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明千万不能要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案情经过
据介绍,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包工头李某在成都承揽空调安装业务,他将揽来的活儿,其中部分交与黄某做,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400元。在此期间,黄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请李某为其出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用于解决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2011年5月31日,李某出于好心,帮黄某以成都某设备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工资收入证明,写明黄某系公司员工,月工资5800元,并有李某签字、黄某盖章,李某还在“负责人”一栏签字。然后,2011年11月18日,李某收购了成都某设备公司其他股东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后,李某与黄某发生劳资纠纷,2012年2月29日,黄某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不久,仲裁委依据李某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黄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200元,并补办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保。
李某得知败诉后,决定要把官司打到底。他当即上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该法院庭审认为,李某成为成都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黄某系与李某个人建立的劳务关系。但李某于2011年11月18日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李某出具的收入证明,写明黄某系公司员工,月资5800元,并有李某签字、黄某盖章,同时李某在“负责人”栏签字,故该证明可证明,李某系黄某的管理人员,李某为黄某安排工作的行为体现的是黄某对黄某的管理,李某向黄某发放酬劳也是在履行义务。最终法院认为,黄某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4月初,法院作出判决:成都某设备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400元。
专家评析
出具一纸收入证明,看似简单,如果缺乏诚信,肆意夸大或者降低收入,犹如埋下一个不定时炸弹,最终将“自食恶果”!本案中,李某实为好意,想帮助黄某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多赔点,于是开具了5800元月工资,并签字盖章,证明系公司员工。到头来,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法院只能采信自已开具的证明,公司败诉在预料之中。
帮助他人开证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纸上的每一个签名,每一处盖章,都意味着一种承诺,一份责任。如果单位开具的假证明作为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还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收入证明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