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组织设计探索论文

2017-03-24

在我国企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企业组织设计探索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企业组织设计探索论文篇一

《 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结构设计 》

提要: 中国 在新 经济 条件下涌现出了大批高新技术 企业 ,同时也带来了高新技术企业怎样能够设计出适应降低风险、节省开发成本、创造良好开发格局登高需求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企业最高利益的课题。本文就新经济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结合 时代 、自身特点设计组织结构形式作了一定探讨。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况

规范的说,高新技术应称为高技术,是从 英文 High Technology直译而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新技术已经成为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新名词,但究竟什么是高新技术,即如何给“高新技术”下定义却是件困难的事,因为中外并无关于高新技术的确切定义。我们可以笼统地说,高新技术是建立在 现代 科学 的前沿 研究 成果之上对国民经济和 社会 文明有重大 影响 的技术。但这一定义的宽泛性无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在国际上,日本和美国采用具体的、可操作的方式来定义高新技术。日本采用的是列举法,日本人认为微 电子 、 计算 机、软件工程、光电子、空间技术、电子机械、生物技术均是高新技术。美国则采用一些指标来定义高新技术,经常采用的指标是研究和开发强度以及科研人员占总劳动力的比重,研究和开发强度以研发费用占销售额或增加值衡量。凡是这两项指标超过一定标准时,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就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该产品即是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以深圳为例,深圳市1998年1月1日实行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采用的是类似美国的 方法 。深圳市将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以开发型企业为例,规定了7项条件,其中五项是硬指标,比如,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的 科技 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二、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的概念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就是表现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它是执行管理和经营任务的体制。

(二)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基本模式及其特点

1、直线职能型(U性结构)。直线职能组织结构的基本特征在于将企业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为若干部门,而每一部门都由最高领导层直接管理。由于这种模式的企业实行高度集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不是政策的制定者,又不是政策的执行者,难以发挥积极性,也影响企业决策的灵活性和灵敏性。

2、事业部制(M型结构)。事业部结构与直线职能结构的关键区别在于,它是一种分权式的结构,即在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当企业实行综合型大生产并实行多种经营时,企业只能实行M型结构。M型结构是更具有明确、清晰的管理机制。但是,由于各事业部利益的独立性,使得各事业部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影响各部门间的协调,而在公司上层与事业部内都设立职能机构,造成机构重叠,管理人员增多,管理费用增加。

3、矩阵型组织结构。矩阵型组织结构又称规划——目标结构。它是把按职能划分的部门和按产品(或项目,或服务等)划分的部门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矩阵,使同一名员工既同原职能部门保持组织与业务上联系,又参加产品或项目小组的工作。为了保证完成一定的管理目标,每个项目小组都设负责人,在组织的最高主管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矩阵型组织结构加强了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可以集中调动资源,以较高的效率完成某些项目。

4、多维立体型组织结构。在多维制结构中,除了事业部、职能机构外,还加上按地区划分的组织系统,可以看成是矩阵结构的扩展。这种类型的组织结构最适用于跨国公司和规模巨大的跨地区公司,但也可能带来多重领导的缺陷。

(三)新经济形势下组织结构调整的 理论 总结 组织结构规定着组织的任务如何被分配,组织中谁向谁汇报工作,以及正式沟通和交往模式如何安排,它包括三个核心 内容 :结构的集中性、规范性和复杂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组织结构这三个核心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1、决策的集中化将让位于分权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所面临的是迅速变化的环境, 工业 经济时代信息的层层传递严重延迟决策的时间,使企业难以做出迅速的反应。另外,由于专业知识传播的代价高昂,因此无论对于宏观经济还是单个公司而言,要在决策中使用专门知识就应该将许多的决策权分散化,而且由于基层员工与市场最接近,他们对顾客信息的掌握有时比高层还多,所以,就信息掌握而言,企业组织的基层员工已经可以与高层“分庭抗礼”了,因此决策权从高层向低层转移。

2、规范化将让位于创造力。组织结构的规范化是指组织中书面文件的数量,包括工作程序、工作描述、规章和政策手册等。智能技术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员工的创造力。对于创造力,我们无法给它以明确的规则。知识工作包含更多的自我引导和团队工作,宽松、不干预的管理对知识工作者是必要的,这样可以保持一种有利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环境,以便对竞争和市场 发展 做出迅速反应。

3、纵向层次结构向横向层次结构转变。“未来的 企业 组织将不再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制结构,而会逐步向扁平式结构演进”。管 理学 大师彼得。德鲁克的观点超前而准确,由于知识 经济 的发展,信息技术对管理的冲击使得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扁平。信息和通讯技术对管理的冲击在组织结构方面的集中表现是减少层次和压缩规模。扁平结构的益处之一就是减少了决策和行动之间的时间延迟,加快了对市场动态变化的反应。

三、 现代

工业 经济背景下,传统企业内部基本上是一个以等级为基础以命令控制为特征的“金字塔”结构,横向分工始终处在以“直线组织”为支柱从而以纵向分工为基调的框架内,90年代以来,长期居于主流地位的企业“金字塔”式组织结构正在逐步转向更加适应信息 时代 和知识经济的“ 网络 组织”。网络组织应当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由具有决策能力的活性特点所构成的有机的组织系统,通过信息在不同结点间实时和无障沟通,网络组织得以实现其资源共享和创新的组织目标。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组织产生的物质基础是信息技术;构成网络组织的结点具有决策能力,它具有获取网络利益的“强烈需求”;与传统的组织形式不同,网络组织具有动态性、开放性和 学习 性等一系列重要特征。按照上述 分析 ,我们可以初步 总结 出三种不同的网络组织形式:

(一)“蜂巢式”结构蜂巢式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在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形成的网络间,存在一个核心结点,这个核心结点类似 自然 界蜂巢的作用,所有工蜂的活动全部围绕着蜂王,虽然工蜂可以独立工作,但一旦蜂王消失,这种结构将不复存在。蜂王对整个蜂王国起着制定规则并保证其得以执行的作用。企业的蜂巢式网络结构也是如此,核心结点通过制定规则或技术领先,达到使网络顺利运行,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生物链”式结构所谓“生物链”式结构是一种更倾向于从行业角度考虑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思路。产业界的生物链不仅仅指产业中的供应链,它还包括价值链形成过程中不同企业间或同一企业集团涉及不同行业间的相互依赖现象。许多企业采取结盟的方式产生企业联盟或形成从事相互关联行业的企业集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联盟”的成员或企业集团的行业间形成了类似自然界生物链的结构。世界 计算 机软件界“大户”微软与芯片大王英特尔公司组成的Wintel联盟就是此种结构中“联盟”企业的典型。我国著名民营企业“新奥集团”也属此种类型。

(三)“虚拟”结构具有这种结构的企业就是我们常说的虚拟企业。虚拟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捕获市场需求变化、新技术成果等第一手信息,并根据其做出生产(服务)方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快速调整。它运行的基本方式就是在有一个新产品(服务)的概念后,利用 电子 商务等现代信息传输手段,将各种不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外包,企业本身主要关注创新行为和策略调整,同时对外包的各项业务进行有效监督。虚拟企业的实质在于它能够突破时间、空间限制,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对企业内部、外部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达到获得企业利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虚拟结构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产生的,它必须以高速、高质的信息传递为依托,它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

四、结论

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动力,为了获取知识、创造效益,组织结构从传统的纵向层次结构网络结构发展。网络结构是一种处于未来与现实之间的组织结构形式。对网络结构的很多特性我们的认识还是很粗浅的。比如网络组织究竟有多少种形态;这些形态各自的特点是什么;网络结构接点间的变化趋势是什么等等。我们对于这些 问题 还要不断 研究 、探讨。

浅谈企业组织设计探索论文篇二

《 企业组织形式转变规则设计 》

[摘要]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应谋求多元化发展。因欠缺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专项立法,不利于投资主体及时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我国应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对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作出规制,其可命名为《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内容涉及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原则、可供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种类、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条件及程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等。

[关键词]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转变; 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

1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完善或种类的稀缺或多或少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自由。不同投资者因为自身条件的不同,如资本形式、数量与投资目的等的不同会产生多样投资需求,如果这些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则资本投资激励不足,势必影响经济发展。组织形式单一,则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狭小,投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受到阻却。”[1]因此,法律应适应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和投资者的多样需求,尽力设定足够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允许这些企业组织形式间进行有效率的转变。

1.1 法律应设定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

1.1.1 法律应正视社会需求设计企业组织形式

“马克思在分析法律现象时,始终将法律放在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加以考察,强调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指出法律应该是社会需求的表现。”[2]需求是指能够实际满足的需要,有需求才有市场。不难理解,主、客观情况相异的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也自然不同。正如国家努力使当事人间订立的每一个合同都成为有效合同一样,国家也力图使每一个投资者对于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得到满足。因为,“企业法律形式的稀缺意味着投资者的选择自由受到限制,不同投资者因为资本形式、数量与投资目的不相同而产生的多样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资本投入激励不足,经济发展肯定受到影响。为了激励投资,就应当给予投资者‘量身定做’的较大的自由。”[3]而换个角度看,完善的市场应给予市场主体足够多的行为选择。有学者认为:“市场的高度发展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要求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使投资者有更大的选择空间。”[4]由此推知,正视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而设计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应是法律不容懈怠的分内之事,为每一个投资者找寻到最适合其自身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亦应是法律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简言之,法律应“顺其自然”并有所作为。

“企业形式多样化即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企业形式多样化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能人为地、强制性地要求某种企业形式一统天下。每种企业形式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不存在一种绝对优越的企业形式,只有最适合投资者自身情况的企业形式。”[5]可见社会生活中并没有一种“万能”的通用企业组织形式摆在那里,任投资者取用。法律必须设计出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故有学者认为:“企业形态应该满足资源组合的不同需要,因而企业形态必然是多样的。相应法律规定必须为具有组合不同资源功能的企业提供应有的空间和制度设计。试图将企业形态统一为某种单一、严格的模式不仅是徒劳的,而且往往是有害的。”[6]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各阶层因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收入状况存在较大差距等因素,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和偏好必然具有多样性。故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实际国情,要求企业的形态多样化,不仅将公司制企业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而且也要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合作社等非公司制企业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空间,为不同境况的投资者在投资方式上提供多元化的选择,从而使我国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更加坚实。”[7]

1.1.2 法律应与时俱进创新企业组织形式

“从企业的发展历史看,作为早期企业组织形式的独资与合伙,作为近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无限公司等,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然产生,非立法的产物。”[8]后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守夜人”角色的转变,在企业形态法定原则的作用下,独资、合伙、公司等现实存在的企业形式渐次被各国立法所确认,开始披上合法“外衣”,而未得此待遇的企业形式却“相形见绌”,即使在实践中存在,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由此可见,世界各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都经历了一个从投资人自行创设到法律进行限定的共同发展过程。这样发展的合理性主要在于:“当事人可低成本地获得与之交易的企业的基本信息,确保交易安全。法律在限定企业组织形式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每一种组织形式的出资形式、出资者责任、法律地位等重要事项,使其定型化。因此,第三人在知道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时,即便利地获得了该企业的上述信息,有利于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一般均要求企业在名称中表明其法律形态, 意义即在于此。”[8]然而,这样的发展过程亦有其不足。因为在法律确认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合法地位时,通常其已经在现实中以“非法”身份存在一些时候了,这当然会对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造成冲击与破坏,毫无疑问应予相应法律制裁。但让法律“矛盾”的是,这样的企业形式虽然“非法”,但在一定程度上却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与需求,其所以没能获取合法地位,恰恰可能是因为法律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设计不尽合理,或者没能及时跟上时势的变化所致。“赫斯特在《法律和19世纪美国自由的条件》中指出,当时美国法律的一大工作原则就是‘保护和促进个人创造性能量的释放’(there lease of energy)。”[9]故有学者云:“尽管商法应采取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但同时应适应市场经济实践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而进行积极的制度创新。”[10]因此,法律也要“内省”,不应“睡在”条文堆里止步不前,而须与时俱进,适时创新企业组织形式,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对此,世界各国都概莫能外。

我国立法在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上有着创新之举。“西方国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经历了从完全禁止,到有条件的承认,直至立法上的确认和保护这样一个过程。现在,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11]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历经10余年,到了2005年修订该法时,一人公司制度得以在其中确立。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本来只规范了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即普通合伙企业,并未规定有限合伙制度。但随着后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风险投资得以快速发展,市场上需要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将负无限责任的出资者与负有限责任的出资者有效结合起来,使能人与富人能够在风险投资的大舞台上“共舞”。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虽然不见中央立法,但有限合伙地方立法活动却日渐活跃。“1994年3月2日,深圳市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该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这是我国地方立法第一次赋予有限合伙的合法性。2000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1年2月21日,北京市政府第(9)号令又公布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对中关村内的有限合伙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紧接着,杭州市、珠海市、包头市都通过了类似的规定。”[12]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地方性立法突破当时《立法法》、确认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做法,学界仁智互见,聚讼纷纭。有的对此大加鞭笞,批评该做法有违法治精神;有的对此予以支持,赞扬该做法的制度创新精神。还有的认为,上述做法固然不合法治精神,侵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但在中央立法不允许、甚至禁止有限合伙的情形下,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其创造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实在是出于无奈之举。”[13]可见,法律的创新有时也有“被动”的因素在里面。“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推动之下,我国立法机关终于顺应潮流,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14]同时,还在该法中对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变形有限责任合伙作了明确规定,并最后定名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上述的一人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我国法律与时俱进创新企业组织形式的表现,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还会在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之路上坚定不移走下去。毕竟,不断适应和调整社会现实才为法律的第一要务,而对待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堵”不及“疏”。

1.2 法律应允许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相互间便利转变

1.2.1 成本、效率是法律允许企业组织形式转变的决定因素

一个理想的企业组织形式体系,可以使每一个出资人都能够迅速地筛选出最适合自身情形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企业组织形式本身并无优劣而言,因为优与劣始终是相对的,任何企业组织形式都是利弊集合体。一个企业组织形式对于一个投资者而言,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此一时彼一时,并无定论。“显然,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相对于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优势。在创业初期,由于资本条件限制,投资者不得不选择独资或合伙制的企业,但是,出于风险控制或风险回避,投资者会在适当的时机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公司制。”[1]根据企业形态法定原则,一个投资者要创办企业,只能在国家给定的备选项中选择一种具体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选定某种企业组织形式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资者能否改变初衷,将企业改办成其他形式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投资者在这样的情形下有两种选择:① 将原企业解散,再“不厌其烦”地按设立另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条件和程序创办新的企业组织形式;② 不须解散原企业,“简明扼要”地直接将原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定程序转变成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起来,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前者程序繁琐,成本高昂,且企业经营出现中断,不便于商誉积淀。因此,基于降减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商事交易要求,法律没有理由不允许投资人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转变为另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故有学者言:“通常一个国家的企业法往往设计多种企业组织形态,供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加以选择。投资者选择时常常考虑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责任形式和国家的税收政策等因素。然而,这种选择并不是一次选择而定终身,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形态可以转化。这种企业组织形态的变更,可能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需要使然,也可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结果。”[7]

1.2.2 企业组织形式转变对法律的具体要求

“在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下,要设立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中作出选择,不允许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之外另行创设一种企业形态,或者将法定企业形态作出违背既有规定的变更。”[11]可见,企业形态法定原则映衬出企业组织形式的严肃性,投资者在此领域不能随意自治,即不可私自造出一种法律所没有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这方面的任何主张都要依法进行。因此,投资者要想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转变为另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不管是否出于本意,既然投资者对法律是如此尊重与信任,法律就应作出积极回应,努力使自己更完备、更确切、更具操作性。对一个意欲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投资者而言,其希望看到这样的局面出现:他从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转变到另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法律所明确允许的;他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过程与解散原企业再设新企业的程序,是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如若转变企业形式尚不如企业重设经济,他无论如何也不会“多此一举”地作出当时的选择。由此可见,对于企业组织形式转变,法律要想充分发挥自身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就应做到以下两点:① 明确规定企业组织形式相互间可以进行转变;② 规定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转变程序。

2 《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的框架设计

2.1 我国应出台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专项法律法规

投资者创办企业的最根本目的就在于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实际上,不同形式的企业法律形态的产生和发展仅仅反映了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创造财富的愿望。”[15]而投资人是理性的,现实的,他并不总是乐于选择外观“华美”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对他而言,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未必就是最有实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学者认为:“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并无固定的模式,只有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形式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哪种企业法律形态是尽善尽美的。”[16]因此,面对林林总总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必须从自身的主、客观情况出发,深思熟虑,方能作出适宜的选择。然而,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很快就会时过境迁,使得原先的企业组织形式难再成为投资者们的主流选择;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立场亦非始终不渝,有些时候,他们也可能会改变“初衷”,开始“青睐”起其他一些企业组织形式。毋庸讳言,投资者的热情是必须肯定的,因为无它则无市场;投资者的自由是需要维护的,因为无它则失人权。所以,法律没有理由不允许企业主作出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否则,它就是不人道的,是恶法。西方国家的法律给投资者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环境——从独资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从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甚至反向转变,都不是什么遥不可及的难事。应该说,不同企业组织形式间存在着诸多的共性,如它们都是人、财、物集合而成的组织体,它们都以营利为设立目的,它们都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等。基于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项法律,对企业间的变型问题作出规制。例如,“对于企业持续存在的组织形式转变,德国有专门的《转型法》加以规定。该法允许德国企业法人的各种各样的转化方式。对一般合伙转化成有限合伙再转化成股份公司在该法的第5版中有规定。”[17]相形见绌的是,我国既欠缺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专项立法,寥若晨星的几个条文内容又太过简单,令意欲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主们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同时,也对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颇为不利。基于此,为了统一规则,优化立法,笔者建议国家出台转变企业形式的专项法律法规,或可命名为《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

2.2 《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的内容安排

依笔者拙见,《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可规定以下内容:

2.2.1 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原则

根据法学理论与实践要求,可为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设定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依法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形态法定原则要求,投资人不仅应在法律给定的企业形态范围内选设企业组织形式,还应在转变企业组织形式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因此,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应当依法进行。同时,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毋庸讳言,不保护债权人就没有了下一次的市场交易。但在转变企业组织形式过程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有些投资人甚至以逃避债务为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终极目的,即“假变型,真逃债”。为此,法律应未雨绸缪,及早防范,预设举措,去伪存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2.2.2 可供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种类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供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种类有:① 个人独资企业; ② 普通合伙企业; 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④有限合伙企业; 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⑥ 有限责任公司; ⑦ 股份有限公司; ⑧ 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2.2.3 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条件及程序

以学者们最为关注的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如投资者创设的有限合伙企业意欲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下列设立条件:①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 有公司住所。同时,除遵守以上5项条件外,投资人还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事。可见,企业如由一种组织形式转变为另一种组织形式,必须符合拟转变组织形式企业的各项设立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通常,法定程序有企业决策机关作出转变企业组织形式决议、政府及有关机构许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办理变更登记等。由此,《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中可以设有这样的原则性条款:“企业转变组织形式的,应当按照拟转变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2.2.4 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

“选择合适的企业法律形式,要从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所以更正确地说,是比较哪一种法律形式更会适于本企业的现状或者想要达到的组织结构。”[18]企业主有权相机转变企业组织形式自无疑问,但其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还要顾及债权人的感受。对于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而言,债权人不求有利,但至少应当对其无害。否则,这项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法理基础。因为失去了债权人的理解与信任,企业即便转变了组织形式,也无法挽回积淀已久的商业信用。同时,“无理”的法律也会打击意欲进行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的信心。因此,在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顾此失彼。

归纳起来,《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应当规定以下制度和措施以保护债权人合伙权益:

第一,企业附条件维持运营。企业在转变组织形式期间可以维持其经营,但应当将具体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以往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企业如公司转变组织形式期间的持续营业问题,使得市场上的第三人容易将该期间理解为欲变型企业的经营“中止”阶段,这可能会让该企业丧失许多交易机会,不利于其营利目的的实现。但反过来,如果允许这样的企业像以往一样继续经营,就可能会出现因第三人未能知悉该企业的变型情况而致利益受损的局面,这对其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基于此,《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应允许企业在转变组织形式期间维持正常经营,并要求其将与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有关的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企业依法清理财产。企业在转变组织形式时应依法清理其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如果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前后的资产、负债状态不能明确,债权人对与转变组织形式有关的情况毫不知悉,一则其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二则当投资者对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前后负债承担责任形式发生变化的时候,无法真正将其责任落到实处。所以,企业转变组织形式时应依法清理其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告知债权人并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企业负债保偿。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变后的企业承继。投资者在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后,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形式如发生变化的,对转变组织形式前的企业负债,按照在前责任形式承担责任,对转变组织形式后的企业负债,按照在后责任形式承担责任。因为转变组织形式的企业并未终止,市场主体资格自然延续,故其转变前的债权、债务理应由转变后的企业承继。同时,有些企业在转变组织形式前后,其投资人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形式发生了变化,如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后,有些合伙人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形式由无限连带责任变成了有限责任。这时,对于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前所负债务,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后所负债务,该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投资人承担违规责任。投资人违反本规定,隐匿、转移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私分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设计再精巧的制度,没有责任约束也是无法落实的。《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投资者滥用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因我国欠缺关于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专项立法,不利于投资主体及时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故国家应出台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如《企业转变组织形式规定》。对于专项法律法规的大致轮廓,笔者尝试着提出了如上的设计方案,以与同仁探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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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组织设计探索论文篇三

《 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设计模型 》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组织记忆、遗忘和即兴互动对组织学习与战略变革一致性的影响机制研究”(7097212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社会化商务中的虚拟关系网络结构结构特征与协同模式研究”(12YJCZH321)

作者简介:王谢宁(1974-),男,宁夏吴忠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等方面的研究。 Email: wang-xiening@163com

摘要:虚拟平台企业作为一种以核心能力为形式、对企业外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有效手段,成为产业界的现实选择,而目前有关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方法论的研究明显薄弱。本文提出起源于软件工程领域的面向对象方法论对于解决以上问题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分析了面向对象方法论和虚拟组织的共性;研究了将面向对象方法论应用于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构建了基于面向对象方法论的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细胞”模型。面向对象方法论为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设计者提供了一种构建复杂组织设计模型的崭新思路和理论依据。,它能够大大降低重构企业组织的复杂性,减少了复杂组织再设计的失败风险,使企业的组织模块达到松散的耦合和轻松的重组,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面向对象方法论;虚拟平台企业; 模块化; 组织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5001808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等科学技术的有力推动下,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由追求大规模、少品种的专业化生产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个性化定制生产。同时,产品升级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技术的复杂度也急剧加大,使得产业链大大延伸。这样,原有的纵向一体化的层次型组织结构已无法应对市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需求,激烈的竞争压力迫使传统巨型企业放弃了将上、下游的业务活动集成于企业内部的做法,而转为实施“核心化”战略,剥离非核心业务而专注于核心业务,开始尝试建立更加灵活的组织和管理模式[1-2]。虚拟平台企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鉴于其庞杂的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将仅从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的方法论角度展开讨论。

一、 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者的困惑

虚拟平台企业的参与者为共同目标和利益分成而联盟,使得企业的组织界限模糊化,为应对市场的快速变化,这种松散的耦合导致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呈现动态的流动性,虚拟平台企业运作过程中运用并行工程而不是串行工程来分解和安排各个参与企业要做的工作。从事组织设计的经理们是在瞄准一个动态的目标,要确保公司组织中的大部分内容在设计时都留有弹性,以适应变化而不需要进行无休止的剧变。

目前出现的诸多理论学派,无论其研究的是组织设计的传统原则还是组织设计的权变理论,都是以实体企业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主体。组织层次是组织结构的基本特征,组织边界清晰且固定的链式管理仍然是传统组织管理的基石,虽然现在它已不像20年前那么重要,但仍然是管理者进行组织设计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组织管理的传统范式是以相对静态、机械、部分的视角来看待环境和企业的,在日益走向动态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这样的理论范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指导其组织管理的实践[3-4]。虚拟平台企业针对市场机遇策划或设想产品的生产任务,分解后动态分配给不同的组织,及时生产出必须在短时间内提供的有价值的独特产品或服务。这种情况要求组织能够很好地适应任务,这必然会导致企业组织内部被迫不断地被“撕裂”去适应不同的项目工程,导致虚拟平台企业组织间“摩擦加剧”和协调效率低下[5]。面对这样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企业的新型组织模式,传统组织管理理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这种与现实的不相适应导致许多虚拟平台企业的重建因为组织的设计因素而失败[6]。目前,有关虚拟平台企业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如何选择合作伙伴组成联盟,针对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方法论的探讨,无论在深度还是系统化程度上都明显偏弱,缺乏有效的理论方法来支撑。

目前大多数专家认为,灵活的组织架构和能够提升竞争力的设计本身将成为威力巨大的竞争武器。但同时也认为,组织变革如果过于频繁,就难免在组织中造成巨大的混乱,大规模的人员变动是不切实际的,会严重破坏组织的稳定性[7]。基于这种矛盾,如何划分企业的组织要素,使得虚拟平台企业各组织要素间能够灵活搭配,避免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组织陷入巨大的混乱,但同时又能够在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面前,迅速将各组织要素搭建成协同作战、效率高效的强大系统变得尤为重要。并且,企业的管理者已经认识到,真正有效的组织设计是一个永不停息的过程。竞争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求对战略目标不断进行调整,组织设计也要不断变化以确保始终与战略目标相一致[8]。成功的组织设计是创造一个灵活的组织架构,以配合持续不断的市场变化。那么,如何进行组织设计才能够使这种无穷无尽的重构调整工作的成本降到最低,对企业的冲击最小?

基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希望通过一种跨学科方法的启发来探索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的理论指导。1965年,佛瑞斯特在论文《企业的新设计》中,运用自动控制学中的系统动力学原理,具体地构想出未来企业组织的理想形态,开创了学习型组织的最初构想,这说明了从理工学科到经济管理学科跨学科思路的可行性。本文认为起源于软件领域的面向对象方法论对于解决以上问题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它或许会成为解决问题的一条有效路径。同时,本文只限于讨论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设计过程,即在领导者已经清楚地描述了一个完整的前景,制定了明确的战略,并确定了一系列具体战略目标之后的组织设计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组织设计成为了一种能将战略变为现实的重要工具。

二、面向对象方法论与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设计分析

1 面向对象方法论

面向对象方法起源于软件产业,简称OO (ObjectOriented)方法,它的出现,对于解决20世纪80年代的软件危机问题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当时软件业面临着可重用、可扩充性差以及后期的维护困难的严重危机,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作为一种新型解决软件问题的设计范式(Paradigm,它是指将现实世界中的事物映射到信息系统中的一种设计体裁,是一种抽象的范式)解决了这个难题,在全世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几十年来,面向对象方法论影响、推动和促进一系列高技术的发展和多学科的综合。目前,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应用于多学科的完整的方法论和科学体系,广泛应用在大型开放式复杂系统、并发工程以及系统科学等领域。由于上述领域包含人的智能活动,建立数学模型非常困难,而面向对象方法论能够比较自然地刻画现实世界,容易达到问题空间和求解空间的一致,能够在多种层次上支持复杂系统层次模型的建立。而并发工程的概念要点是在产品方案设计阶段就把结构、工艺、加工、装配、测试、使用和市场等问题同期并行地启动运行,产业界认为以后的生存要依靠并发工程,而面向对象方法论是促进并发工程发展的重要支撑。事实上,并发工程正是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这说明面向对象方法论这一技术应用范围的宽广,同时也说明了它的重要影响,更证明了面向对象技术存在着应用于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的可能性。

2 面向对象方法论应用于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的理论分析

第一,虚拟平台企业基本组织要素单元与面向对象方法论的模块化。虚拟平台企业的职能能力要素和项目组能力要素都是模块化的,模块化生产网络作为以产品的可模块化为前提,通过编码化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并利用契约,将生产和组装模块的企业连接起来所形成的开放式网络生产体系,正是适应于产业组织纵向分离后企业间广泛协作的最佳网络治理模式,从而成为产业组织形态演进的一种新趋向。青木昌彦在对日本企业的研究中提出经营业务模块化和经营单位模块化问题。从模块化角度分析,组织单元的可重构性表现为组织模块(Module)的增加,以及增加、更改、移植(Migration)不同的组织模块以改进组织模块的功能、架构,重构组织模块间的相互关系等[9-10]。在模块化生产网络中,产品系统是由半自治的功能模块构成,他们之间通过标准的边界接口连接起来,但每个模块相对于其他模块而言又是独立的,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彼此间的衔接和相互依赖关系所产生的资产上的锁定效应。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大型公司的业务组合有所缩减,提倡企业应聚焦在核心业务上,以及放弃一些不必要的业务,青木昌彦更是明确提出了“模块化时代”的来临,可以看到模块化是虚拟平台企业的显著特征。

面向对象方法论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模块化思想,它也是实现模块化最为适合的工具。它认为客观世界是由各种“对象”所组成的,任何事物都是对象,对象是要研究的任何事物,从一个工人到一个车间或产品项目组乃至极其复杂的自动化工厂、航天飞机都可以看做对象,它不仅能表示有形的实体,也能表示无形的(抽象的)规则、计划或事件。对象由两部分组成:静态的信息(或描述事物的属性)和作用于信息的操作(或事物的行为和功能,也就是它能做什么)构成一独立整体。每一个对象都标准化成这种结构,不同的是每一个对象都有自己的运动规律和内部状态,每一个对象都属于某个对象“类”,或者说“类”是对象的模板,这种显而易见的模块化思想与虚拟平台企业的模块化思想如出一辙。这使我们得到启发,如果我们对组织的划分和组合也按照这种思路来进行,把组织按“类”的标准分割成块,每个块的规模小到可以管理的程度,不同组织对象的组合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就构成了我们要研究、分析和构造的虚拟平台企业系统,那么,用这种方法来研究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设计也就合情合理。

第二,可重构、可重用、可扩充的组织思想与面向对象方法论。虚拟平台企业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企业内外部能力要素的快速配置、重组,从而驾驭不确定性市场,捕获并实现市场机遇。这就要求虚拟平台企业组织必须是一种标准模块化、插件兼容式、可动态装配的企业结构。组织单位的可重用性(Reuseable)则表现为组织模块可以多次、重复的使用。组织单位的可扩充性(Scalable)则表现为组织模块功能的可升级性、可扩展性等。传统企业组织是“自为”的,即单纯地有效利用企业自身的资源,而虚拟平台企业组织为了迅速满足动态多变的市场需求,其利用的资源或许是自身的,但更多的是伙伴甚至是竞争对手的资源,“敏捷应变”就成为其存在的前提和发展演化的目标。

面向对象方法论其天生就具有可重构、可重用、可扩充的特征。它出现的背景也正是为了挽救软件业当时陷于不可重用、难以扩充的泥沼之中,由于其基本组成就是“类”,而每一个“类”具有标准统一的结构,这种特征使得每一个“对象”(类是对象的模板)都有了标准的与外界交流的接口,也使得对象与对象之间可以很容易地互相契合,对象的相对稳定性和对易变因素隔离,增强了系统的应变能力。对象另外的特征是具有继承性,所谓继承性,是子类自动共享父类之间数据和方法的机制,它由类的派生功能体现,一个类直接继承其上一级父类的全部描述,同时可以修改和扩充。通过类比,发现对象间的相似性,即对象间的共同属性,这是构成对象继承的依据。“类”、“父类”、“子类”的概念构成对象类的层次关系,若不加特殊说明,则处在下一层次的对象可自然地继承位于上一层次的对象的属性。类的概念既反映出对象的本质属性,又提供了实现对象共享机制的理论依据。类的对象是各自封闭的,如果没有继承性机制,则对象中属性和方法就会出现大量重复。因此,继承性是对具有层次关系的类的属性和操作进行共享的一种方式,继承不仅支持系统的可重用性,而且还促进系统的可扩充性,使得相对比较简单的各种对象就可以某种方式构成复杂的对象。这样,与客观实体直接对应,一个对象类定义了具有相似性质的一组对象,以对象为中心,以类和继承为构造机制,来认识、理解、刻画客观世界并设计、构建相应的系统。

假如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者都按照类的概念和标准来重新认识组织,那么,每一个 “组织细胞”都是标准的“构件”,这些构件的相对独立性为组织的可重用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对象概念的一致性,使得参与企业的各类人员在合作中具有了共同语言,有效地改善了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对象的概念贯穿于组织设计和协作生产中,使得各个阶段的系统成分具有良好的对应,从而显著地提高了企业的组织效率与合作质量,并大大降低了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系统维护和变更的难度。

第三,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和复杂的可变结构与面向对象方法论。虚拟平台企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一方面,可变的组织结构使得虚拟平台企业具有不同的整体功能,企业系统结构只有不断变化,才能够适应企业环境的变动,并及时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另一方面,虚拟平台企业组织中各要素的加入和退出频繁,使得企业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虚拟平台企业的构建和经营管理过程中,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调整伙伴企业的项目。同时,不断有新伙伴加入,也有不合格的伙伴被淘汰出局,虚拟平台企业几乎是无边界的。从这个角度看,虚拟平台企业组织间的联系是松散的,不是牢不可分的整体,这就要求其进行模块化分割时,不能过多地牵涉每个模块内部的细节部分,由于模块化生产网络有关产品的技术规格作为“看得见的设计规则”是公开的,设计每个模块所必须的信息处理过程能够包含在模块内部,即每个模块的设计信息都被“隐藏起来”(Hidden)或被“封装化”(Encapsulated)了。

从面向对象方法论来看,对象是由对象所具备的功能和属性组成的封装体。封装(Encapsulation)即信息隐蔽,它是指对象在描述系统的某一部分内容时,尽量把信息之间的联系都在对象内部进行,对象之间的信息联系应尽可能地少。与客观实体有直接对应关系,一个对象类定义了具有相似性质的一组对象。对已分成类的各个对象,可以通过定义一组允许作用于该对象上的各种操作(也就是这个对象能做什么)来说明该对象的功能。对象间是通过传递“消息”来建立相互之间的联系,由消息(Message)通知对象去完成某一个具体的操作(也就是任务子模块),对象如何完成这些操作的细节活动是封装在相应的对象类的定义中的,对于外界是隐蔽的。

按照这种思想构造的组织系统,由于其各部分只通过“消息”来联系,并不涉及每一个组织模块内部的复杂性,这使得他们之间是一种松散的耦合,作为一个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就成为了可能。当一个组织模块出现问题,由于它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联度仅限于外部,这样我们再去用另外的模块来代替,就不会对整个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系统有大的影响,企业就可以根据市场和环境的变化,按照这种思想调整组织结构,勾画各个模块如何搭配,同时也就实现了组织结构的可变性。

三、基于面向对象方法论的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结构的“组织细胞”模型

事实上,由于全球各地要素禀赋的差异,企业为了实现在不同地域要素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就要进行“脑袋”和“躯体”的最优配置。一个企业从价值链来讲,可以分为研发、制造、营销和营运管理四个区段,相应地,他们构成四个产业。李海舰将研发、营销和营运管理称作“脑袋产业”,制造称作“躯体产业”。“脑袋”、“躯体”企业在不同地域和不同阶段必然有不同的运营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实行“脑体分离”[11]。因此,本文将虚拟平台企业看做“人体组织”,将组织依据能力划分成许多个“细胞”,多个“细胞”组成“器官”,以“脑袋”产业为发起端进行组建,联合“躯体”产业或组织,与他们平行展开工作与合作,去完成生产任务,不同的组织器官在大脑的指挥下去完成情况多变的任务。那么如何划分“组织细胞”,这些“细胞”又如何组成不同的“器官”呢?我们应用面向对象方法论,初步构建针对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的“组织细胞”理论。

1“组织细胞”模型设计

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系统以单个“组织细胞”模型的某种组织形态连接构成。“组织细胞”对应于面向对象理论中“类”的概念,它是一个由组织资源、组织能力和对外接口组成的状态实体[12],其中单个“组织细胞”模型可以进行局部决策,并提供获得一致性行为的协调机制,它是构成虚拟平台组织系统的基本元素。这种模块化思想要求不同的组织模块部件能够合理组合,那么设计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我们把构成组织的“组织细胞”进行标准化设计。

(1) 单个“组织细胞”的结构。它一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它的基本资源部分,是指“组织细胞”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知识和资源,包括资产、雇员、设备、技术和资金等有形资源,也包括信息、员工具备的知识、组织所处的环境、品牌和企业文化等无形资源。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抽象出来的“组织细胞”,其具有的属性各不相同,但是只描述我们关心的、对企业的生产运作有直接影响的部分。第二部分是“组织细胞”的功能,是指“组织细胞”所具备的能力,如图1所示。传统实体组织在组织设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理论,他们在企业组织原则方面有共同的观点:主张按不同的职能确定企业的内部分工。这种组织设计原则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效率,但其缺点是割裂开了组织与环境,忽视了组织中人的因素,且不重视协调问题。由于虚拟平台企业未来的业务方向和业务量并不确定,依据任务划分具体的部门已经不再适合虚拟平台企业动态性的特点。根据组织核心能力的“差异”划分虚拟平台能力团队,抽象出不同的核心能力作为“组织细胞”的功能,这样,根据组建虚拟平台企业时不同的任务需要,“组织细胞”的能力团队形成具有实际功能的小组,满足了系统的动态性能。

(2)“组织细胞”的对外接口与封装性。虚拟平台企业的特点要求其组织结构是灵活的、可重构的,这就使得复杂的组织机体在重构时看起来是简单的,某一部分的变化不应对其他部分造成太大的影响。面向对象方法论的封装性很好地满足了这个要求,将基于“类”思想的“组织细胞”封装起来,也就是说外界不必关心组织内部是如何生产的、它的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与其他“组织细胞”的过多牵连和保护企业机密的需要,实现了灵活的可重构性。但是为了与其他组织对象进行交流,还应该有一些接口,接口分为输入口和输出口,输入口与“组织细胞”的属性息息相关。输出口包括组织的产品、组织的运作方式以及组织的效能。

2 “组织细胞”模型的机制设计

虚拟平台企业具有“动态性”,在运作过程中存在高风险,必须实现“组织细胞”之间的共享与保护。信息的共享可能导致企业本身核心技术的外泄或核心能力的丧失,即技术/知识产权风险将大大增加,这有助于保护联盟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因此在虚拟平台网络中,不同的企业“组织细胞”对信息有不同的可见级,对此要做出明确定义。有一类东西是组织的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如企业文化、市场环境等。而另一类则是内部机密。功能同样如此,一些功能是对外的功能,而另一些属性和功能是需要保护的,仅提供给内部使用。例如,某个“组织细胞”具有客运功能,但是只是供内部人员作为班车使用,这个功能就是私有的,而某些关系到组织机密的东西不适合在大范围内共享。

3 组织要素的演变路径

组织要素是构成组织成分的必要“构件”,也是研究组织架构设计的基础,我们首先对组织要素进行剖析。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组织要素从传统实体组织到网络化虚拟组织也发生变化,虚拟企业将组织要素分为智力、任务、网络和知识。智力强调人的个人知识和能力,这和他们的工作更具创造性、变换性和不确定性有关,纳德尔和塔什曼认为企业员工首先必须具备学习能力。虚拟平台企业强调建立对市场和客户的快速反应系统及信息网络平台,然后根据当前任务确定组织网络模块关系,形成网络状的协调沟通方式,因此其协调特性为网络。同时,知识是虚拟企业中重要的无形资源(资产)。图2为组织要素的演变图。

图1“组织细胞”的基本结构

图2组织要素的演变及新构想在图1的“组织细胞”结构图中,其资源部分替代了图2虚拟组织要素中的智力和知识要素,对外接口部分替代了虚拟组织中的网络要素,而功能部分替代了虚拟组织中的任务要素。组织类型

组织细胞理论(智力、任务、网络和知识的集合)

在本文提出的新理论中,企业组织唯一的基本要素为各种各样的“组织细胞”,在每个“组织细胞”中,都包含了智力、知识、网络和任务等要素,他们具备各种各样的单元能力,并占有一定的系统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构建虚拟企业的组织平台。

4 “组织细胞”的协同效应

组织要素的这种模块化划分的目的是将各种能力要素协同在一个网络平台上,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达到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和实现规模效益的效果,可以表述如下:

假设总任务N可以被分割为k个非等同规模的模块,每个模块带来的增加价值为Xk,也就是第k个模块对整个系统价值的贡献,设计的最终结果随机变量X是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具有N项任务的一体化设计的价值用V1表示,模块化设计的期望值记为Vk,则有:

V1=E(XN) ,E(XN)>0 (1)

Vk=E(X1)+ E(X2) + … +E(Xk), E(X1), E(X2), …, E(Xk) >0(2)

在不考虑模块化成本的情况下,如果新模块设计的价值大于零,则其性能优于现在的设计,进一步用Xα表示模块需要αN个任务的一个模块的价值,随机变量Xα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σ2(αN)的正态分布,将Xα标准化为:Zα=XσαN ,随机变量Zα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1的标准正态分布,与(2)式联立,整理得:

Vk=σN(α1+α2+…+αk)E(z)(3)

其中,∑ki=1αi=1,0<αi 在上述假设下,具有N项任务的一体化结构设计分割成k个任务数量分别为α1N、α2N、…、αkN的独立模块。模块化设计与一体化设计的价值关系为:

Vk=(α1+α2+…αk)V1(4)

由α1+α2+…+αk=1,可得α1+α2 +…+αk>1

因此,如果忽略模块化的成本和系统价值的变化,模块化设计总是比一体化设计更有价值。

四、用“组织细胞”构建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结构图

构建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结构图,关键在于找到组织结构图的构造要素――“组织构件”。实体组织的结构之所以易于描绘,在于它的主体构件是具有实体性的职能部门和职位。而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结构处于不停的变动中,没有固定的实体性构件。本文按照组织能力或组织功能的差异性来划分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构件――“组织细胞”,它可以组合成三种形态的构件类型:

首先,“组织细胞”是按组织核心能力的差异性划分的基本能力单元,是构成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基本元素,这些元素是建立和运行虚拟平台企业的基础,向上可以组建协调控制中心,向下多个不同的“组织细胞”可以按照某种组织形态复合成 “组织器官”。他们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拆分,其中单个“组织细胞”可以使“组织器官”进行局部决策,并提供获得一致性行为的协调机制。

其次,“组织器官”是根据项目或任务的需要临时由“组织细胞”组合而成的任务工作组,在任务完成后即自行解散。这种工作组通常是根据任务情况进行分解,建立面向横向流程的层次结构,一个大的工作组可以包括若干个小的工作组,这构成虚拟平台企业整个底层的组织结构。

最后,协调控制中心。它也由“组织细胞”构成,该中心是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大脑”部门,负责对“组织细胞”、“组织器官”及整个组织网络的协调、监控、引导和对外联络,它相当于实体组织中CEO的角色。通常虚拟平台企业组织采用邦联模式的结构,这里的协调控制中心相当于邦联模式的协委会,这种结构有利于伙伴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同时,为虚拟平台企业贡献出自己独特的核心能力。

针对客户化的市场需求或者市场机遇,根据企业核心能力的差异进行模块划分,能实现机遇并具备最核心能力的虚拟平台企业的发起者(也就是“脑袋企业”)通过机遇分析,在网络上对伙伴企业进行筛选,向上可以组建协调控制中心,向下可以组建虚拟能力模块。首先,设计好企业的“组织细胞”。然后,根据临时任务需要,通过这些“组织细胞”的模型,可以建立不同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动态联盟,在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虚拟平台能力团队及内部网络基础上,形成临时的“组织器官”。“组织器官”和外部合作网络相连,形成实际的合作关系,在协调控制中心的协调下完成具体任务。任务完成之后,“组织器官”便解散,各个“组织细胞”再次处于预备的游离状态,随着新任务的出现,再形成新的“组织器官”。协调控制中心负责整个虚拟平台企业的组织管理和“组织细胞”、“组织器官”的协调、监控等管理性工作。另外,协调控制中心作为虚拟平台企业的象征性代表,负责对外业务联系,这样共同形成了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结构的流程设计和整体框架(如图3所示)。

图3用“组织细胞”构建虚拟平台企业组织的设计思路应该注意的是,在多个“组织器官”和“组织细胞”之间存在着控制和关联关系,在构建整个系统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标出他们之间的关联。这需要描述动态组织的控制结构,来表示时间的、行为化的系统控制性质,它关心的是系统控制、操作的执行顺序,并且,每个组织单元都有自己的角色,角色说明其在“组织细胞”关联中的作用,它位于关联的端点。这些能力单元还具有某种程度的层次结构,它大多数表现为聚集关系,这种“整体―部分”的聚集关系通过面向对象方法论中的“子类”与“父类”机制来实现,在这种关系中,通过多个“组织细胞”的拆分和整合来体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通过这种动态联系对“组织细胞”间的信息关系、控制关系、对组织单元角色、行为预期和控制关系的定义提供虚拟平台企业组织活动和交互的框架,他们的有机结合,保证了虚拟平台企业的整体性。

在上述模型框架下,虚拟平台企业是由半自治的能力模块构成,他们以“组织细胞”的方式进行形式化以提高其重用性,相互通过对外接口连接起来,每个模块相对于其他模块而言又是独立的,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彼此间的衔接和相互依赖关系所产生的资产上的锁定效应。虚拟平台企业的每次构建与运行,其大部分程序、工具和方法是相似的,从而不必每次都从零开始开发这些部件。因而,整个体系结构通过组织这些能力单元不仅可以降低构建虚拟平台企业的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虚拟平台企业的运行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基于面向对象思想的组织划分的体系结构与方法学并不是集中于某一特定的虚拟平台企业,相反,它是在一个通用的层次上对各种情形下的虚拟平台企业的构建与运行提供支持。而且,通过这种能力单元的划分,虚拟平台企业所承担的各个子项目分别是由行业中最擅长的企业或企业中的部门承担,这使其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敏捷地组合所需要的各种核心能力,产生比单个企业独立完成一项完整价值创造活动更高的效率。同时,这种“形散”而“神不散”的组织方式,使企业在退出市场时所面临的各种限制和成本也大为减少。

五、讨论与结论

虚拟平台企业不再依赖于资产的所有权联接为一个整体,而是依靠先进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以市场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一个在研发环节具备核心能力的公司并不需要处理采购、制造、营销和其他非主营业务,而是把业务外包给在这些方面拥有核心能力的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从而形成利益联盟。其结果就是“脑袋产业”和“躯体产业”分离,实现企业从实体经营到虚拟经营的转变。脑体产业分离后,企业进行虚拟经营就不需要具备所有的能力,而把主要精力用于构建网络。这种模块化组织使得紧密一体的庞大企业转化为松散耦合具备不同核心能力的企业,达到了多元化与专业化的巧妙均衡,模块化虚拟组织把整个价值链拆分到不同企业,使得他们把有限的资源更加集中地投入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中,专注于发展自己的核心优势,在宏观上表现为各具特色的多元化,从而提供源源不断的组织创新动力。而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优势,就要努力在这个价值链条中处于最具增值价值的核心地位。通常来说,“无形资源”高于“有形资源”,“外部链接”高于“内部链接”。这种理念完全颠覆了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越是能成功构建价值链条进行虚拟运作的企业,就越是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优势地位。虚拟企业的发起者往往掌控了“脑袋产业”,处于价值链的上端,是价值增值的主要部分,处于主动地位;而“躯体产业”处于分工链条的下端,是价值增值的次要部分,处于被动地位。

本文的重点不在于企业的管理者如何构建战略,而在于在确定了明晰的战略后,如何按照科学的方法去构建复杂的模块化网络平台组织。事实上,这样的工作不可能用一种方法完全解决,它只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环节,也鉴于将面向对象方法论应用于虚拟平台企业组织设计在国内外还是第一次,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完善。组织设计这项工作既是科学,同时又是艺术,组织是由不同类型的人组成,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自身历史各不相同,但是本文所提供的方法和崭新的思路,无疑为企业组织的设计者提供了一种构建复杂组织设计模型的方法和理论依据,大大地降低了重构企业组织的复杂性,减少了复杂组织再设计的失败风险。它既可以使企业的功能模块达到松散的耦合,使得企业可以按照不同时期的战略和市场情况,轻松地进行重组和构建,给组织架构提供了不断改进的回旋余地;也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按照组织者的思路,用这些“组织细胞”进行有效整合,这当然需要组织设计者有更高的企业家眼光和设计艺术。

任何组织形式都有优缺点,虚拟平台企业的模块化网络组织同样如此,正如大型集团企业组织运行面临风险、可能会产生规模不经济和蕴藏着风险变大的后果一样,模块化组织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随着虚拟企业中“脑袋产业”组织优势的进一步凸显,组织能够吸引更多的外部企业进入,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外部性。然而,随着虚拟企业生产价值网的不断扩大,风险传导的力度也会不断增加,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遭受风险,“躯体产业”便会遭受致命性打击。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在“有形资产”的激烈争夺中进行生产制造,长期处于价值链的末端,其聚集和承担的风险也最大,也是最耗资源和收益率最低的部分,其他任何环节出现风险都会传导至此。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方向所在,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未来的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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