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子商务概述论文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发展迅猛,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概述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概述论文范文一:试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势头猛进,大有取代传统商业之势。但是与传统的商业交易相比,电子商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这其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在确保电子商务经济不断进步的同时,又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文章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权益保护 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不顾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发布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四、总结
消费者是支持一项新的消费形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交易行为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概述论文范文二:试论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认定
[论文摘要]文章以电子商务市场为研究领域,深入探讨了传统反垄断理论中的垄断地位认定理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具体适用,并提出一些适用意见。对电子商务领域反垄断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提高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水平,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而且可以对传统的反垄断理论进行创新,使其能够有更高的适用度。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法 电子商务 垄断地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交易方式,不仅打破传统的经济运作模式,而且也冲击着传统的市场竞争理论。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的新特点,导致传统反垄断理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规制产生了新的问题。因此,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时必须有所改进。
一、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基础
(一)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
任何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无非是正义、效率、自由和秩序。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除了具有上述法律的基本价值以外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是统治阶级通过反垄断法调整社会关系所意图达到的理想目标。以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例,起初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提高消费者福利,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国内外经济状况的变化和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才把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也就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利益。当前,我国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主要是要保障交易自由和安全、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来说,是新兴的市场经济构成部分,同样需要这样的法律来进行规制。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技术化特征以及其开放性、全球性特征,对维护其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也成为其调整和人们研究的重点。一般的竞争规则并没有因为电子商务特有的技术性特征而发生改变,相反的,超强的技术性反而会促进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在相关领域迅速占领庞大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企业一旦获得一定的市场力,就会滥用市场支配力而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因此,电子商务领域没有借口逃脱反垄断法的规制,并且为了适应其技术性特征,反垄断审查技术标准要更加的科学和明确。
(二)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现实需要
国外以微软案为例,无论这场反垄断案的结局是否公平与完美,都可以反映出电子商务领域确实需要反垄断。再放眼国内,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一些电子商务领域的巨头也被推上了反垄断的风口浪尖。在“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 由于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奇虎360公司针对该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并索赔1.5亿元。再有,在淘宝商城出台2012年的招商新办法和价格调整公告后,遭到中小卖家的抵制,许多专家也表示淘宝商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议中小卖家提出反垄断诉讼,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滞后性暴露无遗,也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领域对反垄断调查、规制的呼吁。
二、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认定
在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体现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定量分析
以我国为例,《反垄断法》第19条的立法表明,按所占市场份额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既可以是整体,也可以是其中的任何一家企业,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否则将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单从法条来看垄断定性很是容易,但是想要获得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市场份额的经济数据是有很大难度的,特别是对于相对实力较弱的原告方。例如在百度案中,原告历经千辛万苦证明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支配性地位但以失败告终。
在一、二审期间原告提交大量证据,其中包括百度网站相关文章、网站相关文章、“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等证据。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还是应当有相关的经济数据作基础,因此没有采纳前述证据。最终原告因为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而败诉。
所以,在定量分析方面,要加强相关数据监控,建立主流数据库,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定期或按照企业的申请出具权威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以便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二)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定性分析
许多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或判例都将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各种因素确立为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之一。美国某法院在1953年的“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案”中认为,企业占有75℅的市场占有率虽然对认定其是否具有垄断力是重要的,但市场占有率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除了市场占有率外,法院还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企业的研究优势、企业产品的货色品种等,也就是说,市场占有率不再是认定企业具有垄断力的唯一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众多因素中,其他经营者进入壁垒应该特别注意考察,因为有时它是决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最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进入壁垒,是指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能力,除了考虑其市场占有率外,还要看其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
如果一个企业虽然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但其他经营者很容易进入该相关市场,就说明该企业不会排除或限制竞争,即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WorldCom/MCI合并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因特网产业从表面上看是低进入障碍的,但实际上它的基本市场结构是有等级之分,或者说是呈金字塔状的,不同的等级具有不同的特点。就较低等级的产业而言,供应商普遍较多且几乎不存在进入障碍;在金字塔顶部的产业则集中度很高。
金字塔顶部产业进入的障碍多种多样,通常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控制、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客户对产品的依赖程度、进入市场的资金或技术、信息方面的障碍等。在奇虎诉腾讯一案中,奇虎认为腾讯即时通讯产品具有垄断地位,并同时指出腾讯公司目前拥有产品相关专利超过2000项,并通过专利的排他性极大地限制了同类经营者的发展和其他经营者进入该领域。可见,进入互联网领域金字塔顶部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相反的,在电子商务较低等级的产业,进入难度则相对较低。自从2010年1月份第一家团购网站满座上线以来,中国团购网络市场开始火爆,短短6个月已经发展到近一千家团购网站。当然,其中不乏倒闭和根本没有开团的网站,不过网络团购的势头不可阻挡。经过2年多的发展,团购行业市场份额的集中化已经越来越明显,团购行业的洗牌已经开始,但是依然还没有哪家网站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综上,在电子商务领域,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先看该企业是处于相对较高级的产业还是较低等级的产业,然后再进行市场进入难度的分析。
客户对产品的依赖程度也是进入障碍之一。在特定相关市场,如果消费者特别依赖某种产品,其他产品可能就难以进入该市场,相反其他产品进入该市场就相对容易。因为电子商务业务创新快,消费人群低龄化等特点,消费者对特定产品并没有特别强烈的依赖性。根据正望咨询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网购经验的增长,消费者会逐渐从淘宝网向其他网站溢出。网购经验1年之内的消费者,淘宝单一用户(只在淘宝网上有过购物的消费者)的消费者占到了55.6%,而网购经验6年及以上的消费者中淘宝单一用户仅有三成。网购经验1年之内的消费者中淘宝与其他网站的复合用户(同时在淘宝和其他网站上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者)占比不足三成,而网购经验6年及以上的消费者中占比超过六成。由此可见,仅仅因为淘宝网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就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欠妥当。
三、我国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建议
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认定包括宏观结构中垄断认定和微观结构的垄断认定。电子商务市场宏观结构中垄断地位的认定,在我国国情下也应该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定量分析方面,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的相关数据监控,由专业机构定期出具权威性的调查报告,以便在实践中引用。在定性分析方面,面对具体的案件法院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从每一个角度都加以分析,在众多因素中,其他经营者的进入壁垒不仅易于判断而且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并不能说电子商务市场的进入壁垒问题就不存在。实践中,应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控制、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客户对产品的依赖程度、进入市场的资金或技术、信息方面的障碍等方面仔细分析。
电子商务市场微观结构的垄断认定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交易平台上,价值相同的产品卖家的垄断认定。例如,淘宝市场中的“金士顿DT101 4G” 产品市场高度集中,销售量最大的四大卖家的集中度CR4=36.01%,它们分别是欢乐数码旗舰店、飞毛腿直销店、火盟通信和金士顿专业U 盘批发零售;最大的八大卖家的集中度CR8=48.90%。 “金士顿DT101 4G”产品在淘宝网市场集中度高的原因是销量和网店的信誉。信誉对销售量的影响远远高于价格对销售量的影响,说明信誉反馈体系已经建立起,并演化成为壁垒,新的卖家想要通过打“价格战”的方式获得市场占有率已经不可能。所以高信誉的卖家便以此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壁垒,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由此可见,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规制,要宏观微观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才能在平衡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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