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如果可能,还应该询问更多的人士,以求获得最完整的解决方案;在出现了法律问题或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冷静,在完全了解法律的规定之前,不要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以免错上加错。

“及时原则”是说,出现了问题后,不要认为自己是弱者,而忽略了自己事先应有的防范和事后应当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她还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的法律环境是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重要前提,遵守法律是进入市场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法律意识教育不可或缺

在有关创业的种种指导资料中,绝大多数是指导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能力、资金问题等众多限制因素,而对于创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很少关注。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副教授认为,应该从多方面加强创业与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加强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教育,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环境。在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同时,进行创业安全意识教育则尤为重要。

他认为渗透创业法律问题的切入点有很多:在教授《法律基础课》课时,可以根据学生关注的就业或创业热点,增加案例的分析,强化学生就业和创业方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大学生创业大赛也是加强创业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从法律或其他实践的角度评价其操作的可行性,仅从创意、发明等技术层面评价创业设计的内容,这样的大赛无异于“纸上谈兵”。

国家扶持创办中小企业力度加大

据了解,在美国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5%以上;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同时,我国的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可见,中小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军。

从2002年起,国家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等部委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就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执行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中,创业行为无疑要遵守市场特有的“游戏规则”。

有关人士指出,创业教育越来越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等教育应主要关心培养创业技能与主动精神,要使高校毕业生不仅成为求职者,而且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但创业毕竟是一项事业,有一定难度,只适合很少一部分人。相比之下,走“毕业———就业———创业”道路比较科学。

有关专家指出,早在上世纪末,国际教育界就曾作过这样的预测:就世界范围而言,21世纪有50%的中专生和大学生要走自主创业之路。随着各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之路将越走越宽!

■专家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张圣坤认为,大学生创业面临三个瓶颈:缺少法律保护、缺少启动资金、缺少高人指点。为此,他联合鲍敏中委员再次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呼吁政策给孩子们创业帮一把。两个委员相应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制订《微型企业促进法》或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法律上保护这些小创业者们。第二,把创业门槛降下来,为大学生创业铺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设立创业专项基金,给小创业者们提供无息资助,为他们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第三,组建志愿者队伍,为小创业者提供陪伴式经营指导。小到开酒吧书店,大至开发软件、转让知识产权,只要是孩子们创业,政府都应该尽力扶持。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

又到一年毕业季,此时,大多数同学除了忙于准备毕业论文答辩外,找到一份好工作也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或许有人在重复着那个日久弥新的问题:先就业还是先择业。但当大家仍然在纠结的时候,即将毕业的大学女生——房兆玲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毕业创业开旅游公司。她坦言得益于新《公司法》,才能让其顺利创业——从今年3月起,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可以先注册后出资。但创业是仍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尤其是以公司之名创业。

大学生创业现状临近大学毕业季的到来,广大莘莘学子走出校园踏上社会,面对日益激烈的求职竞争压力,为开启经济增长新引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不少学子也开始筹划起自己的创业之路。

2015年4月,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细化10个方面的优惠措施,计划在2014年-2017年,全市引领3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5月13日,广东省共青团省委发布《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蓝皮书2015》。根据报告显示,大学生创业方面,广东大学生有创业意愿的人数比例相当高,本科、专科分别为50.1%和72.0%,但是真正自主创业的比例不足1%,明显低于全国2%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一,南京大学生创业现状调查发现,有7成创业者在校就学当老板。93年出生的女大学女生——房兆玲——3年穷游227城——毕业后创业开旅游公司。不论是在创业意愿,创业政策还是资金方面,这都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行动。但不可否认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遭遇许多困难和麻烦。而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及法律风险问题。

《公司法》新旧对比——1元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房兆玲这样年轻的大学毕业生而言,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因为新《公司法》最重要的改变之处在于: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手续。具体来说修改的意义,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且须一次性到位),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这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且无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说白了就是“零首付”,也被称为“先上车,后买票”。而之前在各大论坛上网友戏说的“1元注册公司”,现在也可变成现实。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因为业务还没完全开展,非要创业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公司的首要门槛—“注册资金来源问题”便不再成为草根阶层创业的屏障,开公司也并非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因为像房兆玲这样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境也许普普通通,如果希望父母出资供读大学之后,再提供创业资金可能勉为其难,新《公司法》的出台,恰好给这些有志青年提供了创业起跑的舞台。

大学生创业成本问题之法律分析

但是对于广大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公司设立时无需注册资金到位,是否就意味着开公司就“零成本”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公司章程中会将各位股东认缴资本的数额进行确定,同时约定了出资到位的时间和各方出资比例;

其次,公司注册资金虽然不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但在工商内档公开的系统中仍然可以查阅到;

再则,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需要资金的落实,否则一切经济活动将难以开展,比如薪资社保、广告宣传、经营场地、办公设备等都需要资金的保障。

创业本身就带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旦涉及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公司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仍需对外承担债务,故一味提高注册资本数额,表面上看起来风光,实则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隐患,因为公司实缴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全社会对公司企业、个人信用的日渐重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或个人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对今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大学生创业方式选择的利弊

创业除了选择设立公司之外,还有另一种形式—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两者各有利弊。区别在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合伙企业对外的债务需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公司制较为有利的方面,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一旦创业失败对外承担的债务仅限于认缴的出资范围,因此对于社会经验不是非常丰富的大学毕业生来说,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创业,并非是一个优选的选择。

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要避免创业失败,需要关注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合同风险控制等问题,创业并未单纯依靠一腔热情就能成功的,而是需要在点点滴滴过程中将法律思维与管理行为相互融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指南,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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