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2017-04-13

根据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和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此外,对于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的职工,无论是市管还是国管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以遏制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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