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格式范文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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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格式范文篇一

论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

摘要“非典”之后,禽流感、毒奶粉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仍接连发生,凸显了我国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责任的不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责任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卫生行政部门疏于卫生监管,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反应,导致人们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得不到妥善的救助。因此,探讨卫生性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及其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8-02

“非典”之后,我国逐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2003年国务院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作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的规范仍显不足。“非典”之后,禽流感、阜阳毒奶粉事件、手足口病、三鹿奶粉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接连发生,最近又发生了“蜱虫”致病事件,在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些公共卫生事件仍不断发生的原因除了自然破坏因素和科学因素外,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卫生行政部门一定程度上的失职,失职的背后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责任的不规范和弱化。无论是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前预防,还是事件发生后的事态控制和救助,卫生行政部门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公众对其还颇有质疑。行政责任的失范和弱化显然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差的重要原因。因而,为了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事后处理,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政责任,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体系。

一、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卫生事件就是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具体来讲,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因此,公共卫生事件往往会给社会带来财产损失和人员损失,有的可能仅仅局限在一小部分的特定人群中,比如手足口病,它一般发生在儿童这个人群里,有的则发生在全社会几乎所有人群中,可能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比如2003年的“非典”,由于还怕疫情传播而限制人群的流动,严重破坏了人民的生活秩序,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时,政府的职责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在面对这种突发性公共卫生灾害面前,手握巨大全国财富资源、人力资源和制度资源的政府自然成为无可争议的抵御者,同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行使专门权限和管理专门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行政法确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其性质应是地方一级政府领导下的具有依法管理行政区划内公共卫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它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他们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伴随着行政主体资格而产生的,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上的。

根据我国行政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国家卫生事务主要负责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卫生事务中有相对独立的职权,与此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行使管理、预防、处理公共卫生事件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法律强制的义务。例如,为了规范食品生产,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权利,享有调查权、采样权等多项行政权,同时对于国家和公众来讲这也是承担义务,这既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也是他的法定职责,一旦违反,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利和义务,不是愿为或不为,而是必须要为一定作为。不为的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及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一部部单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来表达。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章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都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极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合主要由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内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它是法律责任而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因此它具有国家强制力。其二,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其三,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制约和控制,是一种以外力约束为主要支撑的管理机制,因此制裁是行政责任的本质要求。

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主要由公共卫生事件类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它部门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与医理结合性、健康性、单位性:

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与医学理论密不可分。以法律为形式,医学理论为主要内容,形式和内容在实践中有机结合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职责的鲜明特点。卫生行政法律属于特别法,专业性、技术性强,其责任构成往往涉及医学理论的判断,医学理论的实践也促进行政责任理论的发展。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关注医学等科学的发展和实践,及时修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相关行为,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的根本宗旨是充分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往往是首当其冲的,比如“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乃至最近的“蜱虫”致病事件都或多或少的造成了伤病和死亡,因此规范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有效的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就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第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的主要负责方是卫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工作人员,并且大多属于单位内部处罚。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如前所述,“非典”之后,我国逐步完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也得到加强,更加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的卫生行政法律然存在漏洞,法律体系也并不完善。行政责任链条还未形成,因此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规制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二是卫生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不严格,甚至只有规定而没有可供操作的程序,因此导致许多行政责任的规定有名无实;三是行政责任的不透明,尽管卫生行政法律对行政责任的规定已经比较具体,但是由于政府内部操作的不规范和非透明化,人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所知甚少,不能监督究责。

三、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责任的完善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责任的现状及其问题,其仍需要在以下方面得到强化:

首先,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行政立法、法规支持和指导政府行为法制化建设。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该《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随后,2006年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共卫生行政信息中信息公开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正如日本学者室井力指出,卫生行政行为作为“关系到居民生命与健康的行政,必须尽可能向居民公开。”信息公开是培养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履行行政义务意识的最好方式,也是热门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责任的最有利的武器。

再次,严肃执法,严格执法,完善对失职和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和究责程序。惩处原本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消极的控制手段,但在行政责任机制中却起着支柱作用。卫生行政责任机制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认真落实每一个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违反行政义务的惩处机制和规范究责程序,只有将行政责任落到实处,严格究责程序,才会发挥行政责任的真正作用,才能使得卫生行政部门勤于职守,最终有效预防和积极有效处理公共卫生事件。

最后,探索各部门综合责任机制和专门性责任机制。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往往跨越多地域、多部门,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往往和其它部门的责任交织在一起,一则不方便区分,二则也不方便责任划分和追究。故而,应当在各个部门之上建立一个综合的责任划分和追究机构,协调责任划分和追究。与此同时,由于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往往是突然发生,并且一般在一段时间后就结束,具有明显的时限性,而现有的责任机制大多针对普通事件而定,应对突发卫生事件往往反映较慢,处理吃力,因而独立性较强的专门性责任机制应当是理想之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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