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改革政策

2017-06-17

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是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一个切入点,农民只有获得可以自己支配、处置的资产和房产,才有参加市场经济竞争的资本和立足之地,并使得多余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年土地改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土地改革政策如下

【土改政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土改政策】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土改政策】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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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内地“新土改”系列政策有望“破冰”,相关部门或将密集推出一系列“新土改”政策措施,包括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未来大规模大范围的“土地流转”试点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所谓“新土改”即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的新一轮土地改革。

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引述多位业内人士预测,明年相关部门或将密集推出一系列新土改政策措施。除了修订《土地管理法》,颁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还可能部署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报道指有消息称,相关政策有望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称要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夯实土地权能是基础,完善征地制度是关键。

多个中央级别的会议也对未来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明确的规划,要求“试点先行”。地方政府方面,逐渐放开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经过确权后,那些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的村民,既不用再关心土地,可以放心外出打工,还可以获得“流转”后的稳定增值收益。

但目前土地流转改革试点在各地处于“各摸各的石头、各过各的河”,但“资本入村”过程中农民失地“出局”风险也引发关注。

比如,流转中出现“以租代征”苗头,农民存在失地风险;“打包租地、搭车征地”,需求不足导致的流转率“虚高”;甚至出现农民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离开自己土地。其他方面的隐患还有: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强行转化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甚至占用农民耕地等乱象在各地时有发生。用地失控现象屡见不鲜,侵害了农民自身的权益。

土地流转用途缺乏更细化的管理规定,“资本入地”也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有些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过度集中在村委会手中,村干部与农民信息严重不对称,农民缺乏话语权和决策权。究其根源是目前土地流转进入门槛不严,从而对进入的工商资本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谈到“新土改”时曾明确指出,土地改革有3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在业内看来,未来大规模大范围的“土地流转”试点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当前亟待建立和完善的是,鼓励土地流转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双向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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