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民族政策体系论文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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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民族政策体系论文范文一: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60年

【内容提要】新中国民族政策可分为新中国建立初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政策。不同时期的民族政策各有特点,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 键 词】民族政策/新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09) 06-0001-08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60年中,在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党和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和措施,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民族政策(1949年10月-1957年)

1949年9月下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具有代行宪法的性质。它根据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全面阐明了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纲领性原则。1953年7月,中央统战部根据1952年全国民族政策大检查的情况,起草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了全面的评价,是对《共同纲领》有关建国初期民族纲领政策精神的进一步阐释。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的民族纲领政策主要是以《共同纲领》的有关原则规定为蓝本,根据当时特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加以实施的。

1.真正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真正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则规定,也是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

(1)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 1951年 5月 16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指示要求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含义的地名等一切有形的痕迹,必须坚决禁用或更改。

(2)疏通民族关系,是党和政府确立的建国初期民族工作的重点内容。为此,中央人民政府采取了两项成功的举措,即派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同时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

(3)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确定民族成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科学、客观地确认多民族大家庭的每一位成员,以便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各项民族政策,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民族工作者,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工作。

(4)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在《共同纲领》中即有明文规定。1950年11月,我国第一个省辖市一级的西康藏族自治区成立。在此之后,逐渐开始在西北、西南和中南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颁布。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在这部宪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比《共同纲领》规定得更为具体,并从政治制度的高度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确认。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方面的平等权利, 1952年 2月 22日 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其适用范围之广泛,正好涵盖了一切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2.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提上日程。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11月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明确提出普遍而又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还颁布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相继组建了中央、西北、西南等民族学院和中央民族学院中南分院。此外,还举办了大批政治学校和政治培训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和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发展起来。

3.从实际出发,稳妥进行少数民族社会制度改革。改革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是他们进一步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但由于解放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所以要改革的对象和形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中央人民政府从民族地区复杂的现实出发,决定采取区别于汉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政策,实行在改革幅度上要稳妥,在改革政策上要从宽,在时间上要放长的方针,在具体实施中采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分两步走的和平改革的方法。

4.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国初期,少数民族生产方式落后,生活极端困难,特别是那些居住地区环境恶劣的少数民族更是食不果腹,衣不蔽体。面对这种状况,党和政府确定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大政方针,制定并实施了扶助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积极开展民族贸易工作等措施,促进少数民族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

5.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包括宗教上层分子)一贯坚持团结教育的政策。在民主改革的时候和改革以后,人民政府采取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不至于降低[1]108。在当时已经建立人民政权的少数民族地区,党和政府对凡是能够争取和团结的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大都按照上述政策精神,在政治上和生活上作了比较好的安置。

6.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1952年和1956年,党和政府先后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毛泽东主席在1953年3月明确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2]42,强调要着手改造这一方面的错误。进入50年代中期,在一些民族地区的领导机关中,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又有所抬头。对此,党中央于1956年4月再次发出在全国范围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指示,在指示中提出了在重点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也应该客观地反对现实中存在的地方民族主义。1957年2月,毛泽东主席再一次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2]120

在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年底的8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我国的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其后又逐步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中国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政策(1958-1966年)

随着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实现、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除西藏外)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新中国的民族工作进入到一个新时期。如何在新制度下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加快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的到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便成为党和国家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政策和指导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

1.保证国家的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在195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中,周恩来同志指出:保证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是政府根据宪法规定所作的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2]192。周恩来同志在 1962年 3月 28日 指出:使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一起,这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根本任务[2]198。

2.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这一时期,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在有条件的民族聚居区域,继续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二是注意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三是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治地方的潜力和优势,大力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

3.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基本建立,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生产力,走社会主义建设之路,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成为这一时期党和国家民族纲领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4.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中的民族主义倾向。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论是大民族主义或者是狭隘民族主义,都是有害的,都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都必须坚决反对和克服,这是党和国家在这一时期民族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针。周恩来同志在195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多年以来一直进行着反对大汉族主义倾向的斗争,也进行了反对各种形式的各种程度的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周恩来在1962年3月又指出:“应该经常注意克服和防止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不断地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2]199

5.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为了加快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继续重点抓学校教育。一方面,加强民族高等院校的建立和管理,另一方面,普及中小学教育。为普及中小学教育,党和政府提出:从实际出发,举办各级各类的民族学校,采用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学制、教学计划,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民族语文、采取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相结合的“双语教学”;民族教育补助费专款专用,单列指标;放宽民族学生的入学年龄和适当降低升学的录取标准等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的政策和措施,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义务教育[3]。

6.大力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没有大批“德才兼备”和“又红又专”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事业的成功是不可能实现的。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政策,体现了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原则,适应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地区对民族干部的需求。

7.继续坚持民族语言文字、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党和国家继续帮助发展和改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在少数民族创造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字母形式、少数民族语文制定新词术语以及少数民族学习汉文等问题上提出了原则、意见和方案。国家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认真地进行科学的民族语言调查的基础上,一方面,帮助一部分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民族文字,对一些已有的民族文字进行改革或改进;另一方面,积极推广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兴办从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翻译、印刷等事业,利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群众性的扫盲运动。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也是党和国家在这一历史时期的重要民族政策。1962年3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大二届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一步团结一切爱国的宗教人士,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总之,1958年至1965年的这段时期,由于贯彻和执行了党的民族纲领和政策,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有一定的发展。同时,由于受全国大环境的影响,这段时期的民族工作,无论在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出现了错误和失误,扰乱了人们的思想,也延缓了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政策(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疯狂推行极“左”路线,阴谋篡党夺权。党和国家的一整套民族政策几乎被破坏殆尽,民族工作完全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遭到了空前的大破坏。“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民族工作遭到全面破坏的时期。

1.否定民族工作,撤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林彪、“四人帮”一伙打着反对“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幌子,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取得的成就。诬蔑民族工作部门执行了一条“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纷纷被撤销。

2.鼓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把“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推向极端,认定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把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混为一谈,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3.否认民族特点,否认社会主义时期民族的存在。林彪、江青一伙诬蔑一些少数民族是所谓的“黑线”制造的“假民族”,讲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就是制造民族矛盾,就是搞民族特殊,就是反对民族融合。无端否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民族。

4.践踏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侵犯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诬蔑民族区域自治是“搞分裂”、“搞独立王国”。在他们的极“左”路线的支配下,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竟然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撤销,有的被肢解,有的被代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5.破坏民族干部政策,迫害少数民族干部。林彪、“四人帮”污蔑各级民族干部执行了所谓“刘少奇的修正主义路线”和“投降主义”,制造了大量的骇人听闻的冤案、假案、错案,致使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有不少人甚至被迫害致死或致残。这一时期,还撤销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院校和训练班,使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中断。

6.践踏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受到严重挫折。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取得的成绩。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几乎全部被撤销,各爱国宗教组织的活动被迫停止。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设施被毁坏、拆除、关闭或改作他用。大批宗教经书、法器和宗教用品被焚毁。一些宗教界人士有的被批斗、批判,有的被强迫劳动改造,有的被判刑监禁,有的被迫害致死。

7.破坏民族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文字几乎被否定。林彪、“四人帮”粗暴地取消了民族教育的一系列特殊措施,很多少数民族大、中、小学校被迫停办。公然禁止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一些少数民族文字的推行工作被取消。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机构被撤销,民族语文机构被撤销,民族文字报刊被停办,

8.破坏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强迫少数民族改俗。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把各少数民族正当的风俗习惯视为陈规陋习和“四旧”、“迷信活动”,侵犯和干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准少数民族过传统民族节日;不准少数民族穿戴民族服饰和首饰,强迫群众改装;把少数民族生活方式说成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予以压制。

尽管如此,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仍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了各种方式的抵制和斗争,在一定范围限制了他们推行的极“左”路线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贯彻了党的民族政策。1972年,当周恩来发现宁夏固原地区存在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时,指示在北京召开了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在对这次座谈会纪要的批示中指出:解决固原地区的民族问题,必须坚持执行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满腔热情地帮助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1]150。同年,毛泽东针对当时许多地区违反民族政策的情况指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少些,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1]1511973年8月,周恩来发现云南省撤销四个民族自治州时,直接进行了干预,及时加以纠正。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时,专门召开了全国畜牧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重申关于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1976年,叶剑英主持召开边防工作座谈会,制定了边境建设方针,安排了边境建设经费,促进了边防地区少数民族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惨痛历史教训证明:何时歪曲、抛弃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何时就要在民族工作上犯错误,就要使各民族人民遭受挫折和损失。因此,必须要端正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视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各项民族政策。

四、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民族政策(1976-1999年)

1978年12月,伴随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一方针,确定了不同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的民族工作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改革开放初期的拨乱反正阶段;全面改革的调整充实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快发展阶段。伴随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体现出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

1.拨乱反正时期的民族政策(1979-1983年)。十年内乱使党的民族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新时期民族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这一时期民族政策恢复和发展的主要内容有:

(1)恢复各级民族工作机构。1978年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决定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对新时期民族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2)确立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在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概括了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

(3)解放思想,在理论上正本清源。首先,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其次,对民族关系的性质作出了正确判断。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4]

(4)平反冤假错案,纠正“左”的错误。1979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同年10月,又批准为在反右斗争中错划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全部人员摘掉了帽子。在这一时期,还平反了民族地区的大量冤假错案,对受到迫害的少数民族爱国人士恢复了名誉,在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予妥善安排。

(5)总结历史经验,重申和恢复党的民族政策。1979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在总结新中国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民族工作的四条经验教训。各地在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过程中,结合检查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的执行情况,恢复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解决了许多存在的具体问题。

(6)重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1979年 7月 1日 ,中央决定恢复内蒙古1969年前的区划。一些被撤并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得到恢复,到1984年新建了2个自治州,19个自治县。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关键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提出“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要“较快地做到各民族自治机关都以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为主组成。”[1]5231982年颁布的《宪法》增加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

(7)保障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提出了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具体政策措施。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就建立民族乡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

(8)恢复民族识别、进行民族成分认定和更改工作。这一时期,还对一些自称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了辨别归并工作,对个别民族名称进行了更改。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 1982年 2月 8日 ,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问题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的具体政策、要求。

(9)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从农村开始逐步展开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中央明确实行的“政策要比其他地区更宽”,如对牧区普遍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轻负担、休养生息的政策。1980年实行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政策后,将民族地区财政“三项照顾”纳入基数,定额补贴每年递增10%(至1988年停止执行)。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年)和“支援三西农业建设资金”(1983年)。1981年召开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牧土特产品收购,积极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坚持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和积极发展商业网点等八项措施。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放宽政策。

(10)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文革”中被撤销的民族表演艺术团体和民族文化出版单位得到恢复。1979年,开始进行“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修订、出版工作。这一时期,还开展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发掘整理等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国家民委和文化部于1980年9月举办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1982年在内蒙古举办第二届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81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新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和任务。这一时期,重点办好了一批民族中小学校和民族师范学校。复办和筹办一些民族学院。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民族政策(1984-1991年)。从1984年底到1992年初,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发展的主要内容有:

(1)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84年 5月 31日 ,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广泛进行了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到1990年,全国有23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先后颁布了自治条例,还有7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2)维护民族团结形成了新办法,开创了新形式,取得了新经验。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1166个先进单位和个人,从此这项活动形成了制度。为了防止在新闻、报刊、文化出版界发生有损民族团结的事件,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相继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和《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87年6月),明确了宣传中需要把握的若干重要原则。在处理这些摩擦和纠纷的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影响民族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办法和机制。

(3)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民族分裂活动出现了增多的态势。江泽民同志1990年强调:“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政治斗争,从实质上讲,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但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处理这类问题,要求我们的干部更应注意政策和策略”[2]221。

(4)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特殊问题,致力于党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在这一时期,民族工作部门还主动参与了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七五”、“八五”计划的制订,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改革问题和计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的有关问题,都积极主动参与了意见。

(5)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发展民族地区经济。1987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牧区要坚持以畜牧业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摆到突出的地位,发挥牧农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1984年颁发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还颁发了《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

1989年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同年8月底,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准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

(6)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明确民族地区推进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强调民族地区的改革要因地制宜,实行双向开放,既向内地和沿海发达地区开放,也向沿边和海外开放,“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5]。

(7)进一步扶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的方法。举办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片和民族语言电视片的评奖及少数民族文学评奖,并逐步形成了制度。国务院在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1991年6月)中提出,对少数民族剧团、文工团(队),在核定其差额补助费时,要给予照顾。199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

(8)制定新政策发展民族教育。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给予政策倾斜。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加强了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建立了民族教材审定制度。继续加强民族班建设和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民族政策(1992-1999年)。从1992年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框架已基本确立,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和关心民族工作。从1992年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党的民族政策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主要有:

(1)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问题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表现特点。

(2)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务院于1994年9月和1999年9月分别召开第二届、第三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还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月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3)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2]255。 1991年 12月 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11条措施,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起了重要作用。

(4)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3年 8月 29日 ,国务院批准发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这两个条例对保障散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城市、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1992年实行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批准将吉林珲春、内蒙古二连浩特等10个民族地区城市列为沿边开放城市。后又批准乌鲁木齐、南宁、昆明等为内陆开放城市和国家级内陆口岸,并给予边疆类似于沿海的8条优惠政策。1994年,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推出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等7个地州作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形成民族地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6)针对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增加了支持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力度。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帮助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等五项具体措施。 1999年 9月 29日 ,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并明确“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7)培养民族干部在继续增加数量的同时,重视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特别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1993年国家民委和中组部、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8)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提出要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教育结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学制、办学形式等方面,逐步走出一条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路子”[2]253。同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强调发展民族教育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这一时期,民族平等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民族团结更加巩固,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政策(2000-2009年)

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针对我国民族问题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的中央集体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新观点、新理论,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在2003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胡锦涛同志首次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第一次系统、完整地阐述了我国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理论的科学内涵[6]5。这一时期主要政策有:

1.民族平等政策。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指出,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民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重申了我党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指出:“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5]15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一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重要保障。

3.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指针。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开发等优势产业,逐步形成具有本地区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结构。要突出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对贫困农牧民技能培训,拓宽农牧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进城务工等从业渠道,增加收入。

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完善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4.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从战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征的、卓有成效的民族政策和措施。制定并开始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结合起来,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程)建设;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等,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5.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指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批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原则和方法方面强调“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增强带领各族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6]14

总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光学.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2]国家民委政研室.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3]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G].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17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8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G].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54.

[6]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有关中国民族政策体系论文范文二:浅析中国民族政策

摘 要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大,但民族却有55个之多。中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去你来;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中华民族。作为一种多元一体结构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建设过程中,中国自然面临着国家整合与少数民族发展如何有机统一的问题。这个问题既关系到国家的现代化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内在和谐,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解决这个问题,自然离不开正确的民族政策的支持。

关键词 民族 多民族国家 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1民族的定义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作为一种社会人们共同体,一般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民族作为客观实体,有它自己的基本构成方式和存在形式,有它自身的整体素质。

对民族的概念或者说定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分别论述了民族的地域、经济生活和语言等要素。斯大林在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民族的论述的基础上,于1913年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这篇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定义:“民族是人民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斯大林的定义尽管一直是我们认识和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但是因为其没有充分考虑民族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的复杂性,没有充分反映民族的社会内容和社会结构。所以,这一定义并不完全适用于像我国这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和民族交往历史的国家的民族情况。

考虑到这一情况,我国于2005年对民族的内涵进行了全新概括,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2 联邦制与单一制: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族自决权。马克思在谈到波兰民族问题的时候曾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在欧洲的影响。”列宁曾经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但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在列宁主义创立的时代,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完成了对世界的瓜分,民族自决自然成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寻求解放,国家寻求独立的旗帜和纲领,并且在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中确实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个在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民族独立与解放,必求民族自决,必求建立民族国家,实现一族一国之理想。而如此一来,必然产生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自决与国家统一之间的矛盾。那是否马克思主义就是一定支持民族分离呢?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其实已经做出了解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主张和倡导的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针对被压迫、特别是背异族压迫的民族而言的,绝不是不加区分地适用于一切民族,特别是同一个国内的各民族。”列宁指出:“只有民族压迫和民族冲突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并且阻碍一切经济关系时,他们才会赞成分离。”说明列宁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分场合的赞同民族分离。

而对于如何将民族自决与民族国家的建设和整合有机统一起来,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思考中国民族问题,探索中国国家建设和整合的时候,也经历了犹豫和选择。因为马克思与恩格斯是推崇集中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形式的,恩格斯曾经说过:“用什么东西来代替现有的德国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反对联邦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普遍的政治形式,认为联邦制仅仅是例外。”但帮助和指导中国革命的苏联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却恰恰是联邦制。

所以中国共产党最初的设想是:民族平等、自决与建立联邦制国家相统一。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应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一种中华联邦共和国”。从这里可以看出,这里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实际上是由集中的本部和自治邦联合而成,而本部所采用的形式实际上是集中统一的,是符合单一制精神的。

到了1931年,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开始提出“区域自治”,认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联邦制和区域自治。这里的“区域自治”在精神上是符合联邦制的,但它与联邦制却又有着可以说是本质上的区别。联邦制下的自治,是基于民族本身的独立自主原则建立的;但统一国家下的“区域自治”实际上是在集中统一的国家形式下,由国家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空间,形成自治区,也就是说这种自治不是基于民族的“自身权力”,而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所以,将“区域自治”引入构想后,原来的“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设想就开始动摇了。

直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中国共产党开始深刻的意识到解决中国的(下转第6页)(上接第3页)民族与国家问题,不仅要考虑民族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民族以及整个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中国共产党开始选择全面地从民族自决走向民族自治,从联邦制的制度设计走向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此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不仅从各个民族利益的角度考虑民族自决,而且从整个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民族自决,从而把实现民族自决与实现中华民族的大联合结合起来。到1938年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开始放弃“联邦制”的主张,而主张建立统一国家前提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浅析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除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外,其实还有联邦制和民族自决。但适合中国的只可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为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传统是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都需要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形式来保证,在这样一种基于国家整合的需求下,极易导致国家分裂、民族分离的联邦制和民族自决都不能被采用,只有基于集中统一的国家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是适合中国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佳方案。

因此,通过国家让渡权力划定出自治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最有利于中国的民族团结,最有利于在中国这样的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平实现民族融合到中华民族这个主体同时又使得各民族特质和个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留,从而在民族交往中可以尽情张扬自己民族的特质和个性时不用担心其被别的民族同化,避免和减少民族无谓的痛苦和牺牲,从而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上拥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难以掌控的一面,直接表现在把握自治区的自治权程度的问题上:自治区自治权利过大,那么民族自治就极有可能变为民族自决,而民族自决往往又可以与民族独立画等号,这是因为民族自决尽管在理论上与民族独立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的分界线是非常模糊和难以掌控的;但若自治区自治权利过小,又会引起自治区少数民族的不满,甚至引起自治区的动乱。所以,如何把握好自治区的自治程度,是十分考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智慧的。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辑.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6] 付春.民族权力与国家整合[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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