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社区公共管理 政府公共管理 社会公共管理 互动机制
论文摘要: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与政府在职能上日趋“掌舵”而非“划桨”,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学者的认同与重视。文章在分析社区公共管理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着的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探索与分析,揭示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原理。
近年来,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是,迄今我们对社区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仍然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对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上,一方面是对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是对公共管理体系与研究方法的丰富与发展;而在实践上,对中国社区公共管理体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在分析社区公共管理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着的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探索与分析,力求揭示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原理。
公共管理就是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组织与管理,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王乐夫将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fi」同时,他还将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事务区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王惠岩则根据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而认为在理论上公共事务可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f2」作者认为二者对公共事务的划分并不存在本质差别,只是区分的角度不同,前者以管理主体对象进行区分,后者则以管理客体进行区分。社区公共管理是指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在以上对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及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把握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含义。
(一)管理主体是拥有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的社区组织
一般来讲,社区组织包括政府基层政权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中介组织。政府基层政权组织在社区公共管理中发挥着方向性的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城市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职能部门。社区自治组织,伴随着社区成员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而出现,是对社区内部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组织,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中介组织主要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
(二)管理客体是社区中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并不是所有的社区事务都是社区公共管理的对象,只有其中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才属于社区公共管理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与社区内部自生的公共事务。
(三)管理目的是维护社区成员的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发展
任何公共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公众的公共利益,并确保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分配,社区公共管理也不例外。社区公共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更好地组织与社区成员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以达到社区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管理基础是社区组织凭借的社区公共权力
社区公共权力是社区公共管理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大致有三种:(1)组织授权的公共权力,如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党组织等,是社区公共权力最重要的来源。(2)社区成员授权的公共权力,它是社区公共权力的源头。社区成员通过选举等民主形式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拥有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3)以经济为基础的公共权力,它体现在社区内的企业通过提供资金等形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
(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比较
本文所讨论的政府公共管理,是特指政府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全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政府的内部事务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其特征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共管理内容的服务性。政府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具有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诸如国防、财政、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而社会公共管理则大多活跃在政府公共管理触及不到的领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更多的是一些区域性、分散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而言,社会公共管理更贴近公民的生活需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二,公共管理的非政治权威性。政府公共管理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政治权威的作用,波茨曼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实质就是对政治权威的管理L47。社会公共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权威的行使,但它是基于利益共同体和自由联合体而产生的权威,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更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政府公共管理的主体很明确,即国家的代表—政府。而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更趋于多样化,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彼此独立,这是由社区发展的多元动力机制所决定的。
(二)社区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是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的唯一组织,政社关系属于“强政府,弱社会”。那时候人们居住在社区,各种利益关系却在单位。可以说,还不存在社区公共管理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区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而产生的。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使得社区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社区自治权力的确认和认可,构成了社区公共管理的权力来源。社区中介组织的成长为社区公共管理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社区公共管理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二者之间相互影响与协作、相互制约与监督,共同维持社区的稳定与运转,共同促进社区的协调发展。
1.社区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社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因此许多国家层面的公共管理事务都要落实到社区。如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计划生育等,通常在社区中执行和实施。这一部分的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我们可以视之为政府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因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是这部分职能的执行主体。当然,在政府管理更多地引人市场竟争、降低管理成本、追求高效率的时代,政府也可以选择将这部分职能外包给适合的社区组织甚至个人来承担。
2.社区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公共管理事务中还涉及到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如满足社区公众的需求,发展社区经济,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等。这部分公共事务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区公共管理的实质与核心。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社区自治,即社区公共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比较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它更侧重于服务而非单纯管理,更贴近社区居民的日常需要,而且一般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在理论上,属于王乐夫所说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范畴,或者说属于王惠岩所说的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3.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
以社区组织(目前多指社区自治组织)为管理主体的社会公共管理,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核心与实质,也代表着未来社区的发展方向。然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亦尚未完成,政府在社区公共管理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在社区公共管理活动中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独立部分,而是一个互动整体。只有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动,使政府与社区组织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的公共服务、利益代表、管理成员等公共管理职能,促进社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中,政府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是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是社区组织。社区公共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正是通过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
(一)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协作
从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合作关系看,当双方面对共同的社区及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时,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一方面,政府把部分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委托或让渡给社区组织,特别是在“市场不为、政府又不能”的领域内大力扶持这些组织,从而依赖它们在社区内更有效地推行政府的行政决策,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区组织也要借助于政府的授权或委托,获得实质性的管理权限或政策与财政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赢得社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它们之间更多的是强调“互惠”与“协作”,共同成为社区公共管理的主体。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政府与社区组织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为增进社区公共利益而努力的局面,使社区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主体。
(二)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监督
政府与社区组织还存在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依法对社区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和控制;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则作为社区成员的代表对政府及其公共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1.政府对社区组织的制衡
首先,任何组织都会受到“自治”与对组织的“控制”这对矛盾的困扰。对社区组织而言,保持独立性、自治性是它有效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独立和自治有时也会成为产生危害的隐患。比如说社区组织可能会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助长狭隘的团体主义或个人主义。若仅仅靠社区组织内部的章程与规则来防止其滥用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其次,社区组织所代表和维护的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社区组织维护的群体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如社区组织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章搭建现象的存在等。因此,为了防止社区组织公共权力被滥用,狭隘的社区意识或个人意识的滋长,以及出于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社区组织的监督必不可少。当然,政府对社区的监督必须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要以不损害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为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对社区组织的有效监督,又要保障社区组织得到充分的自由。
2.社区组织对政府的制衡
首先,政府是一国内拥有垄断强制力的组织,其行为的制约因素相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来说都要少。目前,人们虽然已对政府权力需要有效监督达成共识,但是,中国除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外,人们强调的社会监督往往更侧重于社会舆论与公民个人的监督。然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公民个人力量的薄弱性使其又无法完全担负起社会监督的重任。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监督职能,以组织的力量防止公民权益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已成为当务之急。其次,社区组织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存在,本质_[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除了依法接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外,更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的自治性,决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一条腿”川。再者,我国社区公共管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区组织必须能够代表社区居民监督政府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并监督政府机关的活动。
社区除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外,还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与市场管理、文化管理、信息管理之间更为复杂的互动机制,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进一步深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