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安厅长一封信

2017-06-03

写信是一种最古老的信息传递方法,同时也是一种原始的写作训练。那么,致公安厅长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公安厅长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公安厅长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厅长大人:

厅长大人,我在看守所过了281天的非人生活,父母为此生病很长时间!对我的儿子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的父亲!一个大男人!因为这事把后事都交待好了!这件事带给我和我的家人的巨大的伤害徐红只要不死就永远永远永远不会忘记!!!我曾多次不怕别人报复正大光明的举报吸毒、卖淫、赌博,当地派出所视若无睹,,出事时我曾多次跟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反映,说我可以接受任何调查,我有正式工作,我自学多年的本科也马上要交毕业论文,还有我年幼的儿子,我恳请执法人员调出我所有的电话清单,我们居住的小区是视频监控小区,我也恳请执法人员调出我们小区的监控,看看我每天都在干什么,我恳请他们一定要查清事实,恳求他们一定把事实调查清楚,但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置若罔闻!敢问厅长大人,这不是渎职,这不是玩忽职守,这是什么?

尊敬的厅长大人,长这么大,我连根烟都不曾抽过,毒品我沾都不曾沾过,已经检查了好几次都证明我不吸毒,但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提审时还一个劲的逼我承认自己吸毒,贩毒,一次次用非常难听的话骂我,用我的工作,我的孩子,我的父母逼我,骗我,威胁我,非得逼我承认自己吸毒,贩毒。《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希望厅长大人百忙之中调出我出事后所有在刑警队和看守所的提审我的所有的全程监控录像!!!厅长大人,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这样提审不是知法犯法是什么???这些情况一调临淄公安局提审的全程监控便不得而知!!!恳请厅长大人请临淄公安局出示我我出事后所有在刑警队和看守所的提审我的所有的全程监控录像!!!我只是临淄公安局审理无数个案子中的一例,对我一个不曾沾过毒品的弱女子你们都可以这样,是不是临淄区公安局审理所有的案子都是这样?

出事时我的律师向执法机关申请先给我办取保候审,但执法机关不同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事已经过去马上就快三年了,我在看守所被调查被关押了281天,案子也早已结案,我的案子早已经由检察院退回临淄公安局了,这么长间了临淄公安局一直在补充侦查!!!一直没有结果!!!敢问厅长大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侦查期限临淄区公安局是不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改动?敢问厅长大人,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正何在?超期限的补充侦查这么长时间,现在临淄公安局是不是早就应该出示补充侦查的结果???给徐红和家人一个说法?

尊敬的厅长大人,公安机关只顾提升自己的政绩,还在网络和报纸上还发布了未经查实的!不真实的!错误的信息!!!敢请厅长大人百忙之中去调查一下公安机关因为我的案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敢问厅长大人,即然像临淄区公安局所说还没有出最终结果,为什么临淄公安局竟敢公然捏造事实?难道为了提升政绩就可以随便对老百姓造谣中伤?敢问厅长大人临淄公安局的政绩是不是都是这样得来的?中央领导常说要把老百姓当成自己的亲人来看,要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要把老百姓的信当成自己的信来看,那么,尊敬的厅长大人,如果我们临淄区公安局的领导们也遇到我这种事,也受过我这样的伤害,他们会怎么做???尊敬的厅长大人,您可以去看守所调出我的监室讨论会,看看我是怎么写的???在看守所时,监室里的好多人都看到了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我的事情的报纸,天天过非人生活,还要被一家人耻笑!!!没有亲身经历过,领导们怎么能体会我所受的煎熬???网贴和报纸上的错误信息,我的同事,朋友和亲人也都看到了,我和我的家人都受尽了别人的冷嘲热讽!!!如果您们也亲身经历过这种痛苦,您们就绝不会像现在这样漠不关心!

我2012年七月份因为这事去过一次北京,是一个朋友陪我去的,当晚在宾馆住下不长时间,天坛派出所就去查吸毒了,谁的房间也不查,直接去的我们房间,直接找的我,要把我带走,我朋友担心跟我一起去的,当时天坛派出所的民警在车上打电话的内容我跟我朋友都听到了;我已经十多年没有去过青岛了,光大银行听都没听过,我的电话13625334758也不是用我自己的身分证办的,可自称是青岛公安局053266573660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破获了一个重大的贩毒案件,里面有用我的一张身分证在青岛的光大银行办的一张卡,让我协助破案……难道我自从为自己讨回公道后遇到的这些奇怪的事就是所谓的补充调查吗???这些事让我和我的家人都很生气,我的同事朋友也跟我开玩笑说让我为自己讨回公道前先为自己写好遗书再说!尊敬的厅长大人,对上访人员的打击报复又该怎么处理?

因为这事我2012年11月份时坐公交车去北京正常上访,被当地派出所硬截了三次在淄博市高速硬截回来了,当时接访的说一定给我向领导反映,我相信了他们,结果等来等去就没有消息了,一直到了2013年2月底,我被逼无奈又去了北京,在公安部门口又被我们当地接访的一直跟着,跟了一头午,我很害怕,怕再让他们硬截回去,只好去天安门找天安门的民警同志们保护我,恳请领导们看一下九经庄2013年2月28号的监控录像,看一下我是怎么样被临淄公安局的接访人员接出九经庄的!!!硬接回来后,在淄博市临淄区雪宫派出所呆了一天一晚上,接访的领导询问了我一晚上,我哭了很长很长时间,接访的领导,说很同情我,一定向领导汇报,尽快给我解决问题,但等来等去还是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一气下又去了北京,到京后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区分局的吴英亮局长给我打电话,向我保证,说只要是临淄公安局的错误,就一定会承担责任!还向我说了他的电话号码和警号,我又相信了!回来后临淄区公安局的吴局长很“亲切”的接见了我,我把我的案子跟他反映了一下,并且说临淄公安局的所做所为太让我不敢相信了!吴局长口口声声的向我保证:说他刚上任一个月,我是他来临淄任局长接手的第一个信访案子,已经拖了这么长时间了,他一定不会再拖下去了,他会做的让我相信他!让临淄人民相信他!而且会让我们老百姓把这种信任一直维持下去!还跟我亲切的握手,说我随时可以给他打电话问他,找他,我当时非常非常非常的感动!!!朋友和亲人们也为我高兴,说吴局长是个领导一定会说话算数的!一定会为我主持公道的!结果又过了些天,吴局长就没空理我了,我给吴局长打电话,问我的事已经拖了两年多了,临淄公安局一直补充侦查了这么长时间了,我问吴局长多长时间能有补充侦查的结果,结果吴局长说没有期限,然后以后就不再接电话了,尊敬的厅长大人,中央要求亲民,临淄区公安局的一局之长就这样亲民?这就是领导范???就是这样处理来我们临淄上任后的第一个信访案子?就这样让我们老百姓相信?

那天看到在临淄区公安局外面贴了一张红色的条幅,上面写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我感觉很讽刺!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边高举法律大旗,一边一再违法办案!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老百姓的人权呢?在哪里?宪法是不是国家的法律?老百姓的人权又应该怎么尊重和保障?公务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款: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应该这样“依法执行公务”? 是不是应该这样“服务群众”?徐红感觉很困惑,这个国家怎么了?这个社会怎么了??这个政府怎么了?

由于这281天非人的生活和执法机关发布的错误的不真实的网络信息和报纸上的报道,致使我和家人受尽了折磨与伤害,现在我失去我所热爱的稳定的工作,过了那么多天非人的生活,自己和家人还要时常忍受别人的冷嘲热讽,这事对徐红,对徐红的家人来说都是很大很大很大的大事!!想想就生气,老百姓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当百姓满腹冤屈去向他们诉说时,作为国家的领导,作为国家的机关人员,首先想到的不是解决问题,不是承担责任,而是互相推诿,想尽办法无限期限的拖延,糊弄领导,欺骗老百姓,厅长大人,换位思考,如果是各位领导的任何一个亲人也受过这样的伤害,又一次次的被欺骗,被伤害,敢问您们能不能咽下这口窝囊气???

厅长大人,2012年2月4日,《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 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 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三。 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四。 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 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尊敬的厅长大人,您是领导,相信这份中央政法委的文件您都全部看过,作为国家的机关人员应该如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何正确对待百姓的上访问题?督查督办职责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又该负什么责任?临淄区公安局是如何对待我的上访问题?又违反了那条规定?临淄区公安局的吴英亮局长又是如何处理他来我们临淄上任后的第一个信访案子?如何取信于我们临淄百姓?尊敬的厅长大人,现在中央严格要求整党风,要求领导走群众路线,那又应该怎么走???2013年3月份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区分局局长吴英亮说的是现在他亲自督办我的的案子,我的事已经过去马上就快三年了,还在继续一直补充侦查,是局长亲自督办的案子都督办成这样???那些不是局长亲自督办的案子呢?

尊敬的厅长大人,如果临淄区公安局真正依法行政!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真正的依法执行职务!真正的服务群众!那徐红怎会被逼无奈去北京?徐红所受的冤屈和折磨只有徐红和家人自己心里清楚!!!徐红誓必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尊敬的厅长大人,现在事情已经过去马上快三年了,对我和家人造成的伤害,徐红只要不死就永远不会忘记!!!厅长大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人员一再知法犯法该如何论罪?

恳请厅长大人,督促临淄区公安局真正依法行政!!!尽快对此事作出补充侦查的结果!!!也恳请厅长大人百忙之中调出徐红出事后在刑警队和看守所的所有全程监控录像!!!还有公安机关为了提升政绩在网上和报纸上发布的错误的信息!!!对此进行彻底调查!!!徐红和家人实在咽不下这口窝囊气!!!徐红只要一个说法!一个公道!!!恳请厅长大人真正为我们百姓主持公道!

此致

敬礼

徐红

2013年7月18日

致公安厅长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福建省公安厅厅长: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日理万机的繁忙中阅示我的来函,今天我之所以给您来信,是向你反映福建省莆田市的一个严重涉及黄赌毒的犯罪团伙。他们所作所为令人发指,非常凶残。

这是一个以湖北籍男子马云兵为首的一个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马云兵系湖北省宣恩县人。来莆田已经二十多年,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05年因在莆田涵江组织妇女卖淫被判处6年。于2010年刑满释放,出来以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从2010刑满释放后开赌场,卖毒品,开发廊。到现在已经是越做越大。手下聚集了小弟将近五六十人,并于2012年元月9日承包了莆田半岛国际酒店七楼的桑拿部,这个桑拿部名为桑拿,实属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里面有卖淫女五十多人。只要你到达莆田半岛国际酒店7楼,马云兵组织的一些名为经理实际为拉皮条的工作人员,就会赤裸裸的向客人介绍卖淫女的自身条件(比如小妹很年青漂亮,十五岁十六岁十七岁,都是九零后等)这样的推荐,然后就开始给客人介绍服务流程(小妹服务很好,可以做爱两次,有很多最新的服务,什么波推,强奸式口爆并吞下客人的精子,毒龙钻就是用舌尖吸·舔·刮·顶客人的肛门。蜜蜂采蜜就是女孩子给客人一边吹萧,客人用大脚趾钻女孩子的阴道,等等多达30多种服务)这些听起来就令人呕吐的服务,都是由他专门请的一个叫刘华(女湖北籍)的和一个叫刘小雨(东北籍)的女人制定的。她们里面分三种类型上班,一种是自愿上班的,客人消费一次588元的小妹会拿到300的提成。客人消费一次488元女孩可以拿到270元的提成。另一种是马云兵手下的小弟以找女朋友的方式骗来的,则由这些男孩子在马云兵手里结算提成,还有一种就是被诱骗过来的未成年少女,15岁16岁这样年龄的不懂事的女孩子他们称为小公主。是被马云兵以恐吓和强迫的方式逼迫卖淫,小公主所上钟(她们管卖淫称为上钟)的钱全部装进了马云兵的口袋,女孩子是一分钱都拿不到的。马云兵每个星期一给这些自愿卖淫的女孩结算一次提成。前几天马云兵的外甥戴万春从湖北老家骗过来两个女孩都才15岁,一个叫刘静一个叫张露。他们就在半岛国际7楼逼迫她们卖淫,去做那些令人发指的服务,两个可怜的孩子在他们的强行逼迫下一天一个人接客10多个,子宫都破了流血了。马云兵也不给他们钱治疗。后来那个叫刘静的女孩子找机会跑了,因为惧怕马云兵的淫威而躲起来不敢报警。那个叫张露(小名叫安琪)的女孩子跑了三次没跑掉,都被抓回来了。现在还在半岛国际7楼被强迫着继续卖淫。马云兵像这样的卖淫场子有四五家,每家都有十几个卖淫女到五十几个卖淫女不等。一家就是刚刚经过他花100多万人民币装修的龙泉酒店7楼桑拿部,由他的小弟小李负责。里面大概有30来个女孩子。里面的模式和半岛国际有过之而无不及,里面卖淫的床铺都是全自动的,可以自带振动。还有红绳子空中飞人(就是床上面掉两个红色的绳子,女孩爬上去以后倒着给客人吹箫)还有一家就是壶兰大酒店七楼桑拿,由马云兵手下一个叫刘小雨的女人负责管理。也制定了一些令人不堪入目的服务。就他这三家桑拿场子一个礼拜可以给他盈利几十万。因为他赚了钱,到处发展势力的同时还在相关监管的政府部门疏通打点关系,用马云兵自己的话说只要钱到位没有他拉不下水的官员,没有他疏通不了的关系。他在所有的卖淫女和客人面前都表态过,只要在他厂子里出现被警察查取的事情,马云兵全权负责,保证能摆平。所以叫这些女孩子大胆的从事卖淫,客人可以大胆的从事嫖娼。莆田就数他马云兵的场子最安全。

他的赌场从来不开设在固定的场所,有时候在酒店开房,有时候又把赌场开到山上。上次一个他湖北的老乡叫李辉的人,在他的赌场输了很多钱,找马云兵借了2000元的路费。马云兵按高利贷算息。这个叫李辉的人没钱还,马云兵亲自拿刀把他砍伤,李辉报警后马云兵动用关系,警察更本不来查。后来这件事也不了了之,大家也都知道马云兵的关系好,再也没人敢惹他。

他手下的毒品生意由一个叫唐华的重庆籍男子负责,马云兵给唐华配备了两支枪,都是真枪实弹的,一把唐华每天带在身上,一把放在车里。

说到车马云兵买了好几部车,他都不用他自己的名字去买,用他侄子马强侄女马燕的名字去登记。马云兵自己没驾驶证,但是他在莆田开车通畅无阻,没有人会去查他的车。

以上我反映的情况只是马云兵犯罪团伙的冰山一角,全部属实,希望您能秉持正义。但是如果叫莆田当地公安去查的话,肯定又会不了了之。因为他在公安局派出所都有关系,在十八大之前你们省里好像来了两次暗访,马云兵就连你们暗访的人员所住的酒店房间和行程安排都知道得一清二楚。你们暗访的那几天,别的场子都关门了,他场子照常营业。

我把这些情况通过写信的方式反映给您,我相信社会主义,相信共产党里面的高层官员一定会管的。我不会像别人那样什么都往网上晒,去制造舆论扰乱秩序。您是人民的父母官,你一定会伸张正义,我也坚信您会为社会上的这些弱势群体做主的,一定会把这些罪恶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此致

敬礼!

2012年12月20日

致公安厅长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孙厅长:

由于您老人家所管辖的江苏公安厅信息渠道的不通顺以及公安系统的不作为,作为老百姓的我只能在这里向您隔空喊话了。

我们本来是没有交集的,我也不想和您有交集,作为江苏公安系统最大的父母官,我知道您有很多事情要忙,我不知道您忙的目的是什么,但至少目前我感觉到,江苏公安系统办事效率之底,为民办事意识之薄弱,已经深深给我留下了印象,这些应该是您忙的方向,如果您对起“父母官”这个称谓的话!

还是让您先了解我的经历与感受吧。在经过近三个月的奔波,我终于拿到了深圳南山人事局签发的调令等相关材料,并交给我公司签约的南油外服人力资源公司1000元所谓的“增值费”的时候,我以为成为深圳市民的时间已不遥远,出差所需要的港澳通行证即将有着落,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11月15日早上六点多钟,我从深圳福田打的去了南山公安分局,在经过2个多小时的等待,我终于排到一个下午的号(每天办事的人很多,但只办近100多个名额),等办事民警审核完我所有资料的时候,告诉我办不了,因为系统上有个无锡人和我身份证重号,我惊呆了。我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月前我户口所在地(沈阳,大学时迁户口到沈阳)的户籍民警告诉我,对方已经完成了号码更改,而现在居然系统还存在他的旧号码。究竟发生了什么??三个月前我已经通过无锡派出所联系到这个身份证号码相同的老乡,说服他更改身份证号码。我马上通过移动通信的网上通话记录,查到老乡以及此前曾联系的无锡锡山区竹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电话打了过去,确认这个老乡已经在九月份拿到变更的身份证。而竹辉派出所户籍民警也查了江苏省户口系统,证明旧号码存在,而新号码不存在,但拒绝就此出局任何证明。认为责任不在派出所。询问上级主管部门电话,叫我去网上查,不得已,我只能通过网络和114查到无锡市及锡山区户籍管理部门电话,几经周折,无锡市公安局户口处一位杨工,确认是江苏省公安厅系统没有及时更新。我要求其提供江苏省公安厅电话,但其说只有内线电话,叫我去网上或114查询。我也请求派出所以及市局出证明,但都被违反规定而拒绝。在网上查了江苏公安厅总机,但每次转到户籍部门的电话025-83526379均无人接通(打50次以上)。 同时也在省厅网页上反应此问题,目前也没有回答。

最近两天想了很多办法,打了很多电话,并想通过报纸媒体来呼吁此事,但记者认为此事很平常,没有办法,今天打电话给江苏省信访局,回答明天会知会省厅这件事情。不得已,今天又跑到南山公安分局,请求其发函向无锡公安局查证此事,但办事民警极不情愿,告诉我需要很长时间。

这件事让我欲哭无泪,明明是政府部门一二再再而三的错误—先是登记重复号码,后不及时更新系统。而发生后,政府置之度外,却让百姓去奔波,并设置种种障碍。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样的政府,鉴于此事,我想有一下几个问题问厅长大人:

一:公安系统的流程是怎么样的,签发新身份证的同时或之前不应该更新系统吗?如果不是同时更新,这是不是有问题?其最长期限是多长?

二:公安系统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在事实确凿的面前,开个证明会违反公安什么规定?

三:下级部门为什么不能给上级部门的电话?省厅总机转的户籍部门电话为什么永远没有人接听?网上所显示其他部门电话如办公室为什么也没有人接听?

四:为什么出了问题后,没有部门想尽快解决问题,却是先推卸或撇清自己的责任?

备注:一个迁移户口的过程,遇到的种种事情,已经让我对这个政府有了更多的认识,先前还发生一些事情如:国家正规大学颁发的硕士毕业证,需要去政府另一个部门认证。这 是个什么政府?

草民敬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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