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申请书范例

2017-05-17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那么中止执行申请书到底要怎么写?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中止执行申请书的范文,希望你喜欢。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例篇一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 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08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金鑫代笔已上交法院等批准)

申请人: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例篇二

申请人:兰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多次向XXX村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多年,而XXX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XXX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XXX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X法

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例篇三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 年 3 月 1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8 年 9 月 9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4 年 8 月 22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女,1964 年 2 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5 年 3 月 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0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2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76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XXXXXXXX 号。 法定代表人 XXX,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2011)一中民终字第 XXXX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 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 XXXX 号”民 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 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 XX 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 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 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 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 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 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致 北京市 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 0 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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