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违法房主需要担责吗

2017-04-17

出租房内发生责任事故、违法犯罪活动,除了案件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以外,作为出租人的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又该如何合法规避这些风险呢?

房东一旦与租房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租房人建立了租赁关系,所以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力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公安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租房人在出租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东知情不报,就触犯了刑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让我们从法律条例中具体了解租房人违法时房主担责的情况: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对房东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明知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助其逃避或为其作假证的出租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法出租房屋可能构成犯罪共犯。

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如下法律责任和义务: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2012年6月4日,49岁的赵先生突然感觉胸闷不适,就到位于北京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的一个中医诊所看病,诊所的医生张富有给他注射了一针硝酸甘油,之后赵先生发生不良状况,急救车到达现场后赵先生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张富有系非法行医,无医师资格,所开的诊所也没有任何资质,无营业执照,且注射的硝酸甘油已经过期、注射方法错误。“黑医生”张富有被判处徒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后,赵先生的家人又将房东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近20万元。

原告:为什么告被告,因为2012年4月,在皮村曾发生过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当时卫生部门和村委会对张富有的黑诊所进行了查封。张富有停业回家后一个月,又重操旧业,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经营。被告作为出租方,在明知对方无行医资格、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允许其再次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非法行医,才终导致了赵先生死亡事件的发生。梅先生的行为是间接导致赵先生死亡的原因,故其应与张富有负有同等责任。

梅先生认为原告已经向黑医生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该再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而且作为房东,对黑医生继续行医的行为并不知情。

北京朝阳法院审判长:本院认为,原告向张富有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向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终,法院判决房东梅先生对黑医生张富有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中的五万元,与张富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检查好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备,一旦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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