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劳动法调整重点的转移

2016-11-11

论文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罢工等集体行动事件的发生,应该是一种常态,然而像这几年如此自发性的大规模大面积集中发生罢工事件,则是一种非常态。这些事件表明,中国的劳动关系结构形态正在发生转变,即向集体劳动关系的结构形态转变。因此本文探讨集体劳动关系的意义就显现出来了。首先本文指出了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现实紧迫性及重要意义。然后分析了集体合同履行难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强化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设想。

论文关键词 罢工 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

一、法律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紧迫性及意义

英文“laborrelations”指的就是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如劳资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和产业关系等,这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存在着差异的缘故。在我国,《劳动法》直接将这它表述为“劳动关系”,并为大家广泛的接受,且成为一个通用的概念。本论文也直接使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概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所有制、不同政治立场所带来的概念差异,而且可以照顾我国的习惯用法。

集体劳动关系,又称为团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集体或者团体一方(通常以工会为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了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的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们常常说的集体谈判关系,集体争议关系,职工参与关系就属于此类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它存在的理由,一方面是因为它完全颠覆了之前的局面,在这个关系中,雇主面对的是一个由劳动者自愿结合而成的强大的工会组织,而不是之前势单力薄的个别的工人。这样,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可以与雇主组织的资本相抗衡,来维护自己权益。另一方面,之前的个别劳动关系有着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不对等性,使得个别劳动者不自觉的陷入低人一等的位置,这也刺激了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生。

(一)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现实紧迫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之间的集体合同成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我国海南省总工会2008年10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该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已达1262家,覆盖2528个法人单位,大大降低了基层职工的流动性,提高了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

可是这种多赢局面之下,工资集体协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的困扰。海南省总民主管理部部长林崇超指出,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在信息,能力,地位方面存在不平衡的状况,导致协商效果不是很好。同时,由于这项工作开展的较晚,职工在意识上认识得不够深,导致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低。此外,很多市县是被动的完成工作,因而工作进展缓慢且不平衡。

为此,海南省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协商代表的产生、内容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2010年5—8月,我国各地发生20余起停工性质的劳动争议,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评论。这些争议的共性在于:引起争议的原因均不在于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违反,而在于争取更大的利益。要争取更大的利益,就得依靠集体劳动关系作用的发挥,来增强劳动方的整体实力。由此可以看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具有现实的急迫性。

(二)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1.依靠集体谈判方式的组织化维权是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有效途径。体面劳动是指工作具有稳定性,也可以说是所有人都有工作,能按时拿到合理水平的工资,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有社会保障······。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不仅是当前体面劳动我国提倡的以人为本的要求的体现,而且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表现。

2.规范集体劳动关系是应对劳动关系国际化的需要。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不仅表现为劳动立法方面的国际化,也表现为社会对话、工人参与和集体谈判方面的国际化。同时随着区域性和全球性劳工问题的增多,许多跨国际公司也通过推行跨国集体谈判来讨论和协调集体劳动关系方面的共同问题。

3.规范集体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经济公平。这就减少了不少企业最大限度的压榨劳动者的体力或者脑力,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使得企业雇佣工人后,按照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进行公平的竞争。

4.建构集体劳动关系有利于弥补个体劳动关系的不足。相较于个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依托劳动者团体的集体话语权与企业的优势话语权进行相对平等的协商,打破了劳动者个人因势单力薄而无法维权的局面,并能解决特定条件下劳动者群体的盲目性,使劳动关系走向良性话,规范化和非对抗化。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市场特征表现为强资本弱劳工,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难以通过个体维权完全实现,故而需要强化集体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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