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口才故事:法官与恩师
法官与恩师之间能发生什么样的故事呢?以下是小编整理了法官口才故事:法官与恩师,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官口才故事:法官与恩师
一位语文教师,其弟因口才民事纠纷,别人要与之对簿公堂,这桩案子恰好由这位语文老师口才昔日的得意门生接手处理。
一个晚上,这位老师前往学生家,口才希望他能念师生情谊,将手腕往他弟弟这边扳一扳。
法官左右为难,一不能亵渎法律的尊严,二又不能得罪恩师。口才法官说:“老师,我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口才您都是我最钦佩的一位语文老师。”
老师谦虚地说:“哪里哪里,每个老师都有他的长处。”
法官接着说:“您上课抑扬顿挫,声情并茂。尤其是上《葫芦僧判断葫芦案》那一课,至今想起来记忆犹新。”
语文老师很快就进入了角色:“我不仅用嘴在讲,简直用心在讲。薛蟠犯了人命案却逍遥法外,反映了封建官僚官官相护、狼狈为奸的黑暗现实。”
“是啊,护官符,使冯家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做主,凶犯薛蟠居然逍遥法外……贾雨村徇情枉法,胡乱判案。”法官感叹地说,“记得当年老师您讲授完这一课后,告诫学生们,以后谁做了法官,不要做糊涂官判糊涂案,学生一直以您这句话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呢。”
这位语文老师本来已设计好了一大套说词,但听了学生的一席话,再也不好意思开口了,自动放弃了不合理的请求。
拓展延伸:看法官如何能言善辩
“程序性话语”与“实体性话语”之分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法官的角色是裁判,但是,法官还可以发问,这意味着法官既要履行程序职责,还可以参与实体调查。这两种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有区别的,对语言和语言表达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很多法官不明白自己身兼双重角色,不明白这种双重角色的区分,不明白不同的角色对语言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他们在法庭上的许多不当的言语行为都源自这一点。所以,在进一步论述法官语言技巧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什么是程序性话语(问话),什么是实体性话语。
一、程序性话语
“程序性话语”指的是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这些行为是为程序正义的目的服务的。这些行为涵盖面很宽。概括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那些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必须问的问题,必须说的话,即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发出的问话。二是除此之外,那些又不属于实体调查的辅助问话。程序性问话(话语)包括:
1.庭审前(身份)及相关情况审查问话(话语)
例如:
审判长: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张某某,叫过别的名字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今年多大岁数啦?
被告人: 30。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71年7月1日。
审判长: 民族?
被告人: 汉。
审判长: 籍贯?(5s)就是出生地,在哪儿?
被告人: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
2.赋予法律权利的问话(话语)
法官告知当事人法律赋予的权利,并用问话请当事人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如:
审判长:现在开庭,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市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此案由本院经济庭副庭长宋某某,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院经济庭副庭长张某某,审�**毙砟衬常?槌珊弦橥ィ?墒榧窃闭拍衬车H畏ㄍサ募锹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46条的规定, 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告,对合议庭组****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律师: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律师:不申请回避。
3.关于权利理解清楚与否的问话(话语)
法官告知有关当事人或被告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然后问他们是否清楚,是否理解等。如: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如果这两种问话先后出现在一个问话系列里,则后一种问话是为前一种问话服务的,前一种问话叫做直接指向目的的问话,后一种问话叫做间接指向目的的问话。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要求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听清楚了吗?”是“是否要求回避?”的前提。
4.就证据等提请质疑的问话(话语)
诉讼法规定,在法庭举证的时候,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刑事诉讼中的控方)举出的证据必须由审判长提请另外一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质疑。例如:
审判长:那原告方回答一下,对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吗?
原告律师:真实性没有异议。
5.话语推进性问话(话语)
“话语推进性话语”,指的是那些提请或者让控辩(诉辩)双方(或有关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话语行为,目的是推进程序的进行,深化对问题的调查和辩论,让双方就有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例如: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申某某有要询问的吗?
原告律师:有!(8s)申某某,问你几个问题。呃,一个呢,就是……
审判长: 原告方,你要向申某某问的问题先向法庭报告后再问。
6.话语监控性问话(话语)
“话语监控性话语”,指的是为了充分地利用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而执行的话语行为。在法庭上(在一般正式的会议场合亦然),讲话人结束讲话的时候,通常要用“完了”,“我说完了”,“我的发言完毕”,“暂时说到这里”,等等话语明示自己的话轮结束,目的是让法官或者下一个讲话人做好准备,这样可以提高交际的效率,因为法庭的话轮权和机会是由审判长来掌握和分配的。但是,有时候,不细心的说话人往往忘记了做到这一点。所以审判长要问。例如:
审判长:原告方再回答一下。(5s)根据你的法律理解,你认为变更诉讼请求与本案是一个诉吗? (4s)
原告律师: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通过新的质证,呃…尤其是被告只是一味地说虚假出资这些证明与本案无关。第二个理由呢他说的是,这些东西就是有关的,就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就是虚假出资。通过这些事实我们认定被告没有充足的理由,来提出来他确实是实际出资。所以从事实上看我们在坚定了这一个事实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这个,呃,诉讼请求,也就是变更。第二从法理上看,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应当允许在法庭辩论结束完毕之前,按照我们的理解,而这项变更是基于我们庭前交换的证据,这些原有的事实基础上通过质证得出的一个新的结论。所以我认为呢这是一个诉讼……请求。一个诉讼请求指的是不是一个股权争议?呃,就本案来说吧,我们是股权纠纷,在股权纠纷中,我们原来提出是因为你违约而解除合同,现在我们依据新的事实,有严重的欺诈行为,要求解约。同时相应提出两点,啊,一个是确认他不具有股东身份,第二点呢,相应确认我们的合同应该属于可以撤销的。我认为这是一个诉。(6s)我们不能因为加了一项,在量上的增加了诉讼请求而把一个诉就变成了是两个诉。
审判长:完了吗?
原告律师:完了。
7.调节、裁断性问话(话语)
这种话语是在双方发生争执、秩序混乱的时候,审判长要介入、干涉、调解关系,使审判得以正常地进行。例如下面用粗体表示的审判长的话语都是调节裁断性话语:
被告证人(1):你,你指的是哪个灰场?
被告证人(2):你指的是哪个灰场?那灰厂好几个呢。
原告律师:好几个?那么你就一一回答好吗?(2s)
被告证人(1):我一一回答?我怎么会一一回答?
原告律师:就这几个灰场你认为都是污染源(…)
审判长: 行了!那个,原代理人,对这个(…)
被告证人(1):你,你现在告的是京煤公司┴呃,地煤公司(…3)
被告证人(2):你问他们些个问题
被告证人(1):我们只能说介入它的……
审判长: 行了!你们双方,啊,听我说,啊,原代理人,针对(…)刚才对证人提出的问题,偏了,你要、要针对你这个地、地煤公司的这个(…)污染,情况进行,对证人进行发问。
另一种情况是掌握时间,及对时间等问题的裁断。例如:
原告律师:呃,谈几个观点啊 ……所以呢被告恰恰是利用了这个现行管理上的一个漏洞和严格┴和不严格性以及中介机构等这个 … 没有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的这样一个漏洞,设、设立了这个公司。作为我们原告方▲
审判长: ▼原告方,时间3分钟已经到了。
法官规定律师的发言时间到了,所以打断说话人,告知他的时间用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