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要怎么认定

2017-03-16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之后,增加了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如何具体认定骗取贷款罪,特别是依法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近似罪名,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例予以深化理解。司法机关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准确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和“重大损失”要件。

被告人李某某在误信某集团公司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同意了该公司提出的通过被告人以虚假循环贸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其使用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于是就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以及虚假循环贸易的事实,骗得银行贷款千万余元,并造成银行最终经济损失上千万。该案的处理,涉及到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认定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抑或是其他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之后,增加了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如何具体认定骗取贷款罪,特别是依法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近似罪名,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例予以深化理解。司法机关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准确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和“重大损失”要件。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时,还须注意区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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