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创业园政策,厦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厦门做创业也有多项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但是厦门做创业现在最新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厦门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厦门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厦门创业园——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条件
入驻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1、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是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需经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进行身份认定),其投资所占股份不小于30%。
2、企业经营范围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企业依法设立,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和营运总部须设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
厦门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
1.无偿资助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每家10万元人民币。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还可享受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5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
3.房租减免: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租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80-15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80%交纳租金;可按优惠价租用留学人员配套生活公寓。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5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租金30%、50%缴交。
4.研发扶持:企业建立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资金后,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配套扶持。
5.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资助4万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的资助2000元。
6.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可获得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7.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可获得30万元资助;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获得130万元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可获得50万元资助,在境外上市的可获得150万元资助。
8.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以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创办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9.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来厦创业、工作,可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10.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的,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11.取得外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在厦工作或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2.来厦创业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按《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厦门市人才住房或申请购房(租房)货币补贴。
厦门创业园----领军人才政策
申请领军人才,应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申请者本人为所在企业控股人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
入选厦门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获得10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
入选福建省引才计划,福建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
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可获得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可租住人才住房,五年内免租金,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
2.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
3.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
4.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
5.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
7.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8.根据领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其配偶的就业。
9.领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10.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厦门创业扶持政策
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厦门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问:他们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创业项目奖励。
问:各项补贴或奖励在哪办理,何时可以申请办理?
答:创业培训补贴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创业项目奖励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受理。
问:自主创业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补贴期限最长3年。
只有经营满整年的时间才能享受本项奖励,不足整年的月份不单独计算奖励。
问:创业场地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问: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问:创业项目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同一个项目只能领取一次;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问:如何申报创业项目?
答:厦门市人社局常年征集创业项目,申报人可登录厦门市创业服务网,下载并填写《厦门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后,将表格及项目图片资料通过邮箱(xmcz5205501@163.com)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咨询电话:0592-5205501。
问:开网店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吗?
答:申请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网店,符合相关要求的能享受相应创业补贴或奖励。
厦门市自主创业政策
●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 政策有效期限: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 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
1.自主创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点击“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创业项目奖励
一、办理条件: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优质项目奖励。
二、奖励标准:
入库项目奖励标准为:2000元/个;优质项目奖励标准为:5000元/个,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三、申请流程:
项目申报人登录厦门市创业服务网,下载填写《厦门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后,将表格及项目图片资料通过邮箱(xmcz5205501@163.com)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和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创业项目库”。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申报人在参加当年创业项目推介会时签到,将创业项目奖励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制订创业项目奖励汇总表提交中心财务,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优质项目奖励申报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公示5天,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劳动力市场大厦二楼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二
(二)咨询电话:12333、5110960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四)网站地址:
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3.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点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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