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福建省二套房房贷政策

2017-03-28

2017年福建省买第二套房如何进行房贷?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福建省二套房房贷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福建省二套房房贷政策如下

二套“基本”等同首套

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在房贷方面,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等福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福建金融机构执行。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中原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大伟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闽七条是全国两会之后首个省级调控房地产的政策,符合两会提出的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这两大原则。该意见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变化。“基本上,二套房等于首套。”

此外,相比去年出台的“闽八条”,闽七条在信贷支持方面更落到实处。张大伟说,此次出台的意见是福建省住建厅会同该省财政厅和金融办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执行力更高。此外,像兴业、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等机构均属福建省辖银行,也更有利于信贷新政的实施。

贷款门槛降低

1、缴存时间缩短了一半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比之旧规定,时间足足缩短了一半。

2、异地缴存公积金也被承认

若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1、第二套房可享首套政策

职工家庭若结清了贷款余额,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时就能享受首套贷款政策。

2、第三套房不能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10月13日,福建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两份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方面的新政,如今在厦门正式落地。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从11月1日起,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将从11月3日起开始执行。

二套房首付比例及税费

公积金贷款

首套贷款政策有哪些优惠?

首套贷款政策以套型面积90平方米为界,分为两类。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二套贷款政策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申请条件和套数认定标准一并变更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原规定,申请贷款时,职工需连续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并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如今则只需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时间足足缩短了一半。

同时,异地缴存也被承认。若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若合并计算的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那么职工就可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结清住房贷款

二套可执行首套标准

“认房又认贷”(即是否首套房,要看家庭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有过房贷记录,两个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算作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在厦门将正式成为历史,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时,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笔数”。具体来说,职工家庭若结清了贷款余额就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据了解,所谓结清了贷款余额并不单指借款人自身,而是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职工家庭成员。查验贷款记录时,也不仅凭银行数据,而是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即“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二者体现的职工家庭拥有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相关内容: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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