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2017-03-14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法庭辩论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技巧策略

一、庭前准备

1. 把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要单独打印整理出来。

2.列大事年表。

3.对于复杂的案件,画法律关系几何图。

4.对辩方证据进行汇总。

5.准备辩护词的初稿。

6.准备一张白纸、一支铅笔头。

二、法庭辩论技巧

辩论的原则:刑事辩护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不是驳倒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

(一)“十要”

1.要耐心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的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听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出自己的观点。

5.要直接抓对方观点的矛盾点,有悖生活常理的点。

6.要学会浓缩自己的观点。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时放弃临时决定的事情和早已准备的观点。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法官手里准备好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但不一定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例如: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如何认定“破坏矿产资源”与“非法采矿”,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也有部分学者对其解释,但谁也没有注意到国土资源管理局专门有一个行政规定,其中第6、7条对其作出规定,而这个规定也是我们花了大力气才查到的,但公诉人、法官都没有想过应该查查国土资源厅相关的文件,他们对这些部门规章见都没见过,完全是按照法律人望文生义的理解罪名,顶多参考大学学者、教授的书,而这些学者、教授写书时,可能根本没有相关文件或者他们也没看到这些文件,自己就编了学理上的定义。这些部门规章不能称作“证据”,法庭调查时不能拿出来,什么时候拿出来?法庭辩论时拿出来,把文号、时间念得清清楚楚,重复两遍,着重讲解这个部门规章中大家没看到的规定。法庭完全变了。我事先把这个规章复印了两份,果然,开完庭,法官立即要这个规章的复印件来看,公诉人也要看。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在开庭前作的功课还是不够细,没有查相关部、委的规定、红头文件。如果案子中涉及到相关规定,一定要着重讲。

10.要在法庭结束时三言两语以最快的速度归纳自己的观点。

(二)“十不要”

1.不要读辩护词。

2.不要大量地举例。

不要大量地举自己曾经办过的类似案件或写过的书。法官会马上打断你:“辩护人,你就讲你对本案的观点。不要把法庭辩论变成你的法律讲堂。最爱犯这个毛病的是做兼职律师的大学教授或学者型律师。这不成推销你的书了吗?要紧扣主题,不要炫耀你的法律功底。

3.不要把法庭变成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讲台。

这种作法是把自己的当事人变成自己宣扬政治的垫脚石。

4.不要抓住公诉人的口误、笔误不放。

例如:控方落款日期是4月30日,后面这个0写得太草成了6。辩护律师就抓住这件事滔滔不绝地说:可见这份证据有多粗糙。不就是个笔误吗?这个笔误不会导致这份证据不合法,其形成方式有悖常理,因而不能使用,可能吗?这种笔误法官都能理解,而你非要抓这点小失误不放。对这种笔误、公诉人说错名字或说颠倒名字的小失误,顶多点一句,以后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了,不要抓住不放。你要抓住不放反而自己被人看不起。

5.不要讲被告人构成某罪名。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A罪,而辩护律师内心认为被告人实际上犯有B罪。作为辩护人,你可以列出所有关于B罪的犯罪构成,但就是不能说出B罪的罪名,绝对不可以讲。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任务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我们不承担任何公诉职能,尤其是针对自己的当事人,不能指控自己的当事人犯有某一罪。

当年我在做非典第一案时,在庭上,公诉人认为是“抢劫”,我认为是是“寻衅滋事”。于是我在庭上罗列出所有“寻衅滋事”的特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的特点。公诉人想套我的话:“那你说构成什么罪?”我说:“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我不知道,由法庭认定。”一定是这样的。这与学术讨论不同,学术讨论是完全可以说出构成B罪的,这完全可以。但辩护律师在庭上的辩护不是学术讨论,我们要严守底线,我们的嘴里不能说出被告人自己构成的任何罪名的具体名字,说出就麻烦了。

今年7月,北京就出了这档子事。辩护律师说:“我不认为我的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一下把别的罪名说出来,引起满堂哄笑。最后被告人当庭解除委托合同,这是辩护律师很大的耻辱。且不说律师指控的罪名比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更重,哪怕是罪更轻,也不能从律师嘴里说出这个罪名,这是个大忌,是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

6.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

案件的背景如何、法律以外的政治动机如何,都是与本案无关的。有的律师讲:“这是什么?这是政治权力斗争的牺牲品。”第一、律师有没有证据?第二、律师即使举出证据,这些证据是法庭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证据吗?法庭不关心被告人在原单位是怎样的状态,庭审时只会关心是不是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渎职行为。是个法律问题,不要扯法律以外的话,这些话貌似与本案有关,但法律上与本案无关,不要走出法律圈。经常有辩护律师会引到这方面。

7.不要带口头语。

8.不要讲脏话。

9.不要对自己的观点抱残守缺。

当事人可以强辞夺理,但律师不可以这样做。有些地方该让就让,律师不可以跟着当事人走,而要让当事人跟着自己走。

这就是开庭前的准备问题了。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时,律师一定要讲清楚,庭上两人相互配合,配合归配合。我会跟被告人讲:“你不是学法律的,我是学法律的。你这辈子就上这一回法庭,而我这一个月就上了五次法庭了。所以,你没有我有经验,这时就要听我的。我们是配合,但主导权在我。我要往哪引,你就要往哪走。”这就像病人与医生,究竟谁该听谁的?病人怕疼就不动手术了?你无法主导当事人在法庭上按你的意思做,我劝你最好别接这个案子,接了后把你带沟里去,丢的是你的面子,砸的是你的牌子。你没有能力驾驭当事人在庭上的表现,因为当事人在庭上会很激动。当事人可以激动、也可以哭,这没关系,但如果他强辞夺理,而你要跟着他说。人家不会说当事人没水平,而会说你没水平。

10.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的发言。

这是个礼貌问题,也是为维持法庭秩序,除非侮辱被告人的人格,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发言。你这样做了,公诉人也会想尽办法在你发言时找碴,不信地打断你。这样做的结果,法庭会变得很混乱。我们是练武术的,不需要军阀混战,只需要一对一各按各的套数来打就可以了。

(三)眼神和声音

声音:无论有没有麦克风,你的声音一定要能够到达离你最远的人听清你在说什么。

眼神

讲法理时看着法官,要让他明白法理点在哪里,包括部门规章中的核心规定,虽然庭后会把规章交给法官,但在拿到规章前,要保证法官已经听懂了,这个听懂需要说出来,眼睛盯着法官,解释清楚这些规定

反驳对方观点时,盯着公诉人。公诉人有矛盾、有悖常理之处或有其他问题时,眼睛要盯公诉人。

支持被告某些观点时,要看一眼被告。告诉被告人,你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你某些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跟我们形成共鸣。在不赞同他的观点时,也要盯一下被告,告诉他要顺着你的观点走。

讲到公理人情时,扫视听众。

当被告人做辩解时,辩护律师的眼睛一定要盯着被告,被告人此时需要心理支持,随时准备对上他的眼神,并可以微微点头,这是对他巨大的支持。

语言的交流是建立在眼神交流的基础上。

要让法官当庭消化你的观点,而不是让法官事后回味。

眼神的不同走向,实际上是你的法庭辩论观点要影响哪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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