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企业集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6-11-09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若干个在资产、资本、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单位为外围层,通过产权安排、人事控制、商务协作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设立企业集团的相关法律知识。

设立企业集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集团公司有什么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设立集团公司的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 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 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 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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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集团内部主要采取“金字塔型”和“围绕型”结构。

金字塔型结构又称持股型结构,是标准的产权控制模式;

围绕型结构是若干个“金字塔型”集团重组后的形式,整体呈现群星环月的形状。两种结构均包含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与协作层四个基本层次。

企业集团的作用

1.公司集团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

(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4)促进科技进步,使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2.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

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1)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

(2)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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