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2017-06-22

导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那么,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的相关法律知识你是否知道呢?文章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什么是孩子的抚养权?

什么是孩子的抚养权?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产生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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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抚养权归谁关键在于能否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离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而产生和延续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受到影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而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年幼的子女。故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此,市中院有关法官表示,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分几种情况:

一是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离婚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如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愿,按协议处理;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是父母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时则按照《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慎重衡量父母双方的物质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将孩子判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抚养。其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⑴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⑵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⑶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⑴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⑵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⑷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已一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但在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的情形发生等等。这种情况下,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处理。

法官提醒离异的父母,离婚后尽管孩子归一方抚养,但孩子毕竟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另一方也需时常关心、探望孩子,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遇到涉及孩子学习、生活的问题双方沟通协商处理,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离婚夫妇争夺孩子抚养权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被告谢某婚后沉迷赌博,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谢某则辩称原告没有能力抚养婚生儿子,原告离开差不多一年时间没有见过儿子,也没有打过电话问候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儿子一直在被告家庭生活,没有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及条件和双方的意愿等具体情况考虑,儿子由被告抚养比较合适。因而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例2:离异夫妻互相推脱抚养权

原、被告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女方陈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

2015年6月,原告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给被告方某。原告陈某诉称自己没有固定职业,收入少且不稳定,孩子只能寄养在原告父母家中,因父母与弟弟、弟媳一同居住,家人对孩子寄养在家里十分有意见,长久下来家庭关系十分紧张,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且原告与他人开了一家美容店,并非没有固定职业。至此,孩子的父母为推脱孩子的抚养权而争论不休。

法官考虑到孩子未成年,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女儿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了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的选择,离婚后女儿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随意改变女儿的抚养环境,对尚为年幼的女儿今后生活不利,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女儿仍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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