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要注意“过期失效”

2016-11-12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据市仲裁委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这个数据表明不少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申诉,而一旦下决心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却不知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据分析超过法律申诉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由于劳动者不知道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60天时,才恍然大悟;二是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再来提起仲裁已为时已晚。因此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忽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申诉的有效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只能在离开单位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否则将丧失一次维权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本市的劳动仲裁实践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其特殊的情况进行了放宽调整,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则例外,诸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因其他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再有的就是当事人在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后再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则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

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许劳动者还存在侥幸心理,仲裁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再去法院提起诉讼。因目前的司法程序是一裁二审制。殊不知,当仲裁委员会发给你一纸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后,你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只是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即使你的权益受到侵害,理应受到保护,但也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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