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
出租屋是人员复杂的地方,出租屋主和承租人都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共建一个美好的出租环境。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篇一
桂城街道广大出租屋主与承租人:
近期,我省相继发生多起出租屋火灾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火灾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预防和消除出租屋火灾隐患,希望各出租屋主与承租人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消防安全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要求如下:
1、楼高3层或居住50人以上的建筑应设置2座楼梯(或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到达相邻楼房疏散),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
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出租,不得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4、按照每50平方米配置1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在楼梯、通道的拐角和直线不超20米处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屋内、楼梯(道)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器);
5、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严禁使用电热棒等大功率电气设备,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在楼梯口、楼道内对电动助力车充电,有条件的在电动助力车充电处加装悬挂式自动灭火器。
二、定期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消防安全技能学习,掌握初火扑救和火灾逃生知识。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落实整改。
我们的工作有赖于您的参与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平安桂城。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
桂城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桂城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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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篇二
广大出租屋主和来穗务工朋友们:
花都的经济发展凝聚了你们的辛勤汗水,平安创建得益于你们的积极参与。非常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配合支持!
为规范出租屋管理秩序,维护来穗人员的正当权益,公安部、省先后出台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明确了出租屋主及来穗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以及“谁出租屋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职责义务。
出租人职责和义务:一是按规定要求,到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二是在承租人入住24小时内,如实登记每个入住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服务处所、联系电话等),不得一人登记多人入住,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入住人员向属地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村(居)工作站报送入住信息,办理居住证;三是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如发现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属于可疑人员,要即时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四是整栋出租屋超过10套以上,或者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安装使用门禁加视频、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五是承租人退租后,要在3日内告知镇(街)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更新手续。对向公安机关或者出租屋管理中心主动举报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查实,公安机关依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报、漏报、瞒报入住人员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承租人职责与义务:一是配合出租屋主进行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登记,在3个工作日到居住地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申报居住登记申报手续;二是在属地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居住证过期的,要及时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三是对于发现出租屋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可疑人员等情况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反映,配合做好取证查处工作。
今年以来,区公安机关已对一批违法出租主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出租屋进行查封,对涉嫌犯罪的也依法立案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对积极举报出租屋内涉事人员的屋主给予了重奖。为切实加强出租屋和来穗人员管理工作,我区将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方位、多梯次地开展出租屋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及时登记报送入住人员信息、不落实出租屋管理责任等违规出租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出租屋服务管理责任。对不报、漏报、瞒报入住人员信息等违法行为或因不落实出租屋管理责任引发重大案件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出租屋管理中心检举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将按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提升出租屋和来穗人员管理服务水平,有赖各位的理解和支持。愿我们紧密配合,协力筑牢出租屋安全防护墙,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
炭步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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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篇三
各出租屋主:
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各位出租屋主要认清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有以下不良后果:
一、引狼入室,自招祸端。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屋主还将负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二、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分子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你的声誉何在?
三、执迷不悟,领刑受罚。如实报备出租房屋和居住人信息是出租房屋业主和居住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不进行出租房屋报备以及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机关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出租房屋业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家园安宁,为了家庭幸福,为了社会稳定,请你们认真核实出租屋入住对象,自觉抵制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好公民义务,做出一份贡献。
非常感谢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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