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

2017-06-03

党员违纪时受到党的处理通告,那么党的违纪处理通告该怎么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一

各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纪律检查和组织人事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的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通知》(组通字〔2016〕22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决定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党员及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集中排查清理的对象和范围是:受到过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因涉及“黄赌毒”等案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党员;本届任期内应当终止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党代会代表;本届任期内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党员。

1.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重点排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重点排查涉及“黄赌毒”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3.党代会代表。重点排查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应当终止代表资格而没有终止的;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没有停止的。

4.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重点排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罢免、责令辞去、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以及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因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被责令辞去人大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5.政协委员中的党员。重点排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因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被责令辞去政协委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二、排查清理的步骤方法

1.认真排查,核实信息。按照存疑必核、“两代表一委员”必核的原则,各县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对所属党员及“两代表一委员”中的党员是否存在上述问题进行排查核实,登记人员信息,分类梳理汇总。市直单位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及“两代表一委员”中的党员受刑事责任追究、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不掌握、不了解的,请于7月底前到市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市公安局受理查询科室:法制室,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3134317转22001;市法院受理查询科室:组织人事处,联系人:刘进才,联系电话:3560136;市检察院受理查询科室: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陆中福,联系电话:2330721。

2.依规依纪处理。根据排查和核实情况,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8月中旬前,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9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具体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对列入排查清理的党员,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负责办理,未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对未按照规定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区别情况由纪检机关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对列入排查清理对象的其他“两代表一委员”,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负责办理,未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

3.综合报告情况。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各县区、市委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所属党组织排查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指导,汇总情况。8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排查清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包括排查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和下步清理安排等)。10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排查清理工作报告(包括受处理人员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工作成效和建议等)及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的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均要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存档备查。

三、加强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工作的协调配合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10号)精神,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单位党员身份信息核查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自2016年7月1日起,人大、政协作出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等决定后,涉及党员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对涉案人的政治面貌进行识别,涉及党员的及时向同级纪检机关通报。纪检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或者收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同级组织部门通报。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核实党员身份和相关情况,依规依纪及时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排查清理的组织领导

排查清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单位要把排查清理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履职,严格依规依纪办事,按时完成排查清理任务。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卫生计生工委、市国资委党委要对所辖基层党组织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和督促。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做好舆情应对,避免负面炒作。对漏核、漏报或填报虚假数字,未查未核或查纠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

排查清理结束后,各县区、市委各党(工)委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进一步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和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处理新发现的问题,确保不松、不拖、不漏,防止出现新的积压。

附件:1.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2.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3.党代会代表终止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清理情况统计表

4.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5.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责令辞去政协委员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点击下载)

xxxf纪律检查委员会

xxx市 委 组 织 部

年6月27日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二

12月16日,晋城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13名乡村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阳城县固隆乡一副乡长被撤职。

16日通报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出租、民主决策不规范不到位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晋城市纪委重申: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廉洁履职。要以“廉洁乡村、制度乡村”建设为契机,从严要求自己,真正成为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引领人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带头人。

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为:

1、阳城县固隆乡副乡长张某挪用公款案。

经查,张某在2002年至2011年任西交乡副乡长、河北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6个村世行项目资金计41200元,存入个人工资卡,将利息占为己有,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擅自将世行专项资金68160元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本人长期借用某贫困村1000元集体资金未还,构成借用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第94条、第116条和第25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经阳城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阳城县县委常委会议2013年10月14日同意,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撤销其固隆乡副乡长职务。

2、泽州县南村镇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体资金、失职渎职案。

经查,该二人任职期间,对某企业及32户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共计21.66亩,分别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另外,贾某2008年3月私自做主将100000元公款借给他人还贷款使用,构成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99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泽州县李寨乡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违反组织纪律案。

经查,该村党支部在确定陈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及发展为预备党员过程中,未按组织程序召开相关会议,而是由其当村会计的父亲陈某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补写了推荐为优秀村民、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樊某作为党支部书记构成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经李寨乡党委2013年9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陈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村会计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贪污供应煤款案。

经查,2009年冬,孙在协助河西镇政府供应村民取暖煤过程中,将1016吨供应煤以每吨38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386080元,除支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于公务支出外,将余款30326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行为。经中共高平市纪委2013年10月15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5、高平市陈区镇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侵占集体资金案。

经查,姬某在任职期间,采取少支多报、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816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经高平市陈区镇党委2013年9月26日会议研究并报高平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阳城县东冶镇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职案。

经查,2011年在实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为村委主任、工程总负责人,不顾气温下降、上级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继续施工,不负责任致使工程毁损,造成49445元经济损失,应负直接责任,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经东冶镇纪委2013年10月24日会议研究并报请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7、陵川县秦家庄乡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侵占失职案。

经查,冯某在2012年对村集体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街巷硬化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及虚造资料套取上级财政资金3万元等问题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水泥、石粉等材料计370元,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在2012年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35条、第124条、第126条、第98条、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开除党籍处分。

8、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违反财经纪律并违法醉驾案。

经查,宋某在2005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收取4户农户建房占地费共计2.9万元,坐收坐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宋某2011年9月,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26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1月1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开除党籍处分。

9、沁水县端氏镇金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闫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案。

经查,闫某2009年将本村的移民并村垫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给自己开办的公司,构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2009年4月,闫某将收取某公司购土款180000元汇入个人公司账内,除将14200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开支外,剩余38000元未入集体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126条之规定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峰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主任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10、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经查,该村支部书记张某2011年至2012年向村施工的煤层气企业收取井场协调费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冯某协调工资305000元外,将剩余19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队收取协调费126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2011年收取两单位占地赔偿款和施工协调费14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将剩余14850元长期保管,其三人均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委副主任豆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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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三

各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工商分局原监督管理一科科长、内勤人员违规违纪查办案件和私存私用罚没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核实问题的基础上,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对、进行了相应的组织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专科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并任大庆市工商局工商分局科员,年4月至年7月任工商分局监督管理科一科科长(股级)。年7月至今任工商分局车辆所巡查员。

,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调入大庆市工商局分局,先后在分局天桥市场、企业股、东风所、财务股、监督管理科任科员。

经查,担任大庆市工商局分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部门领导职责和严格依法行政。其主要错误事实: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仅在年1月至7月间,该科就有10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法制机构核审、告知以及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亲自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属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重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担任科长期间负责办理的案件存在罚缴不分离的问题,其负责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没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而是把先行收缴的罚没款擅自决定由内勤私存。自年10月25日至年7月19日,任监管科长的二年间,先后在个人存折中,存、支往来罚没款数额累计209867.96元(其中存入108167.96,支出101700元)。从而导致部分案件的罚没款不给开具票据问题发生,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乱作为。经查,今年直接负责办理的7起案件,收缴了罚没款,但在调查组调查时有4起案件无法提供卷宗或任何涉案的相关材料。四是私自处理罚没款。在竞争上岗落聘后,在没有履行销案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内勤把他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共计14800元提出,并声称将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当事人。在案发时,所提走的罚没款仍在个人手中,并没有退还给相关企业和当事人。

所犯错误事实:一是公款私存。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科里收取的罚没款未能及时存放到代收银行或局财务室,而是私自存入自己的存折中,公款、私款混存。二是挪用公款。在调查组核实时,仍有3000元罚没款被个人临时挪用。三公款私借。擅自把罚没款借给分局2名职工各自10000元临时私用。

根据、所犯的错误,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法纪政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案件检查的副局长举疏于监督和管理进行系统通报批评;同时决定工商分局领导班子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要求分局对全分局行政执法科、所年初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缴私存的罚没款。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和罚缴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私借、私退、挪用,以及罚款不开据票据等错误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他们的错误行为严重触犯了《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形象,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严肃性,给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分局和机关科室、所(队)接此通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要使我们每一名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岗位的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以此为鉴。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部分执法人员中存在的法制意识淡漠、执法水平低下、执法乱作为等问题,必须引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而制度不健全、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管理不严格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两年的时间里,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持续发生,分局领导班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事实再一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被滥用,制度不全、管理不严也必然导致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单位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要从证照案费这几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制度上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查找漏洞,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尤其要抓住权力易被滥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推行办事公开,执法公开,强化监督机制。

第三、要进一步整顿工商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能力。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特别是少数执法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胆大妄为、我行我素、违规执法、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廉洁从政,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执法乱作为。要通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清理执法队伍,对已在执法岗位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从执法岗位上调整下来;对已在执法岗位,行政不作为、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人员,要离岗培训;对行政乱作为,违规执法,违法违纪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收缴执法证件,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市局各科室、各所队,各县、分局要对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看有无类似的问题发生,市局将对各县、分局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各县、分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所(队)要于10月15日前,将传达、学习和讨论情况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各县、分局和机关执法科室、所(队)要在10月30日前将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规范清理完毕,并将有关规范清理情况报市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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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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