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品广泛遭遇反倾销调查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一、对外贸易大发展,出口剧增
改革开放极大的解放了我国的生产力。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外贸出口逐年增加。90年代末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已居世界前列。同时,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政策上又强调出口产品的质量,因此,我国价廉物美的商品一旦进入国际市场,便很快能占有一席之地,从而影响相关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同类工业者的利益。出口产品绝对数量上的增加,从而使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相对数量也上升。这是我国遭到反倾销指控猛增的基本客观原因。
二、我国经济体制仍不是典型的市场经济
党的十四大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战略的重要目标。为此,政府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我国经济体制仍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仍在相当大的范围和程度上主导着经济的发展和走向。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质上并非独立的法人,基本上仍处于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中,即使是组建成被誉为现代企业典型的股份制公司,公司的重大权力如重要人事任免权仍受政府左右;金融系统行政性浓厚,没有真正的商业银行;股票市场出现发行股票按地区和年度分配的中国特有的现象;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价格由市场决定。而我国目前对这两项要素的管制还很严格,尤其是价格仍受到国家的严密的控制。
这些因素导致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这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而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导致的的直接后果便是这些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使用中国的“市场价格”而是选取“替代国家”的市场价格。发达国际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的利益,往往选取发达国家作为“替代国家”。这种计算方法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我们自身能够加快改革,完善市场经济,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非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出口产品广泛遭遇反倾销案的重要原因。
三、应诉不力
我国对反倾销应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一开始普遍认为外国对我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是政治歧视,是经济霸权主义的表现。法律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对一国行政法的域外效力感到缺乏国际法上的根据,其基本态度是抵制。事实上,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成立的概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但是我国企业极少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例如欧共体对我鞋类出口反倾销案中,涉及企业1829家,实际应诉的不到2.2%。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倾销,不仅导致我国大部分反倾销案的败诉,而且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实际上,我国企业只要积极应诉,还是很有可能胜诉的。1992年欧共体对中国产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以中土畜林化产品进出口公司牵头七家涉案公司,联合聘请高特律师事务所,并联和有关进出口商,积极应诉,使欧共体委员会在1994年2月12日公布中止对中国产松香的反倾销调查。应诉不力是我国出口产品广泛遭遇反倾销案的诱因。
四、经营理念的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大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和农产品,成本低廉,附加值低,往往大量出口某一市场,很容易引起反倾销指控。从出口商品的营销策略看,正确处理外销价和外销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出口经营的重要决策问题。价格是对外贸易中一个很敏感的因素,它和出口数量构成一对矛盾。®我们因该努力寻找一个价格既较好,数量又较多,出口势头又不是过分猛的最佳结合点;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单纯价格竞争的经营理念,改变出口产品的结构,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发展;我们要在非价格因素上多下功夫,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使出口产品更具竞争性。如果我们只停留在价格竞争的低级出口策略上,一味的追求数量,那末不但没有经济效益可言,而且还会受人以柄,遭到反倾销的非难。
五、政绩思想的作怪
现在某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一味的追求政绩,将政绩的大小作为升官的捷径,而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本地区对外贸易的多少和创汇的多少。因此,这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便半强令的要求本地区出口企业多多出口产品,多多创汇,由于急功近利,常常不顾效益而单纯追求出口数量和贸易总额。其结果使得企业迫于行政压力,为完成出口指标而降低价格,甚至做亏本买卖。这种将经济行为政治化的现象在中国相当的普遍,其彻底根治还有待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六、律师队伍难以胜任
当前,中国的律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绝大多数的律师将眼光局限于国内,对涉外诉讼几乎不了解。就如上文提到的中国松香倾销调查一案,企业聘用的便是美国一家有着百余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目前,这类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几乎都是由在中国开办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本土律师很少涉足。如果我们希望中国企业对倾销指控能够积极应诉,那末,我们首先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律师队伍。这就要求中国律师界能够放眼世界,充分了解国际经济纷繁复杂的法律和事务,为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做好准备。
中国加入WTO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一个契机,同时也为解决国际贸易摩擦提供了多边谈判的机制,但是,俗语有云“正人先正己”,我们必须看到自身的不足,多花些功夫在内因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出口产品广泛遭到反倾销的难题,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舞台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