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间借款利率规定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违背法律禁止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民间借款利率规定。欢迎阅读!
2016民间借款利率规定一、能不能拿利息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
1、看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条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没有利息);
2、双方约定了利息条款,约定不明的。看借贷双方主体身份: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没有利息;
二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法院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多寡视情况。
(二)借款期外的利息——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 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律师提示:对自然人来说,借钱给别人用一阵子,如果连利息都不考虑清楚的话,那你就好人做到底;如果有其他目的——比如砍头息,很可能就咎由自取。所以,借贷双方还是把利息条款约定的明明白白,省得秋后算账,一塌糊涂。
2016民间借款利率规定二、想拿多少利息就拿多少?
(一)法院支持的利率(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支持。
出借人可以要,借款人必须给。
(二)法院不反对的利率(24%―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但没超过36%的,法院不反对。
出借人要不到,借款人已经给了的,要不回。
(三)法院不支持的利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支持。
出借人要不到,借款人已经给了的,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
2016年最新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标准。
1、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也作了明确的确认,规定“当事人因约定不明对利率发生争议的,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
从法理上讲,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对借款的收益权;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2、合理利率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
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2016年最新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标准如上所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