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2017-03-13

摘 要: 文章通过对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际实践的分析,得出了其对于我国的启示,也就是物价稳定应该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应由目前的咨询议事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把达标的职责与计量目标变量的职责分开,中国国家统计局决不能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国应当尽快放弃零售物价指数,改用国际通用的消费价格指数,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周期与投资关系密切,还应关注涵盖投资品的批发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应尽快加强和改进金融统计,保证货币政策有一个准确的依据;六是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对通货膨胀的预测能力。

关键词: 通货膨胀目标制,物价稳定,货币政策,消费价格指数,批发价格指数,核心CPI

一、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际实践

(一)新西兰

1990年3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正式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自第一次石油冲击以来,新西兰在大部分时间中经历了两位数的通货膨胀。累积通货膨胀(以CPI为基础的)在1974年到1988年(包括1988年)之间为480%。因此,通货膨胀预期深深地扎根于新西兰社会之中(Nicholl and Archer,1992),社会危机促成了1989年12月《新西兰储备银行法》(RBA)的通过,该法案要求新西兰储备银行“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以实现与维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为经济目标”(在储备银行行长的任期5年内保持0-2%)。政府与独立的中央银行签订的第一个《政策目标协议》(PTA)确定了通货膨胀的具体数字目标和这些目标将要实现的日期,在开始时,价格稳定的目标被定义为年通货膨胀率在0-2%之间。在1996年底,区域从0-2%扩大到 0-3%。

新西兰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主要特征:(1)政府与独立的中央银行签订《政策目标协议》(PTA);(2)通货膨胀目标制只是在反通货膨胀将要成功地完成之后才开始采用的;(3)价格指数是“基底通货膨胀率”,剔除了利率变化、贸易条件变动、能源与商品价格变化、政府收费与间接税的变化以及由一些其他有较重要影响的价格变化所引起的第一轮冲击;(4)通货膨胀目标制的独特特征是中央银行的责任在不断增强,新西兰政府与中央银行就制度政策目标签订了正式协议,如果没有达到通货膨胀目标,政府有权撤销储备银行行长的职位;(5)通货膨胀目标是一个较窄的区域目标而不是点目标;(6)操作工具为隔夜现金利率(1999年3月以前为拆借利率);(7)现行汇率为浮动汇率。

除年度报告以外,新西兰储备银行还出版《新西兰储备银行公报》(包括重要的讲话、官方声明和专题文章,大多数文章是署名的)。

新西兰的成功反映了“边干边学”的愿望,以及当局政策调整的成功。使趋势通货膨胀下降,并维持一个低的通货膨胀预期要比把通货膨胀运行紧紧控制在一个狭窄的区域内更加容易,对一个开放的小国尤为如此。

(二)加拿大

1991年2月,加拿大银行(BOC)和联邦政府联合宣布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明确承诺降低通货膨胀。促使加拿大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是:政府债务与对外负债的急剧增长、政治不确定、货币政策的信誉问题以及间接税的增加所触发的工资-价格螺旋上涨。

加拿大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主要特征:(1)加拿大的通货膨胀目标制不是正式立法的结果,而是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体制也就具有了官方的性质,通货膨胀目标是由政府与中央银行联合决定和公布的;(2)加拿大银行对通货膨胀目标负全部责任;(3)同新西兰一样,加拿大是在降低通货膨胀的实质性进展已经很明显时开始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4)因为它所具有的“整体”性质,由加拿大统计局测量的CPI成为加拿大官方的主要目标变量,同时还应用和公布“核心CPI"(剔除产品、能源和间接税费的影响);(5)通货膨胀目标被认为是一个区域,而不是一个点目标,中期通货膨胀的目标被确定为逐渐地趋同于长期目标;(6)在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过程中,加拿大中央银行运用所谓的“货币条件指数”,即汇率与短期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信息变量与短期目标;(7)操作工具为隔夜拆借利率区间的中间值;(8)现行汇率为浮动汇率。

通货膨胀目标制增强了加拿大银行对价格稳定的承诺,加拿大银行增加其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努力帮助公众正确地区分价格水平的一次性冲击和趋势通货膨胀,减少了经历一次性冲击传递的风险。通胀目标制可能减弱了而不是增强了商业周期,因为目标区的下限和上限一样受到了重视。

(三)英国

1992年10月,即英国退出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ERM)一个月后,英国财政大臣宣布以通货膨胀目标制作为英格兰银行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其目的是要提供一个新的名义锚和恢复可信度。《英格兰银行法》确立物价稳定是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并指定财政部对物价稳定作出定义(Rodgers,1998)。自实行通货膨胀目标以来,英国还没有突破过目标。

英国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主要特征:(1)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时机选择是很成功的,英国经济在1990年、1991年和1992年上半年出现衰退后刚刚开始反弹;(2)价格指数为零售价格指数(RPIX)剔除抵押利息支出,负责计算价格指数的机构(国家统计办公室)与评估通货膨胀目标是否实现的机构(英格兰银行)不是同一个;(3)英国原来采用的是一个通货膨胀的目标范围,但1997 年5月后,通货膨胀目标开始用一点来表示,两边都设“限”,如果通货膨胀突破目标界限(2.5%+/-1%),那么英格兰银行必须向政府提供正式的解释;(4)目标由财政部设定;(5)操作工具为短期回购利率;(6)现行汇率为浮动汇率。

没有公众的支持,中央银行最终将无法实现目标。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的中央银行,非常努力地向公众传达币政策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信息,并解释货币政策操作的原理和策略。《通货膨胀报告》(季刊)首先在英国出现,如今,几乎所有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形式,它以清晰易懂和图文并茂的风格提供有关通货膨胀前景、中央银行的计划和目标的全面信息。英格兰银行在《通货膨胀报告》(分为通货膨胀率、货币和利率、需求和供给、劳动力市场、定价行为以及通货膨胀预期几个部分)中详细说明英国经济在过去的表现,通货膨胀预测用不确定区间("扇形图”)来表示,并对通货膨胀率的实际值与预测值进行比较,从而找出通货膨胀偏差的原因;英格兰银行还向公众独立地就与财政部工作人员和财政大臣的常规会议进行通报。英格兰银行的交流方式还包括会议后立即公布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议,会议两周后公布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投票情况,以及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解释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经济性的讲话。为加强责任追究制,一旦通货膨胀偏离点目标1个百分点以上,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就必须公开致函财政大臣,解释目前偏离的原因,计划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预计回到目标路径的时间(Rodgers,1998)。此外,季度公告还发布政策性的讲话和相关研究文章。

1997年5月前,英格兰银行缺乏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财政大臣控制政策工具),只有通过其作出的分析及对公众的规劝来对政策施加影响的,以及设计出与公众交流的独创方法,特别是通过《通货膨胀报告》进行交流。英格兰银行还采用公开论坛和其他途径,来传达其预测、分析,甚至明确的货币政策建议,并规定:英格兰银行只有在报告的内容已经定稿并刊印之后才送交财政部,因而,财政部不会有机会对报告进行编辑或甚至提出修改的建议,从而增加政府反对英格兰银行评估的成本,有助于物价稳定。

(四)瑞典

在放弃瑞典克朗钉住欧洲货币单位(ECU)8周后,1993年1月15日,瑞典中央银行宣布将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其主要特征:把整体通货膨胀而非核心通货膨胀作为目标,增加了瑞典银行向公众提供货币政策解释的负担,同时,还带来了工具不稳定的可能性。瑞典通货膨胀目标由瑞典银行设定,操作工具为回购利率,现行汇率为浮动汇率。

在1997年出版的通货膨胀报告中,瑞典中央银行首次公布了数量化的通货膨胀预测。从1999年6月起,瑞典中央银行开始运用为期24个月的“扇形图”表示通货膨胀预测的不确定性。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瑞典中央银行将其通货膨胀目标制划分为三个阶段(Berg,1999):建立通货膨胀目标制(1993~1995年)、公布显式的通货膨胀预测(1996~1997年)和引入分布预测目标制(1998 年至今)。1999年初,瑞典中央银行还宣布:若因短期因素影响出现偏离目标的情况,瑞典中央银行将事先公之于众(Heikenstein,1999)。通过对瑞典中央银行法的修正(1999年1月开始生效),瑞典中央银行从政治干预中获得了独立性。新法律将保持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瑞典中央银行不受政府的控制,新成立的执行委员会作为中央银行新的执行部门(Heikenstein、 Vredin,1998)。通过公布执行委员会会议纪要(6~8周的时滞)以及一年至少两次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货币政策的书面报告,进一步加强了瑞典中央银行的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制。

在短期内,灵活性与透明度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从长期来看,灵活性与透明度趋于互相增强。而瑞典银行认为:公众了解得越少越有利于维持货币政策灵活性。瑞典银行定期发表《通货膨胀报告》,该报告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影响力、印发的广泛与经济理念随时间的发展而稳定增长。该报告为瑞典银行向财政政策制定者施加控制财政赤字的压力提供了极好的讲台。

(五)以色列

1985年,由于黎巴嫩战争的大量开支和庞大的社会保障费用给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以色列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的边缘。1991年12月,以色列在宣布爬行汇率浮动幅度的同时,开始向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转变,并于1997年6月当汇率浮动幅度扩大到28%时,实行完全的通货膨胀目标框架。以色列是在成功地将20世纪80年代中期3位数的通货膨胀率降至 15%~20%后开始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头3个年度通货膨胀目标是由财政部和以色列银行共同宣布的,后来由作为政府代表的财政部长在咨询以色列银行之后宣布通货膨胀目标,并由中央银行负责实现目标。在个别情况下,以色列银行认为目标不合适而公开表示保留意见。在最初的3年里,为稳定预期,公布的目标区间非常窄或者只是一个点目标。1994年通货膨胀率高出目标6个百分点后,点目标被2个或3个百分点宽的目标区间所代替。1999年,财政部宣布2000 年和2001年两年的目标为3%~4%。以色列是唯一一个在当期通货膨胀率处于两位数时开始确定通货膨胀目标的国家。

以色列货币当局在定义通货膨胀目标时选择使用所有项目CPI,水果和蔬菜这类波动性项目的价格没有从该指数中剔除,抵押贷款利率成本和公寓价格也未剔除。其原理是,价格波动性项目约占消费物价指数的40%,财务和工资合约按所有项目CPI进行指数化仍很普遍。以色列货币当局的操作工具为短期利率。

1998年3月,以色列银行第一次公布通货膨胀报告,但是,报告没有明确的通货膨胀数值预测。每季出版的“近期经济动态”完全是回顾式的,其内容包括重大进展、主要行业、劳动力市场、外贸和国际收支、价格、政府财政以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色列银行享有高度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政策的日常执行中更是如此。行长任期5年,可连任(联合政府的最长选举周期只有4年)。从1998年8月起,以色列银行行长被要求公开解释预期的通货膨胀偏离目标超过1个百分点的情形。

以色列通货膨胀目标的经验是成功的,通货膨胀率从1991年末的18%下降至1999年末的约1%;到1998年,以色列完成了从1985年以稳定性为基础的固定汇率制度向更灵活的、更具前瞻性的通货膨胀目标制度的转变。

(六)澳大利亚

经历了长期的通货膨胀以及长时间的通货膨胀治理(通货膨胀率降低至2%以下)之后,1993年4月,澳大利亚宣布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以此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稳定通货膨胀预期,为货币政策提供一个名义“锚”,因为,自1985年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放弃货币目标后,这个“锚”就消失了。

通货膨胀目标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设定,并须经政府认可,通货膨胀目标被定义为整个经济周期内平均基本通货膨胀率达到2%~3%。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明确地定义“基底消费物价指数”目标,并剔除了很多项目(水果和蔬菜、汽油、按揭贷款利息、公共部门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波动较大的商品的价格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操作工具为现金利率。现行汇率为浮动汇率。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通常对通货膨胀的短期波动并不敏感,它认为澳大利亚是出口导向型的,汇率的很多(虽然不是全部)变动反映了贸易条件(即澳大利亚商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而不是通货膨胀预期或商业周期的变动。

自1997年5月起,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提供《关于货币政策的半年声明》。经济状况通报、行长和副行长讲话,以及偶尔发表的研究文章主要来自于储备银行的每月公告。除报告之外,公告中发表的所有文章都是不署名的。

澳大利亚在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度后,实现了历史上较低的通货膨胀。

(七)西班牙

经历了长期的通货膨胀以及长时间的通货膨胀治理之后,1994年11月28日,西班牙银行的行长在西班牙议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的讲话中,宣布从1995年 1月起实行通货膨胀制度,在1999年1月加入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之前一直按此框架运作,这一宣布是根据《西班牙银行自主权法》(遵循《1993年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求制定的)进行的。《西班牙银行自主权法》确定物价稳定是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赋予西班牙银行运用政策工具的独立性,禁止对政府支出融资,并制定了加强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制的具体措施。

通货膨胀目标由西班牙银行设定,价格指数为消费物价指数。西班牙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还包括责任追究机制和交流工具。中央银行行长对货币政策负有责任,西班牙银行应定期向议会和政府汇报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描述下一年的货币政策目标,并视情况报告它所遇到的维持价格稳定的障碍。行长的年度讲话在西班牙银行的每月《经济公报》的1月刊上转载(英文版《经济公报》为季刊)。西班牙银行从1995年3月起每6个月(同时用西班牙和英语)发布一次《通货膨胀报告》(其内容包括概述、消费物价指数、总供求情况以及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展望),该报告没有包括任何有关通货膨胀的数量预测,原因是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

通货膨胀目标制经过4年的实践,西班牙通货膨胀降至十年来的最低水平。西班牙银行没有规定例外条款,并于1996年宣布了3.5%~4%的通货膨胀目标区间,1997年和1998年的目标分别降至2.5%和2%。

(八)巴西

1999年6月,巴西中央银行(BCB)把通货膨胀目标制作为其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巴西得到了其他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

巴西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还包括若干确保责任追究制和透明度的措施,这与英格兰银行的做法颇为相似。如果目标被突破,巴西中央银行行长应公开致函财政部长,解释突破的原因与采用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生效需要的时间。巴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议在例会后立即公布(货币政策委员会每五周举行一次例会),并在会后一星期公布会议纪要。另外,巴西中央银行还发布季度通货膨胀报告,详细说明过去通货膨胀情况和有关政策决定,以及对未来通货膨胀前景的分析,包括用“扇形图”说明通货膨胀预测。

部分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所使用的沟通方式见表1。

[@图头@]表1:部分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所使用的沟通方式

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效果

所有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均实现了低通货膨胀和低通货膨胀预期。(Corbo和 Hebbel(2001)从一个广阔的视角分析了拉美5国运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经验和结果,他们发现通货膨胀目标制在拉美取得的成就令人鼓舞,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均大幅降低,其中运用时间最长的智利的通货膨胀率已达到一种长期均衡的低水平2%~4%,巴西也基本维持在6%~8%。这些国家较少地受价格水平冲击向通货膨胀率转嫁的影响;同时,低通货膨胀预期也使得这些国家通常享有较低的名义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目标制增加了公众对货币政策的理解,增加了决策者的责任心,并为货币政策提供了增进约束的“名义锚”。所以,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新兴市场国家越来越多,表明这个框架优于货币和汇率锚框架。

回顾这些中央银行的经历,毫无疑问,这一策略是成功的。这一点尤其可以从那些经历过高通货膨胀率的国家中得到印证。货币政策的滞后意味着需要前瞻性的政策,通货膨胀目标制有助于引导对通货膨胀预期并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来确定货币政策的方向。通货膨胀目标制在低通货膨胀国家如英国、瑞典和加拿大的实践也是成功的(奥特马·伊森,2004)。建构良好的通货膨胀目标制尽管不是万能药,也不是决策智慧的替代品,但是它给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框架。部分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的实施效果见表2。

[@图头@]表2: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的通货膨胀目标(2001年)

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通货膨胀目标写入法律中,并明确规定由一个政治独立的中央银行来对它负责,通货膨胀目标制正在取代货币供应量目标和汇率目标,成为22个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框架。另外,Stone(2002)认为,欧洲中央银行(ECB)和美联储虽然没有明确宣布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但实际上都把通货膨胀作为主要政策目标,具有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一些主要特点,是隐含的通货膨胀目标制。Humphrey-Hawkins法案已经为联储提供了某种程度的责任,该法案要求美联储主席一年两次就货币政策的表现在国会作证。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下政策的透明度更高,会使美联储按照民主社会中适当的方式接受更严格的公众监督。

由于通货膨胀目标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使之成为最近十多年来西方货币经济学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从传统的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主的货币供应量目标(Monetary Targeting)和以稳定汇率为主的汇率目标(Exchange-Rate-Targeting)到明确公布通货膨胀目标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是世界金融领域一个重大的变化,毫无疑问,通货膨胀目标制无论是对货币政策理论的发展还是实践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经验

(一)建立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可信度并确保获得政治上的支持,对于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初步成功非常重要

因此,通货膨胀目标制大多是在通货膨胀处于较低和下降时期,而不是在通货膨胀处于上升并可能失控时期引入的,目的在于“锁定”早期反通货膨胀的收益,避免通货膨胀死灰复燃,特别是在处于一次性通货膨胀冲击的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等到通货膨胀抬头才采取行动,就已经为时已晚。一旦容忍通货膨胀积聚能量,等到高通货膨胀预期被纳入到各类合同和价格协议中,就很难控制。加拿大是惟一的例外。加拿大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是为了降低征收新间接税对通货膨胀的潜在影响。

(二)政府应当保持目标独立性,而中央银行应当保持工具独立性

Debelle和Fischer(1994)提出区分中央银行的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政府应当保持目标独立性的理由是:民主制度中的政策目标最终必须反映民意,所以,目标应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确定;而且,当货币政策的目标,以及中央银行实现目标的记录比较清楚地向公众显示时,中央银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很难执行与社会利益不一致的政策。中央银行应当保持工具独立性的理由是:因为中央银行对于怎样进行实现政策目标的工作具有最佳的信息和专门知识,此外,如果不给予中央银行政策工具的控制权,它就不能为实现通货膨胀目标负责,工具独立性可使短期政治干预最小化和中央银行的责任最大化。事实上,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增加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趋势,这一趋势得到这样一种理论的支持:就是独立的中央银行比受制于政府的中央银行能够更好地实现通货膨胀目标和实际变量,如产出和就业(Alesina and Summers,1993)。

(三)把达标的职责(权力在中央银行)与计量目标变量的职责(权力在统计部门)分开

尽管允许中央银行计量和调整目标变量可能会增加灵活性,但会降低透明度和公众对制度完整性的信心。

(四)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长期价格稳定,这并不是指价格稳定是惟一目标,但其他目标必须与通货膨胀目标相一致

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并没有使中央银行为了实现低通货膨胀而放弃对其他经济目标的关注,如汇率水平或经济增长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具体说明了价格稳定是货币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目标,但也规定了要关注其他重要的经济目标,只要这些目标与长期价格稳定相协调。弗里德曼和卡特纳(Friedman and Kuttner,1996)强调:把通货膨胀作为惟一的关注焦点,在发生强大的供给冲击,如不时打击世界经济的石油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高度的不稳定。一个设计良好的通货膨胀目标制可以很好地应对供给冲击。实际上,还没有证据表明通货膨胀目标制在长期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害,加拿大和瑞典在内的国家把初始通货膨胀目标产生效果的时滞定得较长,以避免给产出和就业等带来不必要的短期成本。一个普遍的惯例是区分长期通货膨胀目标和短期通货膨胀目标,使后者逐渐向前者靠拢。通过调整接近长期目标的速度(或者目标时限),决策者能够降低通货膨胀的实际成本,也减少产出波动,同时,保持对长期价格稳定的承诺。Svensson(1997)认为,对中期通货膨胀目标向着长期目标的连续调整,对于既关注产出波动又关注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的政策制定者是最优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是一个极有前景的货币政策策略,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和政府理解了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好处之日,也就是通货膨胀目标制成为一个标准方式之时。

(五)用来定义通货膨胀目标的价格指数是核心CPI,食品、能源和其他特别具有波动性的项目已从中剔除

与其他指数相比,核心CPI可能对货币政策来讲是一个较好的向导,因为它度量了持久的基底通货膨胀而不是对价格水平的暂时性影响。使用CPI而不是其他价格指数(如GDP缩减指数)的论据是,它与消费者的生活水平直接相关,是公众最好理解的价格指数,并且是媒体报道最广泛的指数。与其他主要价格指数相比,它的计算更为频繁,且较少延迟计算。最后,这一指数的度量误差比其他可供选择的指数能更好地被经济学家理解。

(六)由于在控制通货膨胀方面存在着较长的时滞和不确定性,中央银行要及时提供有关整体经济、央行货币政策及其意图的信息(包括实现或未能实现目标的进展情况,并对已经改变或偏离目标的原因作出解释)

中央银行为了与公众沟通可以利用各种场合,包括演讲、记者招待会、在立法机关作证、统计数据发布和不定期的出版物。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中央银行通常发布新闻公告反映达成共识的观点或一系列没有署名的观点,这样,能促进对货币政策决策更自由和更坦诚的讨论。而英国官员认为公布投票记录有利于建立更透明的政策程序,鼓励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更独立的思考,因为他们知道公众要他们为投票负责(Allen,1999)。多个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中央银行(如加拿大、瑞典,以及最近的新西兰中央银行)所运用的一个信息变量的例子是所谓的“货币状况指数”,是一种利率和汇率的加权指数组合,可以有助于中央银行确定未来可能的通货膨胀路径。中央银行为了避免其时机的选择是受到政治驱动这样的怀疑,因而,定期发表正式报告应成为中央银行信息宣传的一个特征。这样,通货膨胀目标制明显地增强了中央银行对公众和推选出的官员的责任,促进了决策者和公众之间的沟通。

中央银行出版的通货膨胀报告还提供评估通货膨胀目标执行情况的方法,若达不到通货膨胀目标需要中央银行采取明确措施。以英国为例,若通货膨胀偏离2.5%的目标值1个百分点,英格兰银行行长就会被责成向财政部长提交一封公开信解释偏离的原因,并提出回到目标值的应对措施和时间表。

一旦通货膨胀目标向社会公布,并为实现目标而采取了一些措施,继任的政府除了延续该政策以外,几乎没有什么选择。因此,通货膨胀目标的宣布似乎能够给公众带来一些实质性的影响,而无论哪个政党执政。

(七)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政策实施过程中,通货膨胀预测占有关键的地位,对从管制转向政策制定的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此外,尽管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建立模型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已经完成了模型建立工作,但它们的职员在运用前瞻性通货膨胀模型,判断通货膨胀前景与适当货币政策反应等方面仍缺乏实践经验。由于数据缺陷,经济结构仍在变化和它们的经济对冲击所表现出的脆弱性,新兴市场国家较少依赖统计模型来预测通货膨胀。

(八)通货膨胀的实际治理成本关键取决于通货膨胀下降的速度、经济的名义刚性以及信誉度

降低通货膨胀率需要长期的过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要通过中央银行实现通货膨胀目标的承诺而逐步建立,而信任的建立会降低通货膨胀预期,有助于目标实现。那些想将高通货膨胀水平大幅降低的国家是否适合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仍然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迄今为止,没有一个通货膨胀率超过30%的国家开始向通货膨胀目标过渡。

总之,作为一个只有15年历史的新兴货币政策框架,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四、结论与启示

以上分析对我国的启示在于:一是物价稳定应该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二是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三是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应由目前的咨询议事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四是把达标的职责(权力在中央银行)与计量目标变量的职责(权力在统计部门)分开,中国国家统计局决不能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五是我国应当尽快放弃零售物价指数,改用国际通用的消费价格指数,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周期与投资关系密切,还应关注涵盖投资品的批发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应尽快加强和改进金融统计,保证货币政策有一个准确的依据(王中华和莫学斌,2002);六是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对通货膨胀的预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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