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屋租赁租金规定

2017-04-14

邢台市房屋租赁租金规定

第九条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信息定期公布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住房及保障性住房;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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