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交易规则
我国自2005年开始开展较为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在信贷资产出售、证券产品发行和流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接下来请欣赏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交易规则。
信贷资产交易规则
国内第一个《信贷资产交易规则》9月20日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正式发布,这意味着信贷资产交易市场首次有了交易规则可依。
在发布仪式上,北金所为首批会员代表颁发了会员证、交易制度汇编手册并授牌。同时首批10个信贷资产包正式挂牌,总金额达98.8亿元,全部公开向市场征集意向受让方。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规则全套资料的研究工作早在交易所筹备期间已正式开始,历时6个月的时间自主研发完成。规则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结合国内信贷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最终形成了1+9的制度配套体系,内容涵盖从交易申请、挂牌、议价/竞价、成交、结算、登记到资产管理的全部流程。《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信贷资产交易市场有了交易规则可依,也预示着中国信贷资产开始从零散、小规模的场外交易,向批量、大规模的场内交易转换。
据了解,目前北金所的信贷资产交易平台各项基础性工作也已初步建成,开始正式接纳全国各类有信贷资产交易需求和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会员,交易所则通过自主建设的信贷资产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易服务。
据悉,自北金所成立以来,已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竞选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交易所三个月已挂牌项目29个,挂牌金额233.8亿元;已成交项目17项,成交金额106.4亿元;其中成交的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合计53%股权转让项目,是中国产权市场史上规模最大的单笔金融股权项目,金额高达85.86亿元。
巨额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1. 现行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所相悖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办理票据贴现后可将资产负债表内的应收票据转至表外的或有债务,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转贴现乃至之后的信贷资产转让也是参照此项会计处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则按照金融资产转移是否附追索权或回购时是否按当日的公允价值而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凡是“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出售时约定,在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回购”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2]规定,所有商业银行都必须在2008年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但在实际执行中若按照新会计准则处理附追索权的信贷(票据)资产转让业务时,双方都须将该项信贷资产计入表内,将会导致贷款统计额的重复。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金融统计口径有所冲突,因此就出现新老会计准则并存,各取所需的局面,在双买断式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中,转出方参照2001年会计准则,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外;而转入方则参照2006年会计准则,对转入时已约定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资产也不计入表内信贷资产,双方都另以资金交易体现在表内,由此信贷资产在转让中形成“消失”。
2. 信贷资产信托化的转让模式隐含潜在风险
信贷资产信托化的转让模式是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若干信贷资产打包后出售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该项信贷资产,同时商业银行募集零售客户资金创设信贷资产集合计划,并投资予该项信贷资产,俟贷款到期后,再将本金与利息派发给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根据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信贷资产信托化后,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集合理财计划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而信托公司的职责仅在于代理,风险被全部转移至零售投资者,长此下去将会诱发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无限量地创设信贷资产集合理财计划销售给零售投资者,以获取转让中的利差收益;虽然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强制性的、信息公开化的登记制度,加之商业银行也不愿把客户信贷关系转移出去,所以在目前这种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一旦贷款到期债务人违约,极易诱发类似香港银行业雷曼迷你债券的金融风险。
3. 与信托公司的票据转让操作,有悖于《票据法》规定
商业银行为叙作理财产品项下的票据资产集合计划,将贴现或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打包后卖给信托公司,但目前央行批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仅限于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未在其中,商业银行因此不能与信托公司叙作商业汇票的转贴现业务,受此政策限制,商业银行在将商业汇票卖给信托公司时,无法完成票据背书转让,仅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但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为票据所有权转让的要式行为,亦即未完成背书行为的票据转让是不合法的;如果资产集合计划的票据到期未予兑付,从法律意义上享有该票据权利的仍然为最后持票人——商业银行,而信托公司因未有效受让商业汇票,因此并未构成集合理财计划的受托行为,仍须由商业银行对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者承担债务责任,存在着法律主体关系不清的纠纷隐患。
信贷资产的转让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功能及优势:
(1)可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整体力量,实现优势互补,达到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合理规避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和经营效益最大化等目的;
(2)可以丰富客户资源,分散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