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2017-06-22

导语:员工工伤处理程序。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首先是抢救治疗,保证生活。然后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后是鉴定伤残等级,作为计发待遇的依据。企业员工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1、《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后上二楼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再到一楼做劳动能力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

七、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

(一)工伤医疗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

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

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补偿待遇申领(只有评到等级才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3、一寸免冠彩照1张,4R寸的伤残彩照1张;

4、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非工伤的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负责鉴定工伤等级,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负责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也个人选择,但是个人选择往往会导致对方要求重复鉴定,所以最好请求法院委托鉴定。

非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单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有涉及第三人的赔偿,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可以得到的赔偿可能有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等。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分农村和城市户口,但是索赔项目是一样的,具体数额会有不同。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护理费,相应人员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器具使用费(需要安装器具的情况下),营养费(医院出具证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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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如何处理?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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