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黄金八条

2016-11-09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黄金八条

1、 出借人要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并收取复印件,借条要当面出具并核实是否本人签字。

2、 借条约定利息的应注明利息,或约定违约金、管理费等不超过银行四倍(年利率24%),法院可支持。如约定24%至36%期间的利息,借款人实际支付,不能请求返还。

3、 利息即使年利率超过36%,最多法院不支持,一般不会因此认定借款违法或认定犯罪。所以出借人不要产生高利贷不受保护的理解误区。

4、 在借条下注明签订地,并据此可约定法院管辖权。一般约定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方便出借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5、 出借人可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除偿还本息外、另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全部费用。

6、 无论借款数额大小,均建议转账支付。尤其五万元以上建议银行转账,转账账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如确要转入其他人账户,建议在借条中注明由借款人指定接收人账户,并签字确认,以免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

7、 出借人要调集资金出借的,建议先由他人转账至自己账户,再另行转账给借款人,以免在以后诉讼中难于确认借款主体,省去款项交付证明责任。

8、如借款人、担保人有实物提供担保的,应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签订相关协议。常见:车辆抵押、房屋抵押均应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日常中只质押车辆行驶证、房屋登记证并不能产生相应抵押效力,同时不能保障还款。毕竟证件可申请挂失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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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纠纷处理:

1、诉讼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手段。

据调查,当前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主要为诉讼,通过其他形式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少。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民间融资出现纠纷后,有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外走他乡,对债权人的催款要求置若罔闻;有的借款人本身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借款,一旦借款到期仍无力还款,到法院打官司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个别债务人违约失信,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逃避债务。通过对人民法院民间融资纠纷被告人的答辩书的了解测算,债务人辩称无力归还的占90%以上,致使债权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2、调解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调解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第二种是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或村集体、以及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或单位主导进行的调解,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负担。第三种是非公调解。即通过本村、村片德高望重之人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主要适用于居民个人之间的小额民间借贷。

3、仲裁是处理民间借贷的补充形式。

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在全国各地飞速发展。仲裁程序一裁终局,避免了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冗长程序,可以迅速对当事人的争议作一个了断,更适宜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求。仲裁还有一些其他优势,比如费用低廉,等等。由于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为前提,但民间借贷操作上的不规范决定了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很少规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就更难达到仲裁协议了,所以目前仲裁还只是民间借贷的补充形式。

4、黑恶势力插手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调查显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动用黑恶势力催款,因债务索取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但具体情况难以掌握。据巨野县法院工作人员反映,2009年,在审理的非法拘禁犯罪中,约四成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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