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2016-11-12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5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相关文章:

1.2015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

2.公务员的病假规定的政策依据

3.2015公务员探亲假最新规定

4.2015最新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

5.公务员病假的国家规定

6.2015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7.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

8.公务员的公休假规定有哪些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