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被电视购物所欺,应该如何维权

2017-03-21

一提起电视购物,很多消费者会有一些负面的联想,像夸大的宣传,高价低质的商品。事实上,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电视购物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个重要渠道,商家通过这种方式,向电视机前的广大的消费者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优质的产品以及配送服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视购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被电视购物所欺,应该如何维权: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具体如下: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最后,若有社会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协可以参与行政监督、检查;向行政部门反映、建议;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支持诉讼;通过传媒揭露、批评等。 根据该法规定,消协并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无最终裁决权,对纠纷只能进行调解,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消费者通过消协无法及时维权时,应当及时调整维权途径。

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是直接和广告主或发布者接触,要求维权。其实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因为,这样等于告诉侵权主体“我要维权了”,狡猾的侵权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删除了虚假广告内容,甚至于人间蒸发,反而不利于有效维权。正确的方法是,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 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扣押侵权人的相关财产,以防侵权人人间蒸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跪地,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双倍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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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的作用:

电视购物呼叫中心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是电视购物行业的取胜之道,呼叫中心作为和客户保持紧密接触的无形服务窗口,在产品宣传、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建议和投诉等方面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电视购物企业的青睐。

电视购物企业的成功实施是呼叫中心平台、电视媒体广告、电话销售和物流配送以及电话中心良好运营管理的有机结合。随着电视购物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营销成本的不断攀升,开展电视购物的商家对提高电话销售尤为关注。消费者就是上帝,当媒体广告播出以后,面对蜂拥而至的客户来电,如何不丢失每一个来电,如何获取每一个来电,最终将那些用大笔的电视媒体广告费吸引进来的客户变成真正的消费者,就成为电视购物经营者所关注的焦点。原本使用普通电话的经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电视购物行业的需要,现代意义上的电话中心系统必须将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高效信息流、快捷的物流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创造电视购物电话中心销售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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