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间如何约定 购房者逾期收房有啥后果?
收房时间在合同中是需要有约定的,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会逾期交房,也有的业主有某些原因会逾期收房,那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如何处理呢?
交房时间是指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房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z这一过程。既然开发商交房那就意味着购房者需要收房。用户不能等到所有手续都办完后再去收房子,而是应该先去验收房子让后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如果业主办完所有手续再看房,开发商就会要求业主签订房屋交接单,签字后开发商就认定“你已经认为房子没有质量问题了”,一旦此后房屋真的出现问题,在法院诉讼当中这也成为了对开发商有利的凭证。
一、关于收房时间的约定
1、《商品房预售合同》会有约定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天后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天内进行验收交接。
因此,即使甲方提前交付,只要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你就不能拒收。
有的情况是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收房时间不一致。一般来说,合同有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说法,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没有明确或者进一步进行诠释的一种完善,通常情况都是主合同在先,补充协议在后,在正常的情况下,还是会以补充协议上面的内容为准的,但是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了,而补充协议内容并不存在对方重大隐瞒或者显失公允,是有效力的。
如果只在主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就算附有补充协议,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因为主合同上补充协议附件一栏是空白的,说明在您签订主合同的时候,还没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另一份合同,也必须是您和开发产双方共同签订才产生法律效力的。
2、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收房时间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司法解释赋予了《收楼通知书》法律效力,你7天不来收楼,自动转移风险。后,如果你逾期不来收费,风险转移意味着
1、房屋如果在此后发生损毁,开发商不负责;
2、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你要开始按月支付了。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对收房时间和违约责任要进行详细约定,也需要购房者及时收房,收房过程中要一定仔细验房,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专业验房人员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