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有哪些规定?办理前一定要把手续准备好
在我国房产是属于不动产的,对于不动产国家是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的。房地产登记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障房屋的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益,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范围之内的房屋登记规定。今天就看看房产登记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吧。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有哪些呢?
因为买卖或者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由当事人的单方来申请:
1、还没有进行不动产的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或者是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了不动产的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是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哪些单位可查询?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登记都程序要求
《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
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于当事人提起登记申请,《条例》对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概括列举,并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规定登记机构要在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切实便民利民。
三是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突出强调了当场审查受理和简化高效的原则,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要当场做出回应,如果不受理还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则视为受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避免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中的推诿扯皮。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和实地查看职责的具体内容,通过法定职责,促使登记机构必须作为,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性;明确了登记时限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根据自己的情况准备办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但是各个地方的正常也会少有差别。