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2017-03-14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什么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引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门面工作;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诉人要顺利地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取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条理清楚,层层深入,要合理掌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

问。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可以略问或不问。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抓住主要情节简略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过程上详细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当庭讯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讯问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开门见山式直接讯问

这种讯问方法是抓住案件的主要情节,正面接触,直奔主题。此种问法的优点在于,一是由于公诉人突然触及要害问题,被告人在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在公诉人紧追不舍的发问下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二是使被告人感到公诉机关已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抵赖无益于对自己的处理,从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由表及里式递进讯问

这种讯问方式采取稳扎稳打、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的方法,由外到内、由浅入深地逐步接触到犯罪的实质。这种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对事实真相避重就轻,似供非供的情况下使用。讯问时先问与案件事实有关但又不太引起被告人注意的问题,尽量使被告人说“是”,使被告人处于不得不承认的两难境地。然后逐步触及问题的实质,迫使被告人供述。要充分利用被告人每次承认的分散事实,将多个分散事实逐步引申共同指向一个总的事实,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随着公诉人的发问进行真实的供述,从而达到讯问的目的。

(三)云遮雾绕式迂回讯问

这种讯问方法是避开中心环节,先从看似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人手,逐步引向实质。被告人急于推脱罪责,对枝节问题往往不太注意,公诉人要抓住其弱点,避免正面冲突,从枝节问题打开突破口,进而揭示出全部的事实真相。

(四)供证印证式对质讯问

这种讯问方法适用于被告人拒不供述,抗拒审判的案件。在讯问中适当引用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讯问其供或不供的理由,并用被害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驳斥被告人的无理辩解,使其当庭认罪服法。这种方法针对性强.由于运用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行对质讯问,具有无可辩解的说服力。但在运用其他证据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指供、诱供,以免造成法庭被动。

(五)针锋相对式揭露讯问

这种讯问方式适用于被告人翻供或不如实供述的案件。在讯问中抓住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自相矛盾的供述,分析其翻供或不供的心理,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认识到其狡辩没有事实依据,从而迫使其供述犯罪事实的部分或全部。

(六)抓住矛盾式反驳讯问

这种讯问方式是利用被告人推卸罪责的辩解,抓住其辩解中自相矛盾的供述,进行逻辑严密的讯问,使其对自己的多次不同供述不能自圆其说并进而反驳供述中虚假的事实,揭露和证实案件的真相。

(七)雾里看花式含蓄讯问

这种问法也叫内紧外松式松散讯问。公诉人一般不正面接触主题,看似漫不经心,似问非问,将讯问的真实目的隐藏起来,使被告人摸不透讯问的意图。从而放松警惕,在不经意的一问一答中逐步接近案件的实质,从而达到讯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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