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导语: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1、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此后发生征占或纠纷,你可以为权利人。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相关问答】:
问:有些问题要向你们请教,希望能给予答复: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是怎样规定的?我从甲村搬到乙村,户口也迁了过来,我将甲村原来的住房卖了,能否在乙村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我的父亲在甲村还有房屋,我能否继承父亲房屋的宅基地?
答:1、法律和政策对农村村民宅基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对法律上的规定做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搬迁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笔者认为,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现在你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就规定: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所以,你可以在乙村申请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最新消息】:
农村土地改革破冰:农民耕地和宅基地或将可以继承!
一、建言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交易范围待扩大
土地流转范围被局限在村集体范围内,使得土地的价值和价格大大的被政策压低,得不到真正的体现。所以很多人说,农民是守着土地这个宝贵的资源要饭。流转范围恰恰是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最核心也最难突破的一环。
市场经济讲什么?公平交易,价高者得,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交易。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显然不是这样,同一集体范围内的土地,不能让国人随意参与竞争,只能在村集体范围内流转。交易范围如此小,使得土地价值被人为压低。
限制土地流转范围的第二个弊端就是土地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工商资本想下乡承包而被法律禁止,使得农村土地只能从事附加值极低的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民致富的机会。
二、建言明确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可以继承
迟福林建言,土地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已经很久至今无果。
农地圈备注:所谓债权就是说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从集体承包了土地,就要履行对集体的义务,原来是三提五统这些农业税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集体的负债,是村集体让渡给了农民些许使用权,所以农民要对村集体做出贡献,履行义务。所谓物权,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可以流转、置换、买卖、抵押、继承。
土地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物权,这两种说法明显是相反的。
迟福林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 “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让子女等继承的权利”,同时赋予农民关于土地的完整产权,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继承的完整权利。
在农地圈看来,这是目前在两会上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最“激进”也是最重要的建议。当这个问题可以被公开作为提案拿出来讨论,并在主流媒体上发表,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即,虽然这次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还将遵循以往主管部门出草案,但是有一点可以确认,就是农村土地作为物权这个方向是没有疑问的,这就是大势。
在不久的将来,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可以继承和更大范围流转,是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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