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认购合同?认购合同有什么作用?

2017-04-14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认定条件: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 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收受购房款。认定条件二相对简单,购房款可以是全部付款,也可以是部分房款,

二、认购书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1、一方违约,应当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认购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移转权、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房屋、支付房款和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即现有财产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以及买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能够认定为买卖合同的认购书后,出卖人转卖、抵押房屋于第三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订立此种性质认购书时,出卖人隐瞒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已经抵押、转卖、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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