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模板

2017-03-20

了解法制社会,多读法律,法制在我心中,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些法制手抄报模板,大家可作为参考,希望大家能够获得幫助:

法制手抄报模板内容:法律在我心中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带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是一样的,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力才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以法制为主题的黑板报图片

作为当代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然而我们该思考的是:在我们成长道路长如何与法同行呢?可能有人会说:你多虑了,我们都还只是未成年人,只要不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根本约束不到我们。听到这个说法,我很气愤,我会说:不!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它伴随着我们的一步步成长。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我想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最终导致他们走上了犯罪之路。有一句法律格言说得好:“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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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虽然年龄尚小,但已经不同程度接触了社会。目前是会治安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社会上还存在有一些不法现象,小学生遭到不法分子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们要提高警惕,增强我们自身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在使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下能冷静、机智、勇敢的去应对。

法制手抄报模板内容:英国法律史书

与大多数英国上层人士一样,梅特兰为人和蔼,擅长交际,善于通过学术研究活动结交其他一流学者。例如1892年,他读到了黑斯廷斯·拉什道尔(H.Rashdall,1858—1924)关于中世纪大学史的著作,非常感兴趣,立刻将自己的阅读笔记寄给了拉什道尔,并与之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梅特兰的一生都是在剑桥、伦敦和加那利岛度过的,尤其是剑桥。他的终身密友,除了书籍,就是那些与他通信的朋友们,包括阿克顿勋爵、维诺格拉道夫、波洛克、塞耶(J·B·Thayer)、[40]洛克(B.F.Lock)、[41]普尔(R.L.Poole)、斯蒂芬(L.Stephen)[43]以及他的妻弟菲舍尔(H.A.L.Fisher)[44]晚年,他还曾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W. Holmes)通信,不过并不涉及法律问题,而是为他编辑的《莱斯利·斯蒂芬:生平与信件》一书向霍姆斯索借斯蒂芬的信件,按照米尔松的说法,这可以算是梅特兰22年紧锣密鼓的学术生涯中唯一一次“离题”(the only digression)。

也许正是得益于善于交友这一品质,梅特兰后来创建塞尔登协会的工作不但没有遇到太多阻力,而且得到了相当多的友人的支持,包括英美两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和伦敦的四大律师学院中的导师和律师的资助。值得一提的是,协会还得到了英国王室的鼎力襄助,维多利亚皇后是协会的第一位资助者。

塞尔登协会是一个纯学术协会,创建于1887年。[48]在创建过程中,梅特兰起到了绝对的核心作用,正如波洛克毫不夸张地赞喻的那样:“梅特兰是塞尔登协会移动的灵魂(moving spirit)”。[49]塞尔登协会的名称,来自梅特兰崇敬的17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及语言学家、律师约翰.塞尔登(J.Seldon,1584—1654)。协会的目的,是整理和出版与英国法律史相关的资料,包括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法院和其他法务部门、法官和律师,甚至包括法官和律师的服饰和肖像,并将它们印制成书,以供当代的历史学者、法律学者或其他研究者使用。塞尔登协会的创建,体现着梅特兰隐含着的政治和道德思考:英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将自己的法律史料保存得如此完好的国家,经由这些史料,人们可以发掘出许多重要的财富,这些财富是前人积累的无意识产物,但对当代人来说,可以更好地理解当前所处的生活状况、政治制度和社会条件。

从1895年开始,直到去世,梅特兰一直是该协会的学术总监,并为之付出了极多的心血。作为一名学者,梅特兰拥有令人艳羡的组织才华和美妙的外交辞令,在日后的100多年间,塞尔登协会能得以持续和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梅特兰在创业阶段打下的良好基础。1895年,B.F.洛克加入塞尔登协会,协助梅特兰工作,并与梅特兰结下深厚友谊,但是,有一次,梅特兰过于细致的工作激怒了他,他谴责梅特兰同意接纳玛丽·比特森(M.Beatson)篇幅过长的《自治市镇惯例》,梅特兰虽然明显被冒犯了,但他温文尔雅地答复了洛克,向他解释了原因,使两人的友谊得到了良好的维续。

梅特兰的友善态度和斡旋能力,不但为塞尔登协会赢得了经济上的灵活性,而且也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朋友、拥护者和后来人。大西洋彼岸的霍姆斯大法官也由此知道了梅特兰,1888年,他在给波洛克的信中提到:“如果我认识梅特兰的话,我会给他写信。如果有机会,请向梅特兰先生转达我的意见:对于解决那些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的问题来说,他的法律史研究是真正科学的、精确的。”[51]在1907年撰写的梅特兰纪念文章中,霍姆斯说,梅特兰广博的知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仅通过他卓著的表达能力展现给世人,而且还为后人树起了一盏法律史学的智识明灯。

著名法官伯克利(H.B.Buckley,1845—1935)曾于1916—1918年担任塞尔登协会副主席。[53]著名法学家温菲尔德爵士(Sir P.H.Winfield)也曾于1944—1946年间担任塞尔登协会副主席。[54]还有著名历史学家埃尔登爵士(Sir G.R.Elton,1921—1994)曾在塞尔登协会担任主席。[55]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梅特兰之后两位最重要的英国法史学家维诺格拉道夫(P.Vinogradoff)[56]普鲁克奈特也曾分别在塞尔登协会任职,1907年,维诺格拉道夫继梅特兰之后,担任塞尔登协会的学术总监。[57]1937—1946年,以《普通法简史》蜚声学界的普鲁克奈特担任协会学术总监一职。]他们都为塞尔登协会持续传承梅特兰所倡导的历史文献整理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然,谁也不会忘记,如今洋洋118卷、被世界各大图书馆视若珍品的“塞尔登协会丛书”,就是从梅特兰编辑的第一卷《王室法院诉状选(1200—1225)》和第二卷《领主法院诉状选(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二世期间)》起步的。[59]另外,第4卷、第8卷、第17卷第19卷也是由梅特兰编辑的,还有第22卷、第27卷等是他生前未完成编辑,他去世后由特纳(G.H.Turner)等人续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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