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017-06-02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的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能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只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是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9.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2.服从管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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