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专刊手抄报 法制手抄报文字资料

2017-03-01

依法治国,实现法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标志。青少年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做法制手抄报可以让你更加了解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教育专刊手抄报,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教育专刊手抄报的图片参考

法制教育专刊手抄报参考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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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法律常识

1、青少年犯罪行为有哪些?

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 英雄”,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青少年应该如何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条款。

(2)提高鉴别是非的能力,弘扬传统美德。

(3)培养健康工作、生活、学习习惯,远离黄赌毒。

(4)遵守法律法规,带头宣传法律基本常识。

3、青少年犯罪要坐牢吗?

青少年犯罪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来判断哪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对哪些犯罪行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二、法制案例

案例一

年仅15岁的江西省铅山县少年小余,溜冰时假装被撞,然后强行抢走他人现金500元。1月9日,小余被湖里区法院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损失500元。

去年7月27日14时许,小余伙同他人(在逃),窜至湖里区殿前闪光溜冰场,经预谋后由小余故意让正在溜冰的陈某碰倒,然后以赔偿医疗费为由,对陈某进行殴打、强行搜身,当场抢走陈某现金500元后逃离。

案例二

因朋友与女友私奔没有路费,为哥们义气,法肓少年周某(系未成年人)帮助朋友罗某(未成年人)抢劫学生,共抢赃款200余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因好友刘某与其女友外出务工没有路费,为了哥们义气,被告人周某便打起中学生的注意,伙同罗某(已判刑)窜至罗山县一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杨某等4人,向他们要钱无果后,便将4名学生挟持到学校后面的空煤场内,对其中三名学生拳打脚踢,并用捡来的木棍殴打三名学生,共抢走三名学生261元,后被告人周某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法制格言

1)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1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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