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成 婚前受赠房子成不当得利

2016-12-02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结婚不成,婚前受赠的房子也算是不当得利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结婚不成 婚前受赠房子成不当得利?

案情:

父母为结婚赠房,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0年1月,唐先生和刘女士开始相恋。相恋一年之后,二人决定结婚。在结婚之前,唐先生父母承诺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2011年8月唐先生父母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给唐先生,经过与刘女士商量唐先生决定将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随后两人立即搬进新房并着手筹备婚礼。婚期临近,唐先生突然移情别恋,二人分手。唐先生父母要求刘女士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子还给唐先生。刘女士不拒绝返还房屋。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唐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刘女士要求返还房子。

刘女士认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且各占50%的份额,该房产属于两人共同所有,若进行分割则一人一半或唐先生按照市场价值对自己进行补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父母为原被告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基于被告与原告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准亲属关系。当原被告分手,婚姻关系不可能实现,唐先生父母的赠与失去了基础,被告取得诉争房屋50%的产权亦失去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

经过法官释明,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本案诉争房屋归唐先生所有,唐先生补偿刘女士2.8万元,刘女士收到补偿款后协助唐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答疑:父母为结婚赠房,分手后该房是否为不当得利?

刘女士继续享有该房屋产权有悖《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所以刘女士应该将所获房屋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唐先生。

首先,父母为结婚赠房,后双方结婚未成,刘女士继续享有房屋一半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获有利益,损失和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四者缺一不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获得诉争房屋一半的产权是基于唐先生父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刘女士获得房屋产权则丧失了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唐先生父母对唐先生和刘女士的赠与,可以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唐先生和刘女士进行交往之后,双方准备结婚。唐先生父母在此基础上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唐先生可以要求刘女士返还受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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