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分公司,如何办理分公司

2017-02-28

办理分公司所需要用到的资料是什么呢?分公司注册又有什么注册流程?小编为你带来了“办理分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分公司的具体流程

1、分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2、分公司注册资料有哪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上述步骤办理完毕后,分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需办理下列手续:

(1)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

(2)申请发票。

怎么进行分公司财务核算

1、对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怎么理解?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没有注册资本,从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上来理解,相当于是总公司投出一块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项经营业务就等于是总公司的会计业务,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通过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分别形成不同形式的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当期产生的利润相当于增加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而当期产生的亏损相当于抵减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

2、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如何选择?税务上如何处理?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地税、国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

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是相对应的。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

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分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注意什么

一、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分公司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

另外,尽管分公司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诉,而无论劳动者起诉谁,如果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

而一些公司内部称之为“分公司”但并未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并不据此法律规定自然成为适格的用人单位,则要提前获得总公司的委托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驻人员是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而对于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以及派生出来的如何解雇派驻人员的问题,是总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谨慎考虑的。对于该问题的解答,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公司工作。

此时,劳动关系归属总公司,并要明确两个合同,即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派驻合同,分公司对劳动合同没有修改权。在解雇派驻人员时,可以选择由总公司将该员工调回,或直接由总公司解聘该员工。不过,若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在责任承担上,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由分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归属分公司,分公司对劳动合同有修改权。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会明确要求分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公司的意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时,只要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分公司即可直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劳动争议责任承担方面,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故劳动者如果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跟总公司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单独选择总公司,或者单独选择分公司(总公司作补充),或者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分公司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须谨慎,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等方面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仔细处理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避免发生劳动争议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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