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场地
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成立于1905年,每年1-2月份举行(墨尔本) 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是四大公开赛中最迟创建的赛事,自1988年起,比赛一直在墨尔本公园的室外硬地球场上进行。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场地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的介绍
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Australian Open),是网球四大满贯赛事之一,简称“澳网”,是四大满贯赛事中每年最先登场的,通常于每年一月的最后两个星期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的墨尔本公园举行。澳大利亚公开赛自1905年创办以来,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与另外三项四大满贯赛事相比,澳网还是最年轻的。赛事由澳大利亚网球协会(Tennis Australia)主办。在2000年和2003年,澳网的中心球场和1号球场分别以罗德·拉沃尔和玛格丽特·考特的名字命名,澳网男女单打冠军奖杯则分别以诺曼·布鲁克斯和达芙妮·阿克赫斯特这两位澳大利亚网坛先驱的名字命名。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的总奖金在2013年达到3100万澳元(3260万美元),是四大满贯中奖金最高的赛事。
比赛设有男子单双打、女子单双打以及混合双打等项目。男子单打冠军奖杯是诺曼·布鲁克斯挑战杯(Norman Brookes Challenge Cup),女子单打冠军奖杯是达芙妮·阿克赫斯特纪念杯(Daphne Akhurst Memorial Cup)。2016年1月30日科贝尔在女单决赛中获胜。1月31日德约科维奇在男单决赛中获胜。
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场地介绍
球场位置
比赛进入公开赛时代后,比赛曾在布里斯班、悉尼和墨尔本和三个城市举办过,因此位于布里斯班的米尔顿球场(Milton Courts)、位于悉尼的白城球场(White City Stadium)和位于墨尔本的库扬球场(Kooyong Stadium)都曾作为比赛场地。在1972年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固定在墨尔本市举办之后,库扬球场随之成为了固定举办比赛的球场。这一球场建于1927年,并能够容纳8500名观众。
1988年,费林德斯公园网球中心正式建成启用并替代了较小的库扬球场成为了比赛场地。1996年,维多利亚州州长杰弗·肯内特决定将场地更名为墨尔本公园。墨尔本公园中的最大球场能容纳近15,000人并设有可关闭的顶棚,球场于2000年被命名为“罗德拉沃尔球场”(Rod Laver Arena),目的是为了纪念澳大利亚男子网球运动员罗德·拉沃尔。第二大球场海信球场(Hisense Arena)建于2000年,能容纳10,500名观众并安装有可关闭的顶棚。第三大球场原名一号球场,在2003年被命名为“玛格丽特考特球场”(Margaret Court Arena),为了纪念11次夺得澳网冠军的澳大利亚女子网球运动员玛格丽特·考特。玛格丽特考特球场计划在2015年完成扩建工作,扩建将使得球场可容纳人数从6,000提高到7,500人并安装顶棚。下表列出了举办地墨尔本公园的球场设施。
球场种类
在1988年比赛场地改为墨尔本公园之前,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采用的是草地球场,草地网球场的特点是球落地时与地面的摩擦小,球的反弹速度很快。在1988年比赛搬至墨尔本公园举办后,比赛的场地改为了硬地球场,硬地球场一其表面平整、硬度高,球的弹跳非常有规律,但球的反弹速度较快;因此打法全面的选手可以占到一定的优势,它不仅有利于底线抽击,也适合发球上网,既适于打上旋球下旋球,也适合吊高球和放短球。但是由于硬地球场不如其他质地的场地弹性好,地表的反作用强而僵硬,所以容易对球员造成伤害。
在2008年澳网之前,比赛采用的是一种名为Rebound Ace的硬地地板,属于典型的慢速硬地,球落地后会有较高的弹跳。这种材料自从于1988年出现在澳网以后便不断受到批评,原因是每年一月的澳大利亚正值夏日,这种材料在过热的天气条件下黏性很大,莱顿·休伊特曾指责这种场地是“臭狗屎”;不仅如此,这种场地被认为极容易对运动员造成伤害。[7] 2007年澳网过后,组委会决定将场地材料改为Plexicushion,这种新场地的丙烯酸合成材质提高了球速,并使其更接近美网所使用的Deco Turf材质。与此同时,场地颜色也从单一的浅绿色变为了由深浅区分的蓝色。对场地的改变得到了包括罗杰·费德勒和塞蕾娜·威廉姆斯等球员的支持。
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利润的分配
以2012年为例,冠军奖金达230万美元,而第一轮即被淘汰的选手的奖金不到前者的百分之一(20080美元),罗迪克认为这样的奖金根本无法支撑一个职业球员的正常花销。而NBA的球员的较高薪水就得益于球员们分享了大约50%的利润总数。澳网主办方对这样的事件表示并不吃惊,在经历了一月份的危机之后,主办方也对事件的解决充满希望并强调澳网的奖金在过去四年都是最高的,但也承认对于前几轮出局的选手来说奖金的确需要提高,并保证任何变化都将继续遵循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