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2017-02-13

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那么签订北京汽车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 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 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 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 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 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 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 车辆归还及续租

4.1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 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 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 车辆维修

5.1 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 车辆保险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 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 违约责任

7.1 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 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 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全部合同

10.1 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 地址:

电话: 010-58209999

传真: 010-58209666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范文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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