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政治论文1500字

2017-03-3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逐步提高,人们对经济生活的关注日益强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生活政治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经济生活政治论文篇一

契约精神与和谐经济生活建设

摘要:契约精神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各种因素的支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契约关系在中国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中逐步形成,整个社会出现了逐渐转向契约化的运动趋势。契约精神尽管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当前却仍然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稀缺精神资源。进一步完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公众中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建设,是促进经济生活和谐运行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契约精神;交往;和谐;经济生活建设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7-0091-03

和谐社会的提出,意味着要以一种最为科学的方式对社会上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承认社会的多样性,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等通过契约进行合理的协调,使经济发展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社会存在更为统一、完整与和谐,社会发展更合科学性和目的性。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合理地引入契约机制,通过契约治理来管理社会,妥善理顺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运行。

一、契约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实质

市场经济是自由与民主的商品交换经济。维持这样一种市场经济的和谐化运行,其前提之一就是需要一个公平的交往方式。只有在公平交往基础上,社会经济生活才能够保持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有序,就需要一个在经济生活中既能担负起协调各方经济交往关系又能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角色。我们知道,契约是一种实现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是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用这样一种契约的方式来建立、协调各种经济关系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构建和谐的经济生活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商品经济,这种交换是以实现彼此为对方提供某种利益服务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以利益平等的方式进行的交换。从根本上说来,契约的核心是双方的自愿合意,它规定着利益双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这种合意从根本目的来说,是受功利目的的驱使。“人们设定契约总是以取得一定的利益或权利为目的,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需要规定保证契约实现的各种措施以外,还需要缔约各方以平等的身份联结在一起,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契约的顺利履行。”[1]契约双方在为实现各自利益需求的前提下,以双方的利益交换为目的,通过交换来实现各自的利益。“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契约产生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交易和合作的需要,反应有关各方的意愿和许诺,参与交易的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交易活动的性质、内容、期限,以及对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和交易成本的关心,都通过契约加以规定和代表。”[2]“契约就是当事人在立约时认为对双方均更为有利的一种交易,至少这种交易会使一方的利益有所改善。当然,这种对双方或一方更为有利并不一定是交易的实际结果,而只是契约当事人的一种理性预期。这就说明了人们在从事契约交往活动的过程中,并不是盲目的,而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的,是人的理性活动的结果。”[3]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订立契约首先作为双方的一种合意,即订立契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决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契约关系,即一种比较可靠的和谐状态,而这种和谐状态是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能够认同的、都能够接受的,从而能够比较好地维持这种经济交往活动的有序化运行,因此这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双方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其约定,虽不一定能保证达到一个好的状态,但与强制性的方式履行相比较,自愿服从的主动性会更高,其障碍力也会更小。“契约作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的协定,它明确了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了有关人的社会关系。一项契约明确了一部分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一部分人的社会关系,无数契约表明了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4]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生产活动在不同的领域人们,以自身特有的生产方式为自身的利益获取创造着条件,而这种能保证自身利益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使处于不同生产领域的人们相互结合起来,这种利益实现的结合的方式就是以交换为主要形式的交往。这样的交往就是一种协议性质的、合作性质的,因而也就是契约性质的交往。甚至有人说,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关系均可以通过契约来实现。

契约作为一种重要的有序化的社会交往工具,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契约产生于人类经济生活中,并随着经济交往的发展而发展,市场上的每一个交往的主体都具有一种本能的追求功利的意识,并且将这种获得利益的大小作为衡量每一个个体自身价值的唯一标准。因此,在利益主体双方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种利益冲突的矛盾关系,而这种利益型矛盾关系的出现是以自我为中心而存在的。要想转变这种现象,必须寻求一种能够既能体现交往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又能合理地协调交往双方利益矛盾关系,并能给交往双方或多方以适度利益满足和防止利益获取过大化的方法。在市场交往过程中契约作为不可替代的中介工具,首先应依赖于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利益交往主体自身契约意识的提高以及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契约的普遍运用。一种契约交往的成功,往往是由于交往主体双方或多方共同的合意,一种内心的自愿原则,我们因此可以将这种自愿原则归结为或近似于一种以自愿条件下的信用原则,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这种信用原则自觉地并愿意和对方发生某种经济关系,靠这种双方的相互信任来维持双方契约(合同)的有效运行。“信即诚信,诚实不欺、言行一致,就能得到他人的信任。”[5]只有这样,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契约(合同)执行完毕后,才能为双方下一步的继续合作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

总之,契约作为经济活动中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已被广泛地使用,市场经济成了契约实现其合理性的有效方式。契约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交往主体双方利益关系实现的纽带,维系着交往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在主体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解决社会交往中的利益矛盾冲突提供更加合理的有效解决途径,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生活的和谐运行。

二、贯彻契约精神是实现经济生活和谐的观念保障

契约精神是经济生活中契约关系的表现。从契约自身的角度来说,和谐经济生活的实现必须以契约精神作为铺垫。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在经济生活交往过程中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渐地将契约意识转化为自身的道德意识,以道德自律来实践契约精神。契约(合同)交易本身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交易的最终结果就是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共赢。在社会成员中倡导契约精神就是使各方当事人在契约缔结或履行的过程中,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平等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内心“自愿”地维持这种约定。“契约精神的本质就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行为和制度。”[6]换句话说就是,缔结契约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个体,而每个个体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每个个体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每一个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同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又必须承担因享有某种权利而被赋予自身的某种义务,正是这种“内心”的自愿维持着契约精神的本质,即交往主体双方自身自由意志的表达。

如果说和谐经济生活的有序化运行需要多种要素来共同维持,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运行过程中,如果用契约来管理、协调和维护这种经济生活的有序化运行,那么,这种契约就需要一种制度保障,即法律保障。我们不妨从这样一个角度来思考,为了实现或保障契约的有序化运作,同和谐经济生活的有序化运行一样,和谐的契约的有序化运行同样也需要诸多的要素来共同维护,法律作为现实公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为约束力量之一,不论在人与人之间的简单的交往行为关系中,还是在复杂的商品交易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种简单的或复杂的活动不论以什么方式出现,其基本前提必须是在双方或多方自愿基础上的合意,为实现这种自愿基础上的合意,首先需要实现的条件之一就是双方或多方有各自充分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只有这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这个合理的框架之内,才能以一种更加自由、自愿、平等协商的姿态来实现并维持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运行,即契约关系的有序化运行。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全民的契约道德精神建设,运用有效的措施或制度来保障契约精神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不断发展。如若在契约交往或缔结过程中不讲信用,不讲道德,不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没有尊重契约的精神,就不可能存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契约范畴以特定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最大限度地反映人们的自由意志和利益追求,因而契约关系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等一系列规则和精神,是符合人们的精神追求的,这些原则和精神内化为人们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契约行为。”[7]因此,只有以法律作为交往主体双方缔结权利与义务为保障,同时以契约精神和契约道德自律作为双方缔结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生活中交往主体双方才能维护有序化的利益交换关系的正常进行,市场经济生活建设才能有更加和谐的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法律能做到的只能是提供一套评价、规范、约束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机制。因而必须在市场经济行为发生过程中树立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的理念,以保证起点平等与行为过程平等,同时在建立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过程中必须依赖并贯穿其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依赖契约精神所蕴涵的自愿平等理念、制度规则和信用机制,以此来增强双方契约规则与契约意识的认同感,从而更有利于双方的和谐相处。“这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秩序,意味着平等协商和相互尊重,预示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的进行程度。”[6]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紧跟着中国法制化的不断深入,公民维护契约权利的意识也正在不断增强,但履行契约义务的观念却没有相应跟上,导致契约权利与义务相互脱节。例如,有很多公民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中只强调待遇和福利的公平,却不能恪守职责、敬岗爱业,脱岗、离岗现象时常存在。我们可以这么说敬岗爱业精神的普遍缺乏就是未将契约精神内化为公民自身职业道德的一种表现,而其他诸如闯红灯、偷税漏税、交易过程中的尔虞我诈等之类的现象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中仍然比较普遍,这也是没有将契约精神内化为公民职业道德的一种表现。“从契约的成立到履行完成这一切的前提之一就是契约双方互相有人身信用关系。从伦理角度讲,契约的完成过程就已经潜在地把这种信用的要求浸入双方的意志之中,双方已经成为一个指向某个统一意志和任务的旨在实现彼此契约中所要求利益的合作共同体,在这些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合作精神比严密的契约条款起着更大的保障作用。”[8]我们讲弘扬一种契约精神,必须追求一种内化于公民内心的这样一种效果,在公民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自觉自愿的心理意识,并把这样一种心理意识转化为一种公民的道德自律意识,并逐渐地扩大契约的生存空间,同时加大对契约精神的宣扬力度,把它看做是一个增强公民自身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工具,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以强化,加快公民契约精神观念的转化。在现代社会中,迫切要求全体公民不断强化契约、诚信意识,并使之成为公民自身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只有将守约、诚信的契约意识转化于公民的道德意识,转化为一种能在全社会得到认同,并将其引以自律的这样一种社会风尚,我们才有理由相信会打造出一个友爱和谐的经济生活环境。

三、契约精神在实现经济生活和谐中的具体作用

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中国的综合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总体上仍然是一个不发达的国家,现阶段突出的矛盾诸多。一方面,从人与人及人与政府关系来说,像贫富差距、收入悬殊、城乡区域差距、司法不公正等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沙尘暴、生物多样性遭到毁灭等等,这些直接影响到我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在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我们的契约精神,增强公众的契约意识观念,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契约去合理地管理、协调、解决经济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通过契约来管理我们的社会,保障社会的有序化运行,使人类认识到在这些关系中契约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真正领悟到契约精神的真谛。

市场经济行为的正常运行,主要依靠的是在经济行为交往过程中利益需求主体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等的、自由的心态经过充分的协商后所订立的契约(合同),而这种契约的订立或履行并不是简单的一种协议,需要的是利益交往主体之间都要具备一种契约观念意识、契约行为意识、契约道德自律意识,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契约精神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精神品格,和谐社会需要契约精神。我们说和谐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理想的状态,那么和谐的经济生活则是一种有秩序的经济活动,即和谐的经济生活具有契约性。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言,契约能公平、合理地化解和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通过契约能对缔结利益主体双方的利益需求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实现主体双方自身利益的满足,因而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生活中更能进一步维持这种交往双方利益关系的正常化;契约能进一步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能使交往双方能正确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利益追求过中达到和谐相处。就人与政府的和谐而论,信用特别是政府的诚信极其重要,政府必须守信,防止权力失衡,才能不负民众对它的信任,从而才能使个人与政府和谐共处,为实现社会和谐创造条件。就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言,契约精神有助于规范人类的生产活动,合理地开发、利用、分配自然资源。

市场经济关系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契约行为化,与在市场经济生活中作为评价和规范一种具体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的法律相互作用,共同维持着某种经济活动的发生,而法律在经济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做到的只能是提供一种具体的评价和规范机制,它不能为利益主体双方制定某种具体的协议内容,这时就需要契约,通过契约对交往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此作为双方经济利益活动发生的行为标准,这样,在契约依法订立后对利益主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靠这种合法的经济契约来引导经济行为,使之形成一种有序化的经济生活秩序,这对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状态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契约是经济交往主体以之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济交往行为,合理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持双方的和谐经济行为的基本手段,因而,契约精神及其制度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条件。

参考文献:

[1]周开宁.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3卷[J].哲学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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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5.

[6]孙涉.论中国当代契约精神的发育[J].学海,2003,(4).

[7]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3.

[8]李亮.浅析契约之底蕴[J].理论月刊,2003,(12).

经济生活政治论文篇二

经济生活中的传统话语

[摘要]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是道德。道德就是按照自然规律、秩序去工作、去生活。以道德为核心,中华民族在长期“格物致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民族精神。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发展,与之相伴而来的个体性经济生活与中华民族的整体性传统话语产生了激烈的碰撞。这一碰撞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应深入探讨、研究。

[关键词]传统文化;道德;整体性;经济生活;个体性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8-0058-02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自身所特有的民族特质。文化的认同与自信、自尊相辅相成,没有文化认同就会失去力量和信心,也会失去想象力和创造力。

一、重新认识中华传统文化:以道德为核心的整体性传统话语

所谓道,就是自然而然的秩序、规律和关系。其不仅包含了宇宙自然界的规律,也包含了社会人伦秩序的规律。在这一层面上讲,道就是宇宙人生的真理。伏羲画八卦,是以昭示宇宙间的普遍规律;文王演周易,是以将规律运用于万事万物;而孔子作大传,则将周易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周易》作为群经之首,指出:“一阴一阳谓之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立天之道,曰阴曰阳,立地之道,曰柔曰刚,立人之道,曰仁曰义。”天有道,日月星辰运转,四季分均;地有道,山川河流,花草树木,各得其所;人有道,人伦社会充满仁爱和正义。所谓德,德者,得也,得道之人的品质特征。也就是按照自然规律、秩序去工作、去生活、去待人接物。就如《周易》中所说的“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又说“成性存存,道义之门”,是说人要守住做人的本分。人的本分是什么?就是孔子提出来的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简言之,得道之人遵循自然规律,知进退存亡之理。

无论是伏羲画八卦以昭示宇宙间普遍规律,还是文王演周易以解读天地间阴阳之道,亦或孔子谈五常以规范人世间人伦之理。中国传统文化所特有的“道德”核心思想,始终以整体性为其首要表现形式,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可以讲,道德思想中所蕴含的整体性传统话语始终引导着中华民族自身的发展。

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大多数人把传统文化归之为“封建、迷信、落后”,乃至“反动”的范畴,甚至把近代中国的贫弱、目前中国存在的困难统统归咎于传统文化。这种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错觉,从根本上而言是现代机器大工业下经济发展所特有的个体性特征与整体性传统话语相冲撞的结果。

二、现代经济社会的根本特征:货币权力下的自由个性

当今世界人们面临金融危机、气候危机、能源危机等诸多生存困境,而这诸多困境从根本上讲都源于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所无法规避的货币权力。这种货币权力下人类自身的发展表现为一种显性的自由个性。

货币起初是作为交换媒介出现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货币从起初的交换媒介转变为生产的直接目的,并进而转变为一种新的权力――货币权力。与货币权力相对应的正是对传统文化整体性话语的个体性冲击。货币权力下的自由个性相比传统农业社会,极大地解放了人作为个体在集体范畴中的角色活动范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农业文明之下依靠血缘、宗族、伦常所维系转变为越来越依附于货币权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蜕变为以货币为中介的个体性交往。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述:“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因此,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货币权力下的现代人摆脱了古代社会那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个人相比过往,获得了更多的人身时间、空间、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独立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不再属于整体,个人真正属于自己。

这种以货币权力为表现形式的自由个性使的道德所固有的整体性约束越来越被淡忘。尤其是在中国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以货币权力为表现形式的自由个性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冲击着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固有的整体性话语。个性的过分张扬将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远离我们传统的道德约束;个体的自由发展越来越忽视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关系;自由个性的发展使得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感、依存感越来越淡薄。在这种情境下,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弘扬问题,其迫切性不容小觑。

三、经济个体性与道德整体性碰撞下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思考

从理论的纯粹性角度讲,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所出现的这种经济个体性与道德整体性碰撞是一种必然性的出现,而且已经成为事实。可以说,个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和人类自身的个性自由,但另一方面也使人类自身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生态危机、道德危机等诸多困境。针对这一事实,传统性整体话语如何成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成为当地中国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正本清源,归正人心

《周易・系辞传》日:“天地之大德日生。”人效法天地自然,其天性也是善的。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博士和世界文化名人池田大作在其合作的《展望21世纪》中谈到:自从人类在大自然中的地位处于优势以来,没有比今天再危险的时代了,人们不道德程度,已经是悲剧,而社会管理也很糟糕。东方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墨家的仁爱学说,是解决现代化社会伦理问题所急需,孔子的仁爱,是当今社会所必须,墨子的兼爱,过去只是在中国,而现在应该作为世界性的理论去理解。作为人类道德伦理的底线,孔子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这用在今天浮躁、功利的社会实不为过。人心思善,万物随变。人心向恶,天下溺若。当今社会,唯有正本清源,规正人心,才能治本。而这都有待于以道德为核心的优秀传统文化对人心的净化。

(二)践行美德,修身正己 《论语・阳货》中孔子说:“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知识再渊博如没有道德修养上的学问就会是非善恶不分,任性放荡,胆大妄为。今天我们学习传统文化,不应该仅仅把其当做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去考究。知识的学习,无论是哪一方面都在于其最终对现实问题的回馈。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更加需要自身实际活动的践行来加固。学习传统文化的目的就是要自觉践行传统美德,做到修身正已,进而以己正人。而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践行,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个民族,一种普世的社会价值的形成需要从我们已有的优秀价值形态中予以汲取,如果抛弃固有的优秀文化,无异于抛弃我们的灵魂。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与时俱进,进一步培育和弘扬新的社会价值形态。

(三)立足传统,创新文化

如果说对传统文化的弘扬是对中华民族民族血脉的继承和延续,那么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则是对中华民族民族血脉的壮大和发展。现代社会的生产发展离不开货币权力这一让人又爱又恨的物质基础,个人的自由发展毋庸置疑也是现代社会的进步,但如何在个体性与整体性的碰撞夹缝中确立中华民族在新时期说特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得尤为关键。尤其是在传统文化已然被“误解”的形势下。

因此,对传统优秀文化的弘扬,固然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对于这一客观现实,若想从根本上改变,必须对传统文化有所创新,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而这集中表现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传统话语,尤其是对传统道德思想所固有的整体性,必须有所侧重,在经济的自由个性与整体性的传统话语中寻找一种合乎理性的平衡点。如果说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践行在于对中华民族优秀问题的认知,那么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其目的则在于对中华民族民族血脉的归宿感和依存感的增强。

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离不开我们固有的传统优秀文化,但又逃不开整个人类社会进程所处的经济自由个体性境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新形势下必须以一种全新的价值形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而这种全新的价值形态于中国而言,就在于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个体性与传统话语的整体性间确立一种合乎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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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岩.现代社会个体生活主体性批判[M].上海:海人民出版社,2009.

[5]赵剑英,庞元正.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性建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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