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2017-06-2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向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结案方式,一方面因能够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增进社会和谐,其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平、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定和法治现代化过程的发展,作为原调解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民事法制建设的不适应性也显而易见。下面就是jy135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的相关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调解的灵活性与严格的程序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关系,私法自治与职权主义发生强烈碰撞等使公正与效率失衡,从而引发了一些对调解诸如“调解是和稀泥”、“以调代判、久拖不决”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因此,如何寻求调判之间达到和谐统一,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实行调审分离,从程序上对诉前调解制度予以规范,对调解在价值取向上准确定位,切实做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对于有效发挥法院调解功能、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有哪些内容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 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 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 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

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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