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导语: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那么,辩护词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你提供范文。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经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损害结果;
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摊位而发生的互相殴打的冲突过程中,仅短短几分钟时间内,其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重伤的结果,即其主观上根本不具备“明知”的故意。
(二)被告人***根本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中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可知,被害人***在纠纷发生后,正常收摊回家,并未立即出现身体异样。试问,如果被告人***是故意致被害人重伤,那被害人***还有何种可能在纠纷发生之后正常回家,且并未立即发生身体不适的异样?与之相反地,被告人***不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其在主观上根本就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情况,更不论说是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与此同时,正因为被告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不希望或放任重伤结果的发生,所以,结合案件事实可知,从此次伤害行为发生(即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至被害人***重伤结果的出现(即2012年3月14日下午17时),这中间间隔达7小时之久,很难保证被害人***是否在此期间遭受到其他外力侵害,或旧病复发。虽然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后并未遭到其他外力侵害,且并没有任何相关病史,但,这仅仅是被害人一方之词,作为辩方,我们不能不怀疑这长达7小时之久的时间内,被害人***究竟是否因为其他意外侵害而导致此次重伤结果的发生!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而言:
(一)被告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
被告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其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被告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否则他就不可能实施其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此次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发生;
被告人***对此次冲突,应当预见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其没有预见,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自首”的规定可知,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从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相关调查可知,被告人***并非累犯,且无犯罪前科,作为初犯,其不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表示愿意承担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结果,深刻表达对因自己冲动所实施该行为的悔恨,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愿意主动采取一切方法,甚至“借钱”来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行为符合缓刑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与此同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家庭条件可知,被告人***家庭条件不宽裕,且自己身体状况亦不好,患有胆管结石、高血脂、高血压等疾病,而且家中尚有老人需要赡养,恳请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实际经济能力,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刑法设立的宗旨并非仅仅在于惩罚犯罪,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期望通过惩罚的方式来达到让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的适应社会。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几个月的关押期间,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不仅愿意承担损害后果,并且能及时反省,对自己行为悔恨不已。基于 “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宜”原则,希望法院一定能作出公正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更好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丈夫詹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首先代表王XX对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痛深表歉意!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到事发现场进行查看,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证据的质证,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一、认定王XX犯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公诉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XX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结合本案分析,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X,因怀疑其丈夫詹XX和赵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赵XX家找詹XX,在赵XX家门口见到赵XX后,双方发生辱骂 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其伤情为重伤。证据是: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XX的陈述;3.证人证言,6个人的证人证言。即严XX、陈XX、刘XX彦、刘XX、刘XX、詹XX;4.鉴定结论即赵XX的伤情程度;5.书证,即开封县公安局民警朱广富、赵波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造成其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属重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辩护人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表面上看,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看似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是实际上除被害人赵XX陈述是王XX用砖头打其左腹部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用砖头或其它东西打其部位。而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案发时是2012年2月19日晚,而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害人赵XX的时间为2012年2月21日10时50分。从赵XX的陈述中,也可以看出,打架后已报警,并有公安到场处理,请问当时的询问笔录在哪里,为何没有提交?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其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有罪证据是孤证,依法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定刑。
纵观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是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该陈述的真实性被告人王XX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此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只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来予以印证。实属“孤证”。“孤证”由于不能得到印证,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任何司法体制的铁律。依据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也就是说,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直接证据也是如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本案中是唯一证据“孤证”被害人的陈述,且前后自向矛盾,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互印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证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按无罪的处理,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定罪的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诸多疑点。
三、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中,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的情形中的第3项、第4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所做出的王XX有罪结论不能除是赵XX其丈夫到家后将其所打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王XX与赵XX在相互厮打中,赵XX自己跌倒有其砖头顶伤的可能性很大,现有证据,现有唯一孤证,不能证明王XX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赵XX的重伤,是因双方打架后,发现而导致的脾脏摘除,但赵XX在案发时究竟是如何被打,以及怎样的打击,使用的凶器为何物!均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确定。因为导致受害人赵XX脾脏破裂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就本案而言至少有三种可能性:①是可能因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行为(推、拉、殴打等)所致。②是双方发生争斗过程中可能因赵XX自己的原因摔倒、跌倒有其砖头顶伤造成的。③是在双方厮打结束后,赵XX丈夫刘XX知道詹XX与赵XX再次发现通奸后,将赵XX打成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如前所述,公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受害人赵XX脾脏切除的这一重伤,是由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推或拉或怎样殴打等原因)造成的。也未举证排除是被害人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存在。也未举证排除刘XX没有打赵XX。
与此相反,辩护人认为,后述二种可能性难以排除的:1.因双方发生争吵、厮打,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较大。2.事发后,刘XX再次发现赵XX仍与詹XX进行通奸后(此前,春节前一天发现情况),赵XX与詹XX有通奸行为,赵XX已承认过,赵并说他俩(指与詹)关系断了。过年初九这一天,刘XX又发现她俩互发信息,刘XX将自己的手指头剁了后,赵XX说坚决改,不再联系。刘手好后,12年2月14日或15日就到郑州干活了,然而,赵XX与詹XX却于12年2月19日晚在赵XX家西屋,而就是刘XX走后的第4天或第5天,俩人再次发生通奸行为,请查本案卷宗第40页,询问刘XX笔录。作为受辱而又血气方刚的任何男人,更何况曾将自己手指头剁下的刘XX,已原谅了她,此时见到妻子赵XX后,激情之下,恼羞成怒,将赵XX痛打一阵(而不仅仅是扇了二个耳光而已)造成赵XX脾脏破裂予以切除的可能性很大也是客观存在的。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不能因为受害人已造成重伤,就客观归罪。也就是说,本案中,赵XX所陈述是孤证,而该孤证又没有说明怎么打的,用什么砖砸的,是用的右手或是左手,多大的砖,是整个砖、半截头砖或小碎砖头,直径多大?双方距离多远?手拿砖头所打时,砖头是否离手?作为冬天里的春节刚过,赵XX所穿的衣服是薄是厚?为何没有现场勘查笔录!为何没有现场拍照、录像?所以说赵XX的陈述不但是孤证,而且也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X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在我结束发言时,再一次申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唯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是受害人赵XX的陈述这一孤证,而这一孤证又存在严重瑕疵,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