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作为一种商事行为,会产生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一个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必然有其产生和终止的过程。本节来探讨一下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
一、 国际商事代理终止的原因
按照现代代理法一般原理,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国际商事代理也不例外。
(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而告终止。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国际商事代理目的实现。代理目的实现,代理任务也就完成了,代理关系自然也就终止了,双方当事人如果再建立代理关系,那是新代理关系的产生,而不是原代理关系的继续。
2.国际商事代理期限届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订有期限,当事人又不同意延长代理期限,则代理关系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同意终止他们的代理关系。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至于本人世间否可以单方面撤回代理权的问题,根据各国的法律,原则上都允许本人可以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内撤回代理权。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各国的法律,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但是,根据某些大陆法国家民商法的规定,上述情况只适用于民法上的代理权,至于商法上的代理权,则应适用商法典的特别规定,不因本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根据各国的法律,当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无论是民事上的代理权或商事上的代理权均因之而消灭。
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例如,代理期间有新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申领车辆牌照,则代理申领车辆牌照的关系自行终止。
4.主要标的物灭失。例如,如果代理出售某建筑物的关系因该建筑物在火灾、水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中灭失,那么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也就因法律规定的此种情形而宣告终止。
二、国际商事代理终止的法律后果
国际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终止后,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一般教科书或者代理法著作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按前面介绍过的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代理人对于商业信誉赔偿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提出。这些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事先在合同中放弃此项请求权。但在国际商事代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办法来规避这种法律的适用。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一个外国的本人同一个德国的代理人订立代理合同,如合同中规定适用本人国家的法律,则可不适用德国商法典的上述规定。目前,除德国以外,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的法律均有类似的规定,但英美等国的法律都没有这规定。
(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一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拘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对代理的限制或撤销,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瑞士债务法典第34条规定,撤销代理权之全部或一部分时,须通知第三人后,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处理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9条也规定,第三人不受代理权终止的影响,除非他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该项终止或造成终止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