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函 关于借调人员的函范文

2017-03-01

借调是一种人事安排,常见于政府及公营机构。被借调的人员会由原任机构或单位(原任单位)暂时“借”到其他机构或单位(借调单位)任职,以执行指定的工作。那你知道借调函该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借调人员的函范文,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关于借调人员的函范文(一)

县新市农场:

目前我局办公室业务量过大,而人员紧缺,影响了办公室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我局了解,认为贵单位的王明东同志比较适合办公室工作。因此,我局拟在20XX年9月份起借调贵单位的王明东同志到我局工作,借调期限3个月,借调期间其本人工资和各项福利由我局负责解决。

妥否,请函复。

关于借调人员的函范文(二)

前进学校:

为增加我校体育项目,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学生强身健体的目标。得知贵校的**老师在体育教育方面成绩突出。为此,经我校领导研究决定,借调贵校的李强老师来我校暂时代理二、三年级的体育课。请贵领导予以考虑。为盼!

希望小学

xx年4月3日

关于借调人员的函范文(三)

市国土局:

因工作需要,我办已将《海口市西海岸土地引资开发建

设联席小组办公室关于借调相关人员的请示》(海西[2011]3

号)报经市政府同意,借调蔡侠彪、曾广鹄两位同志参与我

办工作。现请贵局通知两位同志于2XXX年3月9日上午来

我办报到。

此函。

海口市西海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代)

二XXX年三月八日

关于借调人员的函范文(四)

海口国家高新区:

因为工作需要,现需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借调到你区的古保国、山多两名工作人员撤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作。

此函

二XXX年三月十二日

拓展阅读: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借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工作人员借调工作,提高厅机关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是指厅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厅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厅机关完成有关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厅机关应充分发挥现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原则上不允许从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调人员帮助工作:

(一)借人部门(单位)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部门(单位)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现有编制不足,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暂时又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抽调的;

(三)部门(单位)工作任务较重,人员缺编较多、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借调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不含试用期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强;

(三)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借调期间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借调审批程序

厅机关借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一)借入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借调人员的理由、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期限,提供被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二)借调人员的申请经本部门(单位)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治部;政治部对借调人员申请报告审核后,呈报政治部分管领导、厅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政治部根据厅党委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向被借调人员的管理单位发出商借函。政治部将复函情况告知借调人员的部门(单位)。

第七条 借调期限

厅机关借调人员时间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借调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后,被借调人员须及时返回原单位,借调部门(单位)或政治部向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应提前1个月提出借调申请,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长期借调人员。

第八条 借调人员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入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按规定参加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享受借入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林业厅有关规定和考勤、学习、保密、安全生产等制度,自觉服从借入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借入部门(单位)领导应定期与借调人员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工资关系不转,党组织关系按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含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绩效奖等)、取暖费补贴和各项福利等由原单位按原岗位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缴纳。

第九条 借调关系的解除

(一)借调期满的;

(二)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借调人员违反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建议原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未经规定程序借调的人员,一经发现坚决清退,并与借调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

(二)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须返回借出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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