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大全
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希望大家喜欢!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一
科斯由“外部不经济性”开始论述,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或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在文中先后分析了养牛问题、“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以及其他几个法律案例。科斯认为,现实是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探索这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
在本文的后面一部分,科斯的逻辑大致如下: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科斯认为,企业、政府、法院均可以降低社会成本。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
按照我的理解,科斯所说的对待负外部性的正确的方法是:宏观比较双方的总收益总成本,取收益大的并赋权,这样会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成本。这在理想中是完美的。但是,只能说科斯进步了一些,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充分,通常采取的比较方法是类似于“谈判”之类的交涉活动。从这个角度,社会成本是没有被消除的。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二
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誉为“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
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观点,即限制或惩罚施害者。科斯却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都想到怎样惩罚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响、相互损害的。
接着,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农夫土地上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起点。他提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并说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情况是,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资源稀缺性必定引发各种经济竞争和交易费用发生,而明晰界定的产权安排则是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基本制度设定。科斯定理解释了稀缺世界里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政府效能→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经济发展)。现实证明所有高效率的发展现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制度基础,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经济停滞,则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产权制度陷阱。总之,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针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观点进行评价。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内在的市场价值寻求改变。科斯提出了政府应该有所做的,如果仅随着市场自身的改变,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这就是庇古理论的不足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此外,这篇文章也是对外部性的一个讨论。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外部性是很难避免的,传统经济学解决外部性都是简单的惩罚施害者,而克斯却认为这种解决方法存在缺陷。科斯提出自己的观点:让产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响者进行自由谈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够合理分配,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是巨大的进步。此外,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时明确的,加上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
总而言之,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主要内容就是科斯定理。虽然它们对经济学做出巨大贡献但科斯定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费用的假定很不现实:“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第二,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但除了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在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三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科斯在1959年在弗吉尼亚大学任教时,曾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发表了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应服从价格机制给予出价最高者,无线电领域混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并进一步指出产权的界定有赖于法律。这篇文章关于产权分析的初步尝试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争论。很多经济学家均参与了这场大论战,为了说服这些经济学家,科斯在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科斯写作《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认为“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问题是具有相互性的,“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选择的实质”,“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伤害乙,还是允许乙伤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在分析问题时,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科斯说“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科斯举出了一个例子: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作物的例子。并从假设养牛者对毁坏作物负责以及养牛者对毁坏作物不负责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如果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都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并且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这个结论即被斯蒂格勒称为“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场交易的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最佳效果。这种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归属是无关的。
但是,当加入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科斯早就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倾向于将“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路途中的一块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之后在本文的第五节中科斯研究了权力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某种既定的市场交易的成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对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方法做了具体的分析。
运用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了作为市场的替代物的企业。“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将是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然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
“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如何使用,他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有时它的成本也大的惊人,所以,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
对于有害效应问题,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的解决办法都是有成本的,区别在于相对成本差异。科斯认为我们应该做的是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和比较,比较个方式的成本与收益。本文的主旨就是在于科斯想要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
文章的第六节阐述的是“权力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科斯说“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使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交易及其成本取决于财产权利如何被界定以及转移的条件和权利接受者所提供的保证。
科斯揭示了庇古对于问题的看法及经济学分析方法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庇古的传统是错误的,科斯指出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问题得出正确结论,根源是福利经济学方法中的根本缺陷,需要做的是改变方法:
第一. 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时,适当的做法是比较这些不同的安排所 产生的社会总产品,而对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做一搬的比较则没有什么意义。
第二. 通过将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但由于理想世界 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种分析对经济政策没有太大的帮助,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现实存在的情况上。
第三. 对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通常认为要素是实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权利, 如果将生产要素是为权利,做生产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也是生产要素,这就容易理解多了。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启发了人们对产权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产权与制度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其主要思想被总结为我们所熟知的“科斯定理”。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于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力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自己曾说过:“在一篇文章(是指《企业的性质》)中,交易费用是用来表明,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么企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在另一篇文章(即是指《社会成本问题》)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引入分析之中,从问题的范围考虑,法律就没有意义。”科斯此文虽然没有将产权的概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进行综合性的阐述,但他为后继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
科斯在本文中采用了边际分析方法,提出了交易费用分析方法。
但是科斯定理还是遭到了批评,这个定理一直被认为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同义反复。但其实正如科斯所说,可以将其看做是研究正交易费用的基础,科斯定理的贡献恰恰是其反面,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高昂,使得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计算产值,让产值更低的一方承担责任,科斯提出的这一原则既与法的 精神相违背,在经学上也无法成立。
一直有反市场的人士说,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干预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计算产值和由计委官员计算产值,其内在思路是一致的。两者都面临同样的困难:无论是计委官员,还是法官,他们都无法全面了解价格等市场信息,他们的计算,注定是失败的计算。
青年经济学家莫志宏从奥地利学派主观价值的角度,批评科斯的“计划者视角”,我很赞同她的批评。本文要说的是,即便纯以芝加哥学派的视角看,科斯对侵权责任的分析,乃至后来波斯纳等人建立的责任原则,也是完全无法成立的。
总之,虽然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受到了许多的批评,但能够取得这么重大的影响,也证明了这本书的确有他存在的意义,这也是科斯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是脱离哲学确立了社会终极正义的科学标准,所以从这方面看,《社会成本问题》也是一本值得我们学习的一篇好文章。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四
20XX年7月28日读盛洪先生主编的《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
盛洪先生在前言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和他们的理论”一文写于1993年,主要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尤其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基本核心观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为开始学习或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后学打开了通向新制度经济学的大门。在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经济学”一文写于2001年,则是对本书所编辑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论文内容逐篇进行了导读式的分析,为我等后学能更清楚地阅读和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大家的代表作奠定了基础。该文从科斯的社会成本角度延伸开来,延伸到整个社会体制及其代表物政治体制,文中贯穿了新制度经济学大家们的真知卓见,犹如一根无形的彩色丝线将散落于各家的珍珠串成了一个眩目璀璨的项链。字里行间发人深思……
一、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1、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时损失,但同样让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也会造成损失。
2、法律根据对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
3、让企业和公用事业以“合法的妨害”为理由免除侵害责任是否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使用低于适宜水平的技术,从而使侵害的程度高于均衡水平。
4、依据这个理论学习分析公共事业的管理问题、公共资源的管理问题、污染的问题等等。。。
根据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观点,整个社会(包括法学和经济学界)在解决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的矛盾时候,一般采用赔偿、征税、许可证或者强制搬迁等方式来弥补侵害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认为,在处理这种类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国家)行为比市场调整更直接有效。
“甚至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 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成了我们现在问题的本质。…… 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实践性的。它试图寻找更高瞻远瞩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政府现在或者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为基本事实,提出了对此类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
一、问题的交互性质
科斯首先提出,不能单纯从现有侵害发生的情况来判断侵害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往往这种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存在交互性,比如牛吃谷物的例子:
如果单纯因为牛吃了谷物就认定牛侵害了谷物的话,实际上是过于偏颇的。因为如果为了降低牛吃谷物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减少牛的数量或者限制牛群活动的区间(比如篱笆),这样一方面可能降低了牛肉的供应,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牛群放牧的成本(比如篱笆)。从这个角度看,难道我们不能认为是种植的面积侵害了放牧牛群的利益吗?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提出,“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二、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在不考虑定价制度的成本的情况下(不考虑交易成本),科斯以牛吃谷物一例,分析了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1、侵害者按照市场价格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全额补偿:只有当牛群的边际产出价值大于谷物损失的市场价值,那么养牛者必然愿意支付全额补偿,而谷物种植者由于获得损失谷物的市场等额补偿,实际上其从谷物中的总体收益不变。也就是说,当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于该土地上使用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这些要素在次优用途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则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偷盗其他地方的生产中去。”也就是说,从总体产出考虑,只要侵害者根据市场价值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全额补偿的话,无论最终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牛群和种植比例,“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2、侵害者不需要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赔偿:在这个时候,农夫为了降低损失,就不得不支付给养牛者一定费用,以使得养牛者愿意保持现有的牛群数量,当补偿的费用等于牛群的边际产出时,养牛者将愿意保持现有牛群数量,如果同时农夫由于降低牛群吃谷物所获得的产值大于或等于该补偿费用时,农夫就愿意支付该补偿费用;换个角度,农夫还可以通过建设篱笆等增加成本的方法来降低谷物损失,而当降低谷物损失所获得的产值大于建设篱笆等新增成本的情况下,农夫也愿意采取这样的措施。
因此,从总体产出的角度来看,“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三、四个典型性的判例
1、“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医生诉糖果商机器生产噪音,
2、“库克诉福布斯”案:化学厂硫酸氨气导致可可果纤维草席质量受损
3、“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造墙和堆放木材导致他人烟囱排烟不畅
4、“巴斯诉戈雷格斯”案:酿酒与通气口排风通道
根据侵害交互的基本观点,对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任何一种侵害行为而言,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初始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什么样的,只要允许完全市场竞争,那么市场自然会将资源调整配置到最优状态,使得产值最大。
四、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
1、在不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市场通过对合法权利的分配可以导致产值最大化;但是在开绿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这种重新安排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才能进行。”因此,“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效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也就是说,在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资源(权利)最优配置的,这时候政府(法律)成为了次优的解决方案。
2、企业作为替代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组织,“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重新安排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了代替市场交易来完成资源(权利)配置的一种制度形式。
3、还有一种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须遵守的。”“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是,“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种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
4、市场、企业和国家行政命令都是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制度安排,“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但是问题反过来也一样,是否政府管制没有解决问题,就应该全面放弃由市场来自行调整呢?
五、合法的妨害
在充分分析了妨害的经济性质、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科斯先生大量引用了英国和美国妨害问题的相关判例资料,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
1、“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 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它才构成妨害。”
2、“…… 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生产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体系的全面干预会导致对那些对过分的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的保护。”
中文翻译的有点晕,下次将英文的相关部分都补充于后。
六、庇古与庇古传统之批判
所老实话,没怎么看明白。回头先把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看看再做笔记吧。晕死我了。
从基本内容上,感觉是说,古典经济学家倾向于采用“自然”(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以达到产值的最大化;而庇古先生倾向于采用政府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而且“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科斯先生通过对庇古先生所提出的“火车火星问题”、“兔子问题”去分析了庇古先生体系的混乱和模糊,虽然我并没有看明白。哈哈,最终指出,并没有办法却确认市场还是政府是解决妨害的最优办法,而是应该放开视野,“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其次,“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而不是“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最后,科斯先生提出了,以产权的角度来分析生产要素的观点,也就是说,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产权配置的过程。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五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引出问题:如何处理工厂(甲)对居民(乙)的烟尘污染问题?庇古,《福利经济学》: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这类问题有待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由农夫承担责任。农夫会付给养牛者l1作为补偿养牛者减少牛群数目的损失,而l1大于养牛者的损失l2,但小于农夫由此而获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两种方式都导致一种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科斯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
如果甲胜诉,乙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甲放弃对乙的权利,乙会给甲补偿,而且补偿大于甲不放弃权利的收益。(乙对甲的补偿小于乙因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如果乙胜诉,甲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权利,甲会给乙补偿,而且补偿大于乙不放弃权利的收益。(甲对乙的补偿小于甲因此带来的收益。)同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因此,无论如何,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六、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八、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
九、庇古传统
庇古的观点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侵害者(甲)征税。
科斯认为,单方面征税是不对的。即使征税,也应该建立一种双重的征税制度。因为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不允许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但“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这种税收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十、研究方法的改变
研究问题的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为0,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3、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